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康乾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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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乾盛世- 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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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建赋役制度,是恢复和发展封建经济的必要条件,也是国家赖以生存、巩固其统治的物质基础。    
    明亡后,天下大乱,明朝所有典章制度分崩离析,其“赋税图籍”亦为战火毁坏殆尽,其中“多为流寇所毁”《清史稿·食货二》,“赋役·仓库”,卷121,3527页,中华书局校点本。。清初入关,以户口、土地册籍毁坏,无法掌握全国的土地及应征的赋税数额,难以确定征税的标准。经查,天启与崇祯两朝册籍已毁,惟万历朝尚无毁坏。多尔衮采纳范文程之议,即以明万历年间土地与赋税额为据,剔除其额外加派,陆续向全国开征。《清史稿·范文程传》,卷232,9352页。应当指出,这里并没有确指以万历朝哪一年为准,但在对浙东地区、福建、广东等省的诏书中做了明确规定,即从顺治四年(1647年)正月初一起,通照万历四十八年数额标准进行征收,天启、崇祯两朝所有加派一概废除。    
    以上办法,不过是权宜之计,从长远来说,“赋役之制未颁,官民无所遵守。”于是,多尔衮于顺治三年下令,由户部负责,从中央到地方共同制定国家统一的赋役大法。到顺治十四年(1657年)十月,历11年之久,才完成了这一艰巨的工作,定名《赋役全书》,颁行全国,称“一代之良法”《清世祖实录》,卷25。。它以明万历年间赋役规则为基础,进行改革,简化和明确赋役条款和缴纳程序。与此同时,丈量土地,编定“鱼鳞册”;清查户口,编“黄册”,两者“与赋役全书相表里”《清世祖实录》,卷120。。《赋役全书》的完成及其相应的配套规则的制定,表明清朝已初步建立了本朝的赋役制度,消除了初入关时的混乱,不仅促使经济纳入到正常轨道,也使社会秩序得以恢复。    
    鉴于战乱造成人口大量散失,土地荒芜严重,朝廷采取的一个重大措施,就是千方百计招徕四散逃亡的农民重返家园,鼓励他们垦荒,并以人口生聚和垦荒多寡作为官员的考核内容。所谓“开垦一节,实国家生财之大计,天地自然之利也。”《明清史料》,丙编第十本,910页。世祖始入关,定垦荒兴屯之令,规定:凡各州、县、卫无主的荒地,允许流民及当地官兵屯种,如无力耕种者,官方给耕牛、用具与种子,第二年补还一半,第三年全部补还。当时,有大批明兵或农民军余部向清朝投诚,朝廷即把荒田授给他们,永远归其所有;饥民在流徙之地,允许落户占田;罪犯应流放的,限年屯垦,完成限额,可以返回原地,如愿留下来,听其自便。各省屯田,规定由官方资助耕牛和种子的,至收获时,上缴三分之一,农民自备耕牛和种子,当年只缴十分之一,第二年至第三年上缴三分之一。初定的垦荒奖惩条例,时间限定很严格,因各地情况不同,具体政策也有差异,前后时间不一,所行办法亦有变化。如,顺治元年,令山西新垦地免租税一年;河南、河北有荒地94 500余顷,以其人少,交由当地驻兵屯种;次年,顺天地区则行“计兵授田法”,每守兵可耕种十亩地,其耕牛、种子由官方资助;又如河北、山东、江北、山西等地,凡驻满洲八旗军队的,都给无主的地耕种。顺治六年,命各省招募流民,编入当地里甲户籍,发给执照,垦荒种地为业,官府不得先征税,不得私派杂税,六年后,按熟地纳税粮。顺治十年,允许四川荒地由当地百姓自由开垦。《清史稿·食货一》,“户口·田制”,卷120,3501~3503页。    
    经十余年的整顿、清理,实施的各项政策已初见成效。顺治八年(1651年)以前,在《清世祖实录》和其他官方文件中,尚无人口与土地的统计数字,说明此前七年中,因战争还在进行,许多省或地区不在清朝的掌握之中,无法统计;即使在已占领的地区也由于战后的混乱,又缺乏具体政策指导,所以前七年缺失这方面的记录。自顺治八年底为始,才逐年有了具体统计数字,显示出人口与土地数呈逐年上升之势。以顺治八年为例:全国丁口为1063万余,土地为2 908 584顷61亩《清世祖实录》,卷61。;到顺治十八年(1661年),人口达1920万余《清史稿·食货一》,卷120,3487页。,土地为549万余顷《皇朝掌故汇编》,卷九;《茶余客话》,卷3,83页。。10年间,人口已增加了857万余口,土地增加了258万余顷,翻了将近一番。同明朝万历年间相比,自然相差尚远,但以清定鼎中原18年来说,在不长的时间内,不仅重建了国家政权,还恢复了经济的正常生产,收到的效果,还是相当显著的。应当指出,清入关初,在京畿地区圈占土地,强行占夺农民已得之地,是清初一弊政。所幸发生在局部地区,顺治中已被禁止,直到康熙六年才被完全禁止,当地农民的愤怒才最终平息下来。    
    一代新王朝的大厦,在战争废墟上重新矗立起来,从政治制度到经济制度一如明制,其中有所变革的部分,一是修补明制中明显的漏洞,一是废除不合时宜的法规及各项弊政,使之更臻于完备、严密,于是,在清统治下的中国封建社会重新获得了继续向前发展的机会。


第二部分严厉整饬吏治(1)

    吏治一向是历代王朝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一代政权之兴,一代政权之亡,无不与吏治的清廉与否息息相关。这就是说,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分掌国家政权,他们所作所为,直接影响到社会风气的形成,更牵动着社会的安定和王朝的安危。举凡吏治清廉,国家就兴隆,社会就发展;反之,则造成政治黑暗,社会动乱,国家衰落随之而至。自秦以后,历代王朝的没落多毁于吏治的败坏,而其兴盛之时,又多成于吏治的清明,如史称的汉代“文景之治”、唐代的“贞观之治”,明代的“永宣之治”及本书所叙的清代“康乾盛世”都是吏治清明的时期,故贤人辈出,社会风气清正,百姓得以安居乐业。吏治之清,又与君主个人的素养、品德及作风有直接关系。所谓君明而臣良,君昏而臣劣。这已为历史所证明。清代从大乱走向大治,形成康乾盛世的极盛局面,是与清初以来严加整饬吏治分不开的。    
    清军入北京伊始,主政的多尔衮就从速整饬吏治。清军进入北京的第二天,即五月三日,多尔衮向明朝投诚的内外官民发出明确指示:“各官宜痛改故明陋习,共砥忠廉,毋朘民自利。我朝臣工,不纳贿,不徇私,不修怨,违者必置重典。凡新服官民人等如蹈此等罪犯,定治以国法不贷。”《清世祖实录》,卷5,3页。面对京师中大批归降的明朝将吏,多尔衮向他们发出严厉警告,不是没有根据的。早年,他追随其兄清太宗,同明朝展开激烈的争战,而且曾亲率大军屡次进关,亲眼目睹了明朝统治下的中原地区由于吏治败坏而造成民不聊生的种种惨状。他同归降过来的大量汉官共事,非常了解明统治集团内部的黑暗、腐败,已认识到明朝何以亡国的沉痛教训,因而保持着高度的警惕,时时向百官包括已降而录用的原明文武官员敲警钟。    
    五月二十四日,进入北京已二十余天,多尔衮又对兵部官员谈起明亡的教训,说:“至于明朝之破坏,俱由贪黩成风,德不称任,功罪不明所致。”《清世祖实录》,卷5,10~11页。六月间,他召集百官,再次总结明亡的教训。他开门见山地说:“明国之所以倾覆者,皆由内外部院官吏贿赂公行,功过不明,是非不辨,凡用官员,有财之人虽不肖亦得进;无财之人虽贤才亦不得用,所以贤者皆抱恨隐沦,不贤者多夤缘倖进……乱政坏国皆始于此,罪亦莫大于此。”他警告内外官员,如不“尽洗从前贪婪肺肠”,仍“行贿营私,国法具在,必不轻处,定行枭示。”《清世祖实录》,卷5,20页。    
    尽管一再告诫,并把明亡作为活生生的教材,从中总结出教训,提出了吏治从严的原则,但实际情况表明,明末以来的吏治败坏之风没有得到扭转,相反,其严重的程度,同明末相比,不减分毫,某些方面还是有过之而无不及。顺治元年八月初,清朝迁入北京仅三个月,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刘汉儒上疏,首议吏治,痛切地说:“近来吏治不可言矣!”他列举“有司之不肖,率衙役为之作俑,在稍有才者尚能驾驭,而庸愞之流一凭左右为线索,积滑老蠹,枭张虎噬,人莫敢谁何。或指盗以诈良愚,或包讼以陷无辜,室中之藏可窥也,立地便起风波;睚眦之恨欲报也,觌面即加锋刃,一票到手,百姓股栗,倾家破产,比比皆然,民有愿死见阎罗而不愿生逢皂衣者。”《明清史料》,丙编第三本,227页。参见《清世祖实录》,卷6,5~6页。地方官吏及其爪牙为害百姓,贪赃枉法,又重蹈明末故辙。    
    时值天下未定,兵连祸结,饥荒四告,清朝处境相当艰难。然而,从中央到地方的大小官吏,却以宴乐为事,一如明末官场的腐败,根本无视国家的安危,黎民百姓的困苦。顺治四年九月,礼科右给事中杨时化上疏,揭露眼前官场的腐化的严重情况,他写道:“诸臣年来,日从事于宴会,笾醢之费,三倍于昔,加以优伶戏剧,五倍于昔。俸入几何,堪此淫纵!”有的官员“才出公署即赴宴席,甚有一日几家征召者……精神既疲于宴会矣,欲其勤于政事,无尸厥官,亦不可得也。”他认为,“废职诲贪,养交乱政,此为厉阶也。覆辙在前,势所必至。”《明清史料》,丙编第八本,760页。明代官场腐败,盛行此道,如“京官政事外,惟拜客赴席为日课。”(清)福格:《茶余客话》,卷2,79页。两相比较,如出一辙!    
    明末行“加派”的虐政,闹得民不聊生。清一入关,即宣布革除“加派”。但地方官吏只当耳旁风,照旧于正额之外,另加派赋税。如天津总督骆养性所奏:“年来加派繁多,小民已苦不给,加之墨吏苛求,瞒官作弊,正额之外,重加火耗……民无聊生之日,皆由吏胥为奸,有司不查,竟至骨枯髓竭,不餍不已,而小民怨苦莫诉,甘心从盗,职此故也。”多尔衮批示:“前有旨,官吏犯赃审实立行处斩”,如果“违禁加耗,即以犯赃论罪。”《明清史料》,丙编第三本,208页。    
    观历代亡国,各级官吏贪污行贿是其主要原因之一。如到了“无官不贪”之日,其政权亦到了行将垮台之时。清初,乘内战混乱之机,无人督察或监察不严,一些官员即从中捞钱,揣入自己的腰包。贪污者如蛀虫,破坏着国家的经济。清初入关,陆续派员分到已占地区为官。于是,贪污者不计后果,大发国难财,纳贿随之而来。


第二部分严厉整饬吏治(2)

    吏科给事中林起龙痛陈时弊:“今贪官污吏遍天下,虽有参劾,不过十分之一,其他弊端较之明季更甚!”林起龙:《严贪吏以肃官方疏》,载《皇清奏议》,卷7。这不仅是对清入关初政治状况的概括,也是对顺治亲政时期的正确总结,表明清承明弊,积习难改,吏治问题十分严重!因此,无论多尔衮主政之时,还是顺治亲政时期,始终把澄清吏治列为治理的重点。严厉打击贪官污吏,是完全必要的。    
    但是,朝廷中很多人看不到问题的严重性,对多尔衮从严整饬吏治,尤其是严惩贪官污吏持不同意见。顺治元年十一月,吏科右给事中龚鼎孳等一批人上疏,主张实行“宽大”政策,不宜“用严”。他们说:“开国之初,宜从宽大。古称:礼不下庶人,而刑不上大夫。明乎优臣工,所以尊朝廷也。若名在卿贰之列,而束缚系绁,下同徒隶,罪止铢两之微,而性命鸿毛,弃如草芥,人孰肯以性命易功名。夫严刑不足以防奸,而宽大固可以得众。”    
    龚鼎孳等人的说法十分荒谬。他用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陈旧教条,为犯赃官员开脱,无视明末以来吏治败坏招致亡国的严酷现实,根本不考虑贪官污吏给国家造成的严重危害,却珍惜他们的名誉受到的损害,把他们的性命看得比什么都重要,完全颠倒了本末。声称严刑不足以防奸,惟有宽大才可以得到他们的欢心,至于是否得百姓之心,却无关紧要。精明的多尔衮一眼看穿了他们的用意,断然拒绝了他们的建议,当即挥笔批示:“贪官必诛,屡旨甚明,何必论赃多少。以后各官著用心砥砺,朝廷自有优礼。”《清世祖实录》,卷11,10~12页。又一次表明他同贪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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