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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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 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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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旅游财会

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
1993年3月15日  财政部 (93)财会字第08号
            目录
        一、总说明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录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附: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一、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铁路运输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前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 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一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合并,但应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录
顺序号编  号名    称
一、资产类
1101现金
2102银行存款
3109其他贷币资金
4111短期投资                
5112应收票据
6113应收账款
7114坏账准备
8115预付账款
9119其他应收款
10120制服垫款
11121材料采购
12124材料
13125燃料
14129低值易耗品
15133委托加工材料
16135库存产品
17136商品
18139待摊费用
19151长期投资
20153拨付所属投资
21161固定资产
22165累计折旧
23166固定资产清理
24169在建工程
25171无形资产
26181递延资产
27185特准储备物资
28191待处理财产损失
二、负债类
29201短期借款
30202应付票据
31203应付账款
32204预收账款
33209其他应付款
34211应付工资
35214应付福利费
36221应交税金
37223应付利润
38229其他应交款
39231预提费用
40236上下级往来
41238运输收人往来
42241长期借款
43251应付债券
44261长期应付款
45271特准储备资金
三、所有者权益
46301实收资本
47 上级拨入投资
48302铁路建设基金
49303资本公积
50311盈余公积
51313所属上交利润
52315本年利润
53321利润分配
四、损益类
54401运输收人
55403完成工作清算
56404运输支出
57411运输税金及附加
58412内部供应和销售收入
59413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
60414工附业支出
61415代办业务支出
62421管理费用
63422财务费用
64431投资收益
65441营业外收人
66442营业外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分别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账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财务费用。
    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按规定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账。
    五、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的企业,买人外币取得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增设“外汇价差”科目核算。买人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借记本科目(x x外币户)(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按照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借记“外汇价差”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用买入的外汇购买物资、支付费用,按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借记有关物资、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有关物资、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用买入的外币偿还债务,按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借记有关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偿还债务应分摊的调剂外汇价差,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
    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的外币,减少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实际取得人民币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的差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自调剂市场买入的,应冲销“外汇价差”科目,如有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其他来源取得的,应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企业如在外汇调剂市场购人外汇额度,支付的人民币,也在“外汇价差”科目核算。借记“外汇价差”科目,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并将买入的外汇额度在备查簿中登记。以购入外汇额度和配套人民币资金买人外币时,按购入外币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的金额,借记本科目(x x外币户),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使用该项外币时,应同时计算、分摊调进外汇额度的价差,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x x外币户),贷记“外汇价差”科目。
    购入的外汇额度再出让时,按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借记本科目(人民币户),按出让外汇额度的账面成本贷记“外汇价差”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汇兑损益)”科目。
    企业因生产经营业务而取得的外汇额度,应在备查薄中登记。卖出外汇额度取得的收入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有境外往来结算业务的企业,发生的信用证存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人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账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等有关凭证,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人银行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铁路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汇人单位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人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账。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向国外付款的企业,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可在本科目中增设“信用证存款”明细科目核算。

    第111号科目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
    二、企业购人的各种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人股票,如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其他应收款”处理。企业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收的已宣告发放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胜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112号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生产经营业务等而收到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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