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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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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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
    二、预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向购货单位预收款项时,按照实际预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确认收入时,按照本科目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按照补付或退回的款项,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购货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

    2204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考勤记录、工时记录、工资标准等,编制“工资单”,计算各种工资,并应当将“工资单”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
    三、应付工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二)期末,应当将本期应付工资进行分配,如:
    1.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2.应当记入各项业务活动成本的人员工资,借记“业务活动成本”、“存货——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3.应当由在建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五、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应付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领取的工资余额。

    2206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有关国家税法规定应当交纳的各种税费,如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交税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如果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时,按照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营业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应当按税收有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并通过本科目核算。
    如果发生了所得税纳税义务时,按照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发生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时,按照规定计算应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多交的税费。

    2209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等。
    二、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的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2301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规定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二、预提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照规定预提计入本期费用时,借记“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

    2401 预计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包括因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等确认的负债。
    二、预计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举例如下:
    (一)确认预计负债时,按照应确认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实际偿付负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转回预计负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预计负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预计尚未支付的债务。

    25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二、长期借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长期借款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但是,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规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确定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及其金额。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长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生的借款费用,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归还长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2502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各项长期应付款项,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长期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举例如下:
    (一)发生长期应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长期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2601 受托代理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
    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二、受托代理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按照应确认的入账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按照转出受托代理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指定的受赠组织或个人,或者指定的应转交的组织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清偿的受托代理负债。

    三、净资产类
    3101 非限定性净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净资产中除限定性净资产之外的其他净资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将当期非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当期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和当期由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非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所属“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会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提供服务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商品销售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投资收益——非限定性收入”、“其他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各费用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如果因调整以前期间收入、费用项目而涉及调整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应当就需要调整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历年积存的非限定性净资产。

    3102 限定性净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限定性净资产。如果资产或者资产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和处置受到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资产后的某一时期或某一特定日期之后才能使用该项资产;本制度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它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将当期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转为限定性净资产。
    三、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收人类科目所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如果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将限定性净资产或者相关资产用于特定用途,该限定性净资产应当在相应期间之内或相应日期之后按照实际使用的相关资产金额或者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金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如果因调整以前期间收入、费用项目而涉及调整限定性净资产的,应当就需要调整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历年积存的限定性净资产。

    四、收入费用类
    4101 捐赠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受托代理业务而从委托方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捐赠收入。
    四、捐赠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接受的捐赠,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或“非限定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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