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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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材- 第3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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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股份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本为目的,出售或配送自己股份的行为。依股份发行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
   (一)股份发行的原则。根据《公司法》第127条的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要实现公平和公正,首先必须公开。
   公开是指公司发行股票时,应将有关的发行情况和公司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开。公平原则的内在要求是指同股同利、同股同权。公正原则的内在要求是指在股份发行中禁止内幕交易、欺诈等不公正行为,发行人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资者应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目前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很复杂,有国家股、法人股和公众股。在这些股份中,只有公众股,即个人股才能到股票二级市场上进行转让。近年来,国家开始有限度地放开法人股的转让。中国《证券法》对于国有股、法人股流通仍然采取了回避或限制的态度,立法者的意图在于授权国务院视市场的发展情况逐步加以解决。
   实践己经证明,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的“区别对待”,导致了不同性质股份的市场价格不一样,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无法兑现,为国有资产流动重组和保值增值带来了很大的法律及政策障碍。
   (二)股份发行的类型及程序。
   1.设立发行。所谓设立发行,是指为使公司成立而募集资本并以此为目的所进行的股份发行。
   依公司设立方式的不同,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在采用发起设立方式时,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全部认足,不向社会募集;在采用募集设立方式时,首期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缴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外,其余部分应向社会公开发行。
   2.新股发行。新股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为了增加资本,再行发行股份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新股应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事项包括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制作认股书;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募足股款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三)股份的转让。
   1.股份转让的含义。股份的转让是股东将自己的股份让与他人,从而转让股东权的法律行为。依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转让包括股份的买卖、赠与和交换,即股东地位的移转,亦即其与股东地位有关的一切法律关系的转移。股份的转让或买卖一般不受限制,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股份转让的方式。因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股票的种类不同,使得其转让的方式各异。
   我国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股份转让的限制。为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也对股份的转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公司法针对不同的转让主体,分别做出了规定:(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公司对本公司股份的收购。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5)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上述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五、股份的质押
   既然股份可以流通转让,它也就可以作为债权的担保。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可以提供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出质人依法转让股票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质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基于股份在设置担保时的简便和快捷,它在经济活动,尤其是融资活动中作为有效的担保手段得到了广泛运用。
   对于股份的质押,担保法上也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公司一般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法律适用问题】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首先应从公司第4章第1节第77条之规定入手。该条规定,涉及到了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人数,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即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股份的发行问题,公司章程,公司名称,公司住所,以及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等方面。
   然后,再根据公司法第79条之规定,确定公司发起人人数;根据公司法第78条的规定,确定公司采取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的方式。根据公司法第81、84、85、86、88、89、90条等规定,明确对于公司资本的具体要求;根据公司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名称并办理预先核准手续;根据公司法第10条之规定确定公司住所;根据公司法第4章第2、3、4、5节的相关规定,确定公司的组织机构。
   2.关于公司资本的表现形式,因其来源不同,对于出资方式的规定也不同。发起人可以以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鉴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劳务、信用、经营能力等不能作为出资构成公司资本。
   3.关于发起人协议,公司成立以前,发起人协议有效。 发起人依该协议缴纳出资后,在公司成立前,发起人可以抽回出资,但由此造成的损失,抽回出资的发起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创立大会召开决定成立公司前,认股人可以抽回其出资;创立大会召开决定成立公司后,认股人则不得抽回其出资。
   4.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转让,公司法规定了不同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分清待转让的股票是记名的还是无记名的。记名股票须经背书始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记名股票的遗失、被盗或灭失后的法律补救手段只能是公示催告,仅仅公告声明挂失不能产生股票失效的法律效力。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较简单,实务中,在法定的证券交易场所,交付即产生转让的效力。
   5.关于股票的质押,根据公司法及担保法的规定,原则上只有依法发行且可以流通转让的股票才能够设置抵押。如若公司拟收购自己的股票,可参见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公司必须在收购之日起10日内进行注销且办理相关手续。属于其他法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股票。
   
   【相关法律条文】
   1.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参见《公司法》总则第2、3、6…14条、第4章第77…125条。
   2.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参见《公司法》第81、83…86、88…90、94、104条。
   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参见《公司法》第5章第126…146条。
   
   【复习思考试题】
   1.试述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法律特征。
   2.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3.试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含义,“资本三原则”的内容及其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体现。
    4.试比较不同资本制度的利弊。
    5.简述股份有限公司增减资本的主要方式。
    6.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方式及股份转让的限制。
   思考要点:
   (1)对于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
   (2)对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持有股份转让的限制
   (3)关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7.碧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拟设立一家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新奇股份有限公司。新奇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4亿元,其中,发起人碧海公司拟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部分现金作出资,并将成为新奇公司第一大股东。3家发起人为筹办新奇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制订了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提出了设立公司的申请。请问:对于碧海实业公司的上述出资,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思考要点:
   (1)碧海公司的上述非货币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
   (2)不同的非货币出资形式,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应分别办理。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
   
   第十章  公司债券
   '重点问题提示'
   1. 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特征。
   2.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转让。
   3.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征、发行与转换。
   第一节  公司债券概述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公司债券是公司为筹集资金向社会公众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公司债是公司债券的实质内容,二者形同表里。因此,在各国公司法中,有的国家采“公司债券”来表述,如德国、意大利、香港地区等;有的国家采“公司债”来表述,如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我国《公司法》采第一种表述法。
   (二)公司债券的法律特征。作为表彰公司债债权人的权利的凭证,公司债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公司债券表明债券持有人对公司拥有一定数量的债权,且其具有较强的流通性。这使公司债券与公司一般金钱债务的债权凭证仅以契约或其他证据形式表现,且不具有流通性有所不同。
   2.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法发行的有价证券。它表明公司债券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公司依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的。这使公司债券区别于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家债券。
   3.公司债券是集中发行、内容定型,且以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为发行对象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是以筹集大规模的资金为目的,在一定时期内,将借入总额依一定金额予以划分,与不特定的公众分别形成发行条件和方法等内容具有定型性的契约,即标准契约。而一般金钱债务是公司与特定的债权人(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形成的不具有集中性和内容定型性的债务。
   4.公司债券是具有定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对公司拥有的债权是有期限的,公司在规定期限到达时,须向持券人无条件还本付息。否则,持券人可以公司支付不能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公司破产。这使公司债券与股票具有不同的性质,它是一种低风险的投资表现。
   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依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对公司债券进行不同的分类。各国公司法或证券法上对公司债券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这是依公司债券上是否记载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而作的分类。在公司债券上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并在置备的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债券编号等事项的公司债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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