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康乾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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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乾盛世- 第3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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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赋役全书》。《清史稿》,卷121,“食货二”。


第四部分富国裕民新政(5)

    康熙初年,对赋税制度进一步改造,加强了国家对赋税及财政的管理,理顺了关系,转入正常运行的轨道。陈支平:《清代赋役制度演变新探》,厦门大学出版社,1988。    
    值得注意的是,清初赋役制度已开始发生重大变化,这就是由历代的实物赋税渐转化为折色。所谓实物是指以土地所出如粮豆桑麻等物为赋税,而将实物折算成银两缴纳,称为“折色”。这一变革,应追溯到明中叶,张居正改革赋税制度,行一条鞭法,将赋税和徭役并为一条,以货币代替实物和力役。但中央征收赋税还是以“本色”(粮豆等之别称)为主,折色也只在地方实施。所以,终明之世,折色制的发展受到很大局限。清入关后,在畿内以及屡经战乱地区征收实物赋税十分困难,只得从外省或外地购进,而且运输也很不易,于是,始以“折色”代替“本色”征收赋税。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逐渐加大折色的比重,征收实物的部分大为减少,并长期保持在同一水平的比例。如顺治八年(1651年),首次将赋税载入官方《实录》,其中征收地丁总额为2100余万两,征粮豆为500余万石。到康熙前期,征地丁银也只增加数百万两,粮石增加了100余万石。地丁银与实物赋税的这一比例保持了相当长的时间。本色改折,反映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趋势,清朝顺应这一趋势,于国于民皆便,是社会的一个进步。陈支平:《清代赋役制度演变新探》,13~18页。    
    赋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基本适应当时的生产发展水平和纳税户主要是农民的承受能力。总体考察,赋税较之明代有所减轻,因为去杂税,禁加派,尤其是朝廷经常地、大量减免赋税,平均一年所纳赋税就不算多了。如果认为较之明代还重,就不确了。需要指出的是,在进行战争时,由于兵饷严重不足,不得不临时加征。当战争结束,临时追加的兵饷也停止征收了。    
    清理户口人丁,是整顿赋役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农民除了缴纳赋税,还要承担力役,即为封建国家当差,为地方的或国家的公共工程如筑城、修路、兴修水利等项,征发役夫完成。其役夫都是七国家法定年龄之内的丁壮充任。清初战乱所致,户口混乱,国家无法掌握精确的人口,差役无从征发。顺治十八年(1661年)末,江南道御史胡秉忠指出了当时户籍混乱的状况。他说,现今各省州县卫所编审户籍人丁,都沿袭明万历以后的旧数,已经成壮年的人“不加丁”,已经年老的还按成丁对待,没有免除差役,以致差役苦乐不均,有的流入“邪教”,有的逃避到盗贼之中,有的逃到他乡,故户籍流失或漏掉,征粮亦失,种种弊端,关系重大。他提出,应由户部等部门核实户口人数,凡年16岁以上为成丁,60、70岁的都一律豁免,不再承担差役;有冒充僧道而无度牒者,“悉令为农安插”,附入户口丁册当差。此项建议,获得通过,通令全国执行。《清圣祖实录》,卷5,13~14页。大的原则如此,其具体细则,不一一罗列。赋役制度很复杂,清初以来,不断整顿、补充、更正,使之细密、完备,各地情况不同,在执行中,也有本地的一些特殊法规,这就更增加了它的复杂性。如详写其内容,也是本书所不能承担的,只有作为专项,撰写成一部专门著作,才能说清这个问题。这里,仅从大处说开,对清初整顿赋役制度有一个宏观认识,不失本书之要义。    
    总之,顺康时所定赋役制度,对农民及其他劳动者的“索取”,比较合于理性,给农民的再生产提供了机会;“索取”之后,农民还略有剩余,靠其积蓄,以达“家给人足”的目标。    
    圣祖“裕民”的另一项重大举措,就是严禁私派、加征,以保证农民在缴纳法定的赋额后,不再受到额外的科敛。    
    清入关伊始,摄政王多尔衮就宣布废除明末“三饷”及一切私派。广大百姓为之欢欣鼓舞。但旧弊尚未除尽,而新弊又接踵而至。新到任的地方官,无不巧立名目,大搞“私派”,税外加税,额外增额,或为完成上级指派的赋税额,不顾地方死活,拼命加增,以向上司邀功请赏,希图晋升;或中饱私囊,从加派的赋税中谋取个人私利,贪污、受贿,层出不穷。    
    顺治十八年四月,四川道御史夏人佺揭露地方官“加派”的严重状况。他在向朝廷的奏报中说:现今田赋正额,每亩多不过二三钱,少只几分,按说赋税确实不重,但“地方官摊派科敛,较正额多且十余倍,少或数倍。”由此亦见当时“州县私派私征”是何等严重!问题是,主管的司、道、府、厅等官又不予“检查”,任其所为,使百姓深受苦累。《清圣祖实录》,卷2,15页。岂止地方官,连朝廷也搞“加派”,限于财政入不敷出,即于顺治十八年八月,宣布恢复明末所增“三饷”中的“练饷”一项。明末档册多毁于战火,户部无法找到“练饷”的旧案卷,只有“遗单”一张,内载:每亩征派一分。直隶、山东、河南、江南、山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福建、陕西、四川十三省,共计有土地:577。1万余顷,每亩也派征一分,计得银500余万两。户部请求,以上各省巡抚,自顺治十八年为始,限三个月内征完,解送到户部。至于新开辟的云贵,“无旧案可查”,就由两省巡抚按现今应征的田赋内,照每亩一分的额数加征,编辑成册,报给户部。    
    这种明征明末加派的“练饷”,完全违背初入关对全国百姓的许诺,加征数字每亩一分,等于现征赋额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不能说少。大概户部也知道此项举措不得人心,惟恐日久生变,便限令三个月突击征收完毕。刚刚就职的四辅臣即批示:“如议速行。”《清圣祖实录》,卷4,9~10页。


第四部分富国裕民新政(6)

    至十二月,年幼的圣祖在解释上述加派不得已的苦衷时说:“前因世祖章皇帝山陵大工及滇(云南)闽(福建)用兵,钱粮不足,不得已于直隶各省田赋,照明末时练饷例,每亩暂加一分,以济军需。今思各省水旱盗贼,民生未获苏息,正赋之外,复有加征,小民困苦,朕心殊为不忍。若不急停,以舒民困,必致失所。”因此,他下令:“除顺治十八年已派外,康熙元年,通行停止。”他责成户部将此决定,尽速通告全国,使百姓人人知道。《清圣祖实录》,卷5,19~20页    
    国家的“加征”得到纠正,但地方“私派”如故。康熙三年(1664年)五月,四川御史马大士予以揭露:州县征收钱粮,明明已征收完毕,仍上报没征收完,留一笔欠账,以便于“加派私征”,据为私有,其“弊端百出”。他提出惩治办法:以后如司道府厅等官对下属州县私弊隐瞒、朦混不报者,由上级督抚“题参”将司府道厅官革职;若司道府厅等官上报,而督抚隐匿徇私不报,则由科道官指名“题参”,将督抚降五级调用。户部批复同意。《清圣祖实录》,卷12,2页。    
    康熙四年三月,圣祖指示吏部:最近听说,地方官“贪婪者多”,征收钱粮,“加添火耗”火耗,交税银时的损失部分。农民交税银,多属细碎,地方官将其重新熔铸,加工成标准重量的银锭。在其烧化、熔铸时必有损耗,其损耗部分,称“火耗”,例由农民自补,以足原额数。地方官从中作弊,多索“火耗”,据为己有。,或“指公费科派”,或“向行户强取,借端肥己,献媚上官;下至户书里长等役,恣行妄派,小民困苦,无所伸告。”此类事,由科道官“不时察访纠参”。以前,夏秋征收钱粮,原有定期,而今地方官却“予征”隔年钱粮。圣祖很生气地说:这样做,“小民”怎能承受得起!他下令:“以后予征停止。”《清圣祖实录》,卷14,20页。    
    圣祖即位五年间,已屡次明令禁科派、加征,可是,此类弊端还是屡禁不绝。康熙六年六月,内弘文院侍读熊赐履说:“私派倍于官征,杂项浮于正额”;受灾蠲赋,“则吏收其实,而民受其名;赈济,则官增其肥,而民重其瘠。”《清圣祖实录》,卷22,11页。所以,征收钱粮,“民不苦于正额之有定,而苦于杂派之无穷。”《清圣祖实录》,卷22,18页。第二年六月,圣祖已经亲政,召见户部官员,指出:“向因地方官员,滥征私派,苦累小民,屡经严饬,而积习未改……致小民脂膏竭尽,困苦已极。”他既对百姓“甚悯之”,又对地方州县官作弊及督抚徇庇表示出“深可痛恨”的愤慨之情,责成户部严查。《清圣祖实录》,卷26,12页。    
    圣祖并非说说而已,对那些置法而不顾的官员,必绳之以法。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九月,山西巡抚满洲人穆尔赛被揭发就是一个典型。他的罪状主要是在他管辖的文水等县多加“火耗”,窃为己有,其次是女儿出嫁时,向其属官索取礼物。事发后解至京师严审,事实俱在,圣祖判处他死刑,待秋后处决。《清圣祖实录》,卷122,7~12页;卷123,5页。    
    鉴于以往的教训,对选拔官员制定更为严格的条件。康熙二十四年十月,吏部提出:督抚等荐举保举府州县官,须保证两条,在册内填上一条是被保举人“无加派火耗”的字样;一条是填入“实心奉行上谕十六条所谓“上谕十六条”,是圣祖于康熙九年十月颁发的治国纲要,强调教化,儒家治国的指导思想。详见《清圣祖实录》,卷34,10~11页。,每月底,聚乡村乡约讲解字样。”如保举不实,依照“徇情荐举卓异例”,给督抚各降二级调用的处分;提供保举详细情况的司道府官,各降三级。《清圣祖实录》,卷122,17~18页。    
    加派、科敛,都是地方官盗用公家的名义,向百姓额外摊派,可谓巧取豪夺。这种税外加税,额外增额,实际是地方官贪赃害民。如此致使百姓的负担加重,自然积怨于朝廷,久之便生祸乱。圣祖和他的开明大臣们深知其弊将带来的严重后果,故一再告诫户部,反复颁布禁私派的严令,对其重犯予以惩处。圣祖为此进行了长期斗争,约从康熙三十年以后,加派、科敛的事大为减少,但无法根绝。如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十月,圣祖面嘱河南巡抚徐潮说:“闻河南火耗甚重,尔去当严行禁止。”徐潮回答说:“臣闻河南有几州县火耗最重,此外尚有私派。臣当严行禁革。”《清圣祖实录》,卷201,24页。表明私派之类确已减少,仅在部分地区时有发生,有的不失为严重,但全局日渐安定,官民相安无事。    
    秦汉以来,历代有一个传统,这就是:官员不得经商,不得参与经济贸易活动。中国自古就是以农业立国的小农国家,“重本抑末”是其相沿不变的传统政策。以农业为首,视农业以外的各行业为“末业”,更以经商为贱,没有什么社会地位。西汉初立,限制商人的子孙不得为官,商人不得穿绸缎等,把商人看成是下贱的人,如同妓女,而加以防范,惟恐人们舍本逐末,为害国家。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官员经商必然与民争利,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动用国家的资财进行商业活动,无不大赢其利,国家的财富,百姓的利润,都被官吏攫取。他们经商,必然搞乱经济秩序,也使政府腐败、堕落,危及统治。因此历代以官员经商为大忌,而加以严禁。


第四部分富国裕民新政(7)

    清初,对官员经商也采取了严禁的政策。康熙六年七月,左都御史王熙提出“请禁官员贸易之害”一疏,揭发各级官员利用家人强占市场、贸易关口,不许商民贸易,欺行霸市,垄断贸易,牟取暴利,商民深受其害。户部据此,作出严格规定:今后王公以下,文武大小各官家人如“强占关津,不容商民贸易者”,就地“枷号三个月”,属百姓者,责打四十板;旗人者,鞭打一百。纵容家人的藩王,罚银一万两;公爵,罚银一千两,都将管理家务官革职,将军、督抚以下文武各官俱革职。如果兵民商假冒王公文武各官之名,“照光棍例治罪”,货物入官。圣祖批准实行。《清圣祖实录》,卷23,2页。。此令,对官员从事贸易活动进行严处,而对不法之徒也予严禁,以保证贸易、经商正常进行。    
    此前,康熙四年九月,已下令严禁国家收税官员扰害商民的正常经贸活动。主要弊端是,收税官员“希图肥己”,任用当地地痞、恶棍,巧立名目,另设私秤,于定额之外,“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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