《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规范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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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规范12-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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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条  如需要无间隔地使用电视频道传输电视信号,应在前端中配置对载波电视信号频谱整形设备。
第4。0。6条  具有多个前端的系统,本地前端对信号的处理方式应与输出线路要求相适应,不宜向同轴传输线路输出包括UHF、CHF的全频道电视信号。
第4。0。7条  前端设备输出的多频道电视信号中,相邻频道信号间的电平差值不应大于2dB。

~A6~第五章  线   路
第5。0。1条  线路传输分配设备,均应以75Ω阻抗互相配接。
第5。0。2条  干线、支线、分支线、用户线均应采用同轴电缆。节目馈线以及连接前端间的馈线(超干线)宜采用同轴电缆,必要时也可采用光缆或微波信道。
第5。0。3条  在传输宽频带电视信号的同轴电缆线路上,当是需要装设多个放大器时,宜使用同一系列的放大器,在各传输段内放大器的增益值应与电缆的衰耗特性相互补偿。
第5。0。4条  在串装有多个放大器的宽频带同轴传输线路上,各宽带放大器的输出电平值不应高于5。0。4…1式算出的值,设计取值宜减少3dB作保护值;各放大器的输出电平值不应低于5。0。4…2式算出的值,设计取值、宜加3dB作保护值。

(5。0。4…1)

(5。0。4…2)
式中…放大器输出电平的容限值(dBμV);
…放大器的最大输出电平指标值(dBμV);
…电缆线路上所串装的放大器个数;
…放大器所放大信号中的电视频道数;
…各频道信号同步系数,宜取7。5。如肯
定放大器所放大的各频道信号的扫描信号
全同步时,应取10;全不同步时,可取5;
…放大器输出电平的最低限值(dBμV);
…分配给所设计线路的载噪比值(dB);
…放大器的噪声系数指标值(dB);
…放大器的最大增益指标值(dB)。
第5。0。5条  分配器的空闲端口,必须终接75Ω匹配吸收负载。
第5。0。6条  确定户外电视电缆线路的路由,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路应短直,少穿越道路,例于施工及维护;
二、线路应避开易使电缆线路损伤的场区并减少与其他管线等障碍物交叉、跨越;
三、线路应避开规划预留、与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无关的地区和规划未定的地域。
第5。0。8条  选择线路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视电缆线路路由上如有通信管道,可利用管道敷设电视电缆。但不宜和通信电缆共管孔敷设;
二、电视电缆线路由上如有电力、仪表管线等综合隧道,可利用它们的隧道敷设电视电缆;
三、电视电缆线路路由上如有架空通信电缆,可同杆架设;
四、电视电缆线 沿线有建筑物可供使用,可采用墙壁电缆;
五、如要求电视电缆线路安全隐蔽,可采用埋式电缆线路;
六、电视电缆线路在下列地区或路段上,宜采用穿管敷设:
1。易受外界损伤的路段;
2。穿越障碍较多而不适合直线敷设的路段;
3。电视电缆线路沿易爆、易燃装置敷设,除应采用明管保护外,线路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七、在新建筑物内敷设电视电缆,宜采用暗线方式。
第5。0。9条  电视电缆在室内外的敷设,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对通信线路敷设的有关规定。

~A7~第六章  用  户  分  配
第6。0。1条  向系统输出口馈送信号,应采用分支分配的方式。分配器的输出信号、分支器及串接系统输出口的干路端输出信号,不应直接引入系统输出口。
第6。0。2条  分配器的空闲信号端口、分支器及串接系统输出口的干路输出空闲端口,必须终接75Ω匹配负载。
第6。0。3条  在各层房间的平面布置基本一致的多层住宅建筑内,各楼层的系统输出口安装平面位置宜一致,用串接系统输出口向用户馈送信号。
第6。0。4条  系统输出口在墙上安装,宜距室内地平面0。3~1。5m。所选安装位置,宜与墙上其他设施协调。

~A8~第七章  录像播放室与电视站
第7。0。1条  确定利用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播放录像重放节目的工业企业,可设录像播放室。录像播放室可配置播出、审视、磁带存储等技术用房。
第7。0。2条  确定利用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播放内部新闻报道、职工教育、电影、录像等自办电视节目的工业企业,可设小型电视站。小型站可配置演播、演播控制、播出、神视、节目编辑制作、磁带存储、维修、办公等技术用房。
第7。0。3条  自办电视节目信号,应调制到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工作频域内空闲的频道上播发,并选用传输性能较好的频道。
第7。0。4条  演播室的面积和室内净高,宜符合表7。0。4的规定。如确定演播室和办公等层高较低的房屋合建,演播室的室内净高可适当降低。

第7。0。5条  演播室门口应设置工作标志灯,演播室内应设置地灯和供示教、检测临时用电的单相和三相电源插座。
第7。0。6条  演播室与演播控制室之间,应设隔音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多层整块玻璃,窗框的尺寸和位置应方便控制室和演播室间直视联系,窗框的尺寸取记800mm、宽1200mm,窗框下沿至控制室地面的距离宜限900mm。
第7。0。7条  小型电视站宜建在环境噪声较低的地方。设计演播室,室内噪声级宜符合噪声标准N25级的要求,室内混响时间可按表7。0。7取值。

第7。0。8条  在确定采用空调降温或集中采暖时,演播室内夏天降温的室内计算温度可取28~18℃。

第7。0。10条  演播室的室内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照明:宜均匀布置灯具;灯具的装设位置及灯光的频闪效应,不应对演播作业有所影响;平均照度不宜低于1001x;
二、演播摄像照明:演播区场景灯光设备的设计照度,不宜低于10001x(3200°K色温)。其余灯光应根据节目摄制要求配置。
第7。0。11条  电视站的房屋建筑,应按二级耐火等级设计。
第7。0。12条  录像播放室、电视站建筑如与办公等其他用房合建时,室、站房间应布置在较安静的位置上,所占房间应尽量集中,并留有发展余地。主要技术用房不宜设置在水房等可能渗水部位的下方。

~A9~第八章  供   电
第8。0。1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应采用50Hz、220V电源作为系统工作电源。工作电源宜根据系统分布情况及规模,从企业内相关地区的变电所、配电站的低压配电屏或照明总配电箱上直接分回路引电。
第8。0。2条  电视站所需的50Hz、三相四线380V电源,应按企业内重要负荷向企业供电部门申请供电。电压波动超过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允许范围时,应采取稳压或调压措施。
第8。0。3条  电视站的站内配电,应按动力、一般照明、演播照明及设备用电等分别设置供电回路,分开供电。

~A10~第九章  防雷及安全防护
第9。0。1条  天线及其杆塔必须有防雷措施,天线杆顶应安装接闪器、天线的零电位点与天线杆塔在电气上应可靠地连成一体,共用同一接地系统的接地装置。
第9。0。2条  如开线架设在房屋等建筑物顶部,天线的防雷与建筑物的防雷应纳入同一防雷系统。天线杆、塔的防雷引下线及金属杆、塔的基部,均应与建筑物顶部的避雷网可靠连接。并至少应有2个不同方向的泄流引下路由。
第9。0。3条  独立建筑的天线杆塔和其相关的前端设备所在建筑间,应有避雷带,将两方防雷系统连成一体。从天线杆、塔引向前端的馈线电缆,应穿金属管道或紧贴避雷带布放。金属管道及天线馈线电缆的外层导体,应分别与杆、塔金属体(或避雷引下线)及建筑物的避雷系统引下线(或避雷带)间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第9。0。4条  天线杆、塔及相关建筑物,宜按第2类工业建筑和构筑物防雷要求统一设计防雷系统。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9。0。5条  天线馈线应穿金属管道或紧贴防雷引下线、金属天线杆、铁塔体引下。金属管道及天线馈线电缆的外层导体,在金属天线杆塔的上、下两端均应与杆塔或避雷引下线间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第9。0。6条  设置在建筑内的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同轴电缆外导体、金属穿管、设备外壳,应相互连接并接地,组成防雷电感应的户内防雷线路系统。
第9。0。7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中,户外线路的防雷接地要求可参照《工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户外架空线路进户,应有不短于50m的吊挂钢绞线或避雷带保护。
第9。0。8条  从户外引入建筑物的共用天线电视户外电缆线路,其吊挂钢绞线、保护避雷带、金属外导体、金属穿管等,均应在建筑物引入口处就近与建筑防雷引下线(或避雷带)互接。如建筑物无防雷接地系统,应专设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可参照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9。0。9条  向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备及其用户设备(如电视机)提供电力的户外线路,自户外引入系统设备和用户设备所在建筑物内时,所采限的防雷电波侵入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9。0。10条  同一个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户内防雷系统与户外电缆线路以及户外电力线路的避雷装置,均应合用同一防雷接地系统的接地装置。如建筑物本身设有避雷系统,尚应与建筑避雷系统合用同一防雷接地装置。
第9。0。11条  串装在同轴电缆线路上的有源设备,宜通过电缆远供工作电源。如就近从电力网取电,应有防雷保护措施。
第9。0。12条  在雷击区、敷设在外墙上的同轴电缆线路,宜有接地的金属管保护。
第9。0。13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与用户有关的安全保护及防强电故障危害的安全保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30MHz~2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第9。0。14条  户外设备,应具有防雨、雪、冰凌的性能,或安装在箱、罩内。
第9。0。15条  天线杆、塔高于附近建筑物、地形物时,或航空等部门如有要求,应安装塔灯。塔身应涂颜色标志。在城市及机场净空区域内建立高塔,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A11~附录一  名  词  解  释

~A12~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中“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A13~附加说明
本规范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 编单 位:邮电部北京设计所
参 加单 位:冶金工业部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主要起草人:申新垣、王炳南、杨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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