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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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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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在本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具体如下:
    1.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
    (1)领用材料物资时,按照所领用材料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2)发生应负担的职工工资时,按照实际应负担的工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3)工程应当分摊的水、电等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应分摊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出包工程,应当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具体如下:
    (1)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商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与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照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3.在建工程发生的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二)出售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报废、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在建工程时,按照所处置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在建工程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三)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照在建工程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完工的各项在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

    1506 文物文化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文物文化资产的价值。文物文化资产是指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
    二、文物文化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文物文化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文物文化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具体如下:
    1.外购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文物文化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文物文化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各项文物文化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文物文化资产的入账价值。
    2.接受捐赠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出售文物文化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文物文化资产时,按照所处置文物文化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对文物文化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文物文化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前结账处理完毕:
    (一)如为文物文化资产盘盈,按照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如为文物文化资产盘亏,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文物文化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文物文化资产登记簿和文物文化资产卡片,按文物文化资产类别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文物文化资产的价值。

    1509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出售、报废和毁损或其他处置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二、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所处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已提取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相关税金,按照实际发生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回所处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价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160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单独设置“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二、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具体如下:
    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3.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按照应提取的摊销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无形资产,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或借记“其他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入账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

    1701 受托代理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受托代理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处理。
    二、受托代理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时,按照应确认的入账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二)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按照转出受托代理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受托代理资产登记簿”,并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如果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可以不通过本科目核算,而在“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即在取得这些受托代理资产时,借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在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时,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尚未转出的受托代理资产价值。

二、负债类
    21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得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生短期借款利息时,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照借款种类及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2201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供应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应付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以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时,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应付票据到期时,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如无力支付票款,按照应付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五)如果为带息应付票据,应当在期末或到期时计算应付利息,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到期不能支付的带息应付票据,转入“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时不再计提利息。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票面利率、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资料。应付票据到期结清时,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应付票据本息。

    2202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应付账款时,按照应付未付金额,借记“存货”、“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四)确实无法支付或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2203 预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
    二、预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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