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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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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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这便大错了。唐代针对此弊,改成自由竞选,所谓“怀牒自列”,即不需地方长官察举,更不需中央九品中正评定,把进仕之门扩大打开,经由个人各自到地方政府报名,参加中央之考试。这制度,大体说来,较以前是进步的。汉制规定商人不能做官,做官人亦不能经商,乡举里选系由地方政府察举呈报。现在自由报考之惟一限制,即报名者不得为商人或工人。因工商人是专为私家谋利的。现在所考试求取者则须专心为公家服务。此项报名之这一限制,在当时称为身家清白,自然并兼未经犯过国家法律在内。此外则地方官不再加以限制,即申送中央,由尚书礼部举行考试。考试及格,即为进士及第。进士及第便有做官资格了。至于实际分发任用,则须经过吏部之再考试,所考重于其人之仪表及口试,乃及行政公文等。大抵礼部考的是才学,吏部考的是干练。又因吏部试有进士、明经诸科,故此制又称科举制。自唐至清,此制推行勿辍。即孙中山先生之五权宪法里,亦特别设有考试权。这一制度,在理论上,决不可非议,但后来仍然是毛病百出。然我们并不能因其出了毛病,而把此制度一笔抹杀。谓政府用人,何不能民主投票方式。其实西方近代的选举投票,亦何尝没有毛病。而且我们把现行通行的制度来作为批评千余年前的旧制度之一种根据,那是最不合情实的。在西方现行的所谓民主政治,只是行政领袖如大总统或内阁总理之类,由民众公选,此外一切用人便无标准。这亦何尝无毛病呢?所以西方在其选举政治领袖之外,还得参酌采用中国的考试制度来建立他们的所谓文官任用法。而在我们则考试便代替了选举。故唐 杜佑著《通典》,首论食货(即是财政与经济),此为选举。其实在汉为选举,在唐即为考试。可见在中国政治传统上,考试和选举是有同样的用意和同样的功能的。西方现行民主政治,乃系一种政党政治,政务官大体在同党中选用,事务官则不分党别,另经考试。此项官吏,可以不因政务官之更换而失去其服务之保障。在中国则一切用人,全凭考试和铨叙,都有一定的客观标准。即位高至宰相,也有一定的资历和限制,皇帝并不能随便用人作宰相。如是则变成重法不重人,皇帝也只能依照当时不成文法来选用。苟其勿自越出于此种习惯法之外,也就不必定要一一在咨询众意。这也不能说它完全无是处。如必谓中国科举制度是一种愚民政策,由一二皇帝的私意所造成,这更不合理。当知任何一种制度之建立,傥是仅由一二人之私意便能实现了,这便无制度可讲。若谓此乃皇帝欺骗民众,而且凭此欺骗,便能专制几百年,古今中外,绝无此理。若民众如此易欺易骗,我们也无理由再来提倡民主政治。凭事实讲,科举制度显然在开放政权,这始是科举制度之内在意义与精神生命。汉代的选举,是由封建贵族中开放政权的一条路。唐代的公开竞选,是由门第特殊阶级中开放政权的一条路。唐代开放的范围,较诸汉代更广大,更自由。所以就此点论,我们可以说唐代的政治又进步了。当时一般非门第中人,贫穷子弟,为要应考,往往借佛寺道院读书。如王播即是借读于和尚寺而以后做到宰相之一人,饭后钟的故事,至今传为佳话。但唐代的科举制度,实在亦有毛病。故举一端言之,当时科举录取虽有名额,而报名投考则确无限制。于是因报考人之无限增加,而录取名额,亦不得不逐步放宽。而全国知识分子,终于求官者多,得官者少,政府无法安插,只有扩大政府的组织范围。唐代前后三百年,因政权之开放,参加考试者愈来愈多,于是政府中遂设有员外官,有候补官,所谓士十于官,求官者十于士,士无官,官乏禄,而吏扰人,这是政权开放中的大流弊。此项流弊,直到今日仍然存在。当知近代西方所谓的民主革命,乃由政权不开放而起。而中国则自唐以下,便已犯了政权开放之流毒。以水救水,以火救火,不仅是药不对病,而且会症上加症。若要解决中国社会之积弊,则当使知识分子不再集中到政治一途,便该奖励工商业,使聪明才智转趋此道。然结果又很易变成资本主义。在西方是先有了中产社会,先有了新兴工商资本,然后再来打开仕途,预闻政治。而中国则不然,可说自两汉以来,早已把政权开放给全国各地,不断奖励知识分子加入仕途,而同时又压抑工商资本。只鼓舞人为大学者,当大官,却不奖励人为大商人,发大财。节制资本,平均地权,大体上是中国历史上的传统政策。政治措施,存心在引导民间聪明才智,不许其为私家财力打算无限制的发展。于是知识分子竞求上政治舞台去做官,仕途充斥,造成了政治上之臃肿病。读书人成为政 脂肪。若在奖励他们来革命,来争夺政权,那岂得了?可见任何制度有利亦有弊,并不是我们的传统政治知识专制黑暗,无理性,无法度,却是一切合理性有法度的制度全都该不断改进,不断生长。
  
  三、唐代经济制度
  甲、唐代的租庸调制
  现在再讲唐代的经济制度,主要的仍先讲田赋。唐代的田赋制度成为“租”“庸”“调”。租是配给人民以耕种的田地,年老仍缴还政府。在其授田时期,令其负担相当的租额。这是一种均田制度,承北魏以来。均田制所与古代的井田制不同者,井田乃分属于封建贵族,而均田则全属中央政府,即国家。均田是郡县制度下的井田,而井田则是封建制度下的均田。说到租额,则仅为四十税一,较之汉代三十取一,更为优减。“庸”即是役,乃人民对国家之义务劳役。唐制每人每年服役二十天,较之汉代每人每年服役三十天又减轻了。“调”是一种土产贡输,各地人民须以其各地土产贡献给中央,大体上只是征收丝织物和麻织物。在孟子书里即有粟米之征,布帛之征,力役之征三项目,租即是粟米之征,庸是力役之征,调是布帛之征。中国既是一个农业国家,人民经济,自然以仰赖土地为主。唐代租庸调制,最要用意,在为民制产,务使大家有田地,自可向国家完粮。耕种田地的自然是壮丁,便可抽出余暇,为国家义务服役。有丁有田,自然有家,农业社会里的家庭工业,最要的是织丝织麻,国家征收他一部分的赢余,也不为病。唐代租庸调制,大体比汉代定额更轻,说得上是一种轻徭薄赋的制度。而且租庸调项目分明,有田始有租,有身始有庸,有家始有调。此制的最高用意,在使有身者同时必有田有家,于是对政府征收此轻微的税额,将会觉得易于负担,不感痛苦。这是唐制较胜于汉制之所在。
  乙、唐代帐籍制度
  然而这一制度,即从北魏均田制算起,时期维持得并不久,而且推行也并不彻底。因为北朝乃及初唐,全国各地,都是大门第豪族分布,而他们则依然是拥有大量土地的。即使是不彻底的均田制度,也并不能长久持续。推行了一时期,便完全破坏了。依照历史来讲,租庸调制之所以能推行,全要靠帐籍之整顿。唐初的人口册是极完密的。自小孩出生,到他成丁,以至老死,都登载上。当时的户口册就叫籍,全国户口按照经济情况分列九等。此项户口册,同样须造三份,一本存县,一本送州,一本呈户部。政府的租调,全都以户籍为根据。帐则是壮丁册子,在今年即预定明年课役的数目,这是庸的根据。唐制每岁一造帐,三岁一造籍。壮丁册子一年重造一次,户籍册子则三年重造一次。一次称一比,引起可以用来和上期的簿帐相比对。唐制,州县经常须保存五比,户部经常保存三比,如是则地方政府对户口壮丁变动,可以查对到十五年,户部可以查核到九年。这一工作相当麻烦。户口有异动,田亩有还授(丁年十八授田,六十为老还官),这样大的一个国家,普遍经常地调查登记改动校对,丝毫不能有疏忽与模糊。这须具有一种精神力量来维持,否则很不容易历久不衰。况且唐代很快便走上了太平治安富足强盛的光明时代,那是人不免感到小小漏洞是无关大体的。某一家的年老者已逾六十,他的名字没有销去,小孩子长大了,没有添列新丁。新授了田的,还是顶补旧人的名字。这些偷懒马虎是难免的。然而这些便是此后租庸调制失败的最大原因。恐怕并不要到达户口太多,田亩太少,田地不够分配,而租庸调制早得崩溃了。这是一种人事的松懈。至于地方豪强大门第从中舞弊,阻扰此项制度之进展,那更不用说了。即就帐籍制度言,可见每一项制度之推行与继续,也必待有一种与之相当的道德意志与服务忠诚之贯注。否则徒法不能以自行,纵然法良意美,终是徒然。而且任何一制度,也必与其他制度发生交互影响。故凡一制度之成立,也绝非此制度可以单独成立的。再说此项制度,其用意颇近似现代所谓的计划经济。这要全国民众,每个家庭,每个壮丁都照顾到,计划到。在近代大规模地利用科学统计,交通方便,声息灵活,印刷术容易,尚且感到有困难。古代交通既不便,政府组织简单,纸张亦贵,书写不便,这些都是大问题。在这种情形下,户口登记逐渐错乱,此制即无法推行。迫不得已,才又改成两税制。唐代的租庸调制,可说结束了古代井田均田一脉相传的经济传统,而两税制则开浚了此后自由经济之先河。
  丙、唐代的两税制
  唐代的两税制,开始在唐德宗健中元年,为当时掌理财务大臣杨炎所策划。自此以来,直到今天,中国田赋,大体上,还是沿袭这制度。因此一年分夏秋两次收税,故称两税。此制与租庸调制之不同,最显著者,据唐时人说法,两税制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的。这是说你从江苏搬到湖北,也如湖北人一般,不分你是主是客,只要今天住在这地方,就加入这地方的户口册。如是则人口流徙,较为自由了。又说“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这是说你有多少田,政府便向你收多少租。如是则义务劳役等种种负担,也获解放了。这不能不说是此制之好处。然而政府不再授田,民间自由兼并,所以两税制一行,便把中国古代传统的井田、王田、均田、租庸调,这一贯的平均地权、还受田亩的做法打破。这样一解放,直到清代,都是容许田亩自由买卖,自由兼并。这一制度和古制相较,也有它的毛病。据当时一般意见说,租庸调制三个项目分得很清楚,现在归并在一起,虽说手续简单,但日久相沿,把原来化繁就简的来历忘了,遇到政府要用钱,要用劳役,又不免要增加新项目。而这些新项目,本来早就有的,只已并在两税中征收了,现在再把此项目加入,岂不等于加倍征收。这是税收项目不分明之弊,而更重要的,则在此一制度规定租额的一面。中国历史上的田赋制度,直从井田制到租庸调制,全国各地租额,由政府规定,向来是一律平均的。如汉制规定三十税一,唐制则相当于四十而税一,这在全国各地,一律平等,无不皆然。但两税制便把这一传统,即全国各地田租照同一规定数额征收的那一项精神废弃了。在旧制,先规定了田租定额,然后政府照额征收,再把次项收来的田租作为政府每年开支的财政来源,这可说是一种量入为出的制度。但两税制之规定田租额,则像是量出为入的。因当时杨炎定制,乃依照其定制的前一年,即唐代宗之大历十四年的田租收入为标准而规定以后各地的征收额的。如是一来,再政府的征收手续上,是简单省事得多了,可以避免每年调查统计垦田数和户口册等种种的麻烦,但相因而起的弊病却大了。因为如此一来,就变成了一种硬性规定,随地摊派,而不再有全国一致的租额和税率了。
  让我举一个具体的实例来讲。据当时陆贽的奏议说:臣出使行经,历求利病,窃知渭南县长源乡,本有四百户,今才一百余户。阒乡县本有三千户,今才有一千户。其他州县,大约相似。访寻积弊,始自均摊逃户。凡十家之内,大半逃亡,亦须五家摊税。似投石井中,非到底不止。这因为两税制之创始,本因以前的帐籍制度淆乱了,急切无从整理,才把政府实际所得的田租收入,以某一年为准而硬性规定下来,交各地方政府即照此定额按年收租。若某一地以某种情况而户口减少了,垦地荒旷了,但政府则还是把硬性规定下来的征收额平均摊派到现有的垦地和家宅去征收。于是穷瘠地方,反而负担更重的租额,形成如陆贽所说,由五家来摊分十家的负担,这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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