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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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材- 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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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并在置备的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债券编号等事项的公司债券为记名公司债券。反之,则为无记名公司债券。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1)两者转让的程序不同。记名债券转让应以背书方式进行,并由公司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记载受让人的有关事项,否则不发生转让效力。而无记名债券的转让只需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效力。(2)两者被盗、遗失或灭失时的补救方法不同。记名债券发生被盗、遗失或灭失时,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申请法院宣告其无效后,由公司补发债券。而无记名债券发生被盗、遗失或灭失时,不能采取公示催告程序宣告债券无效并由公司进行补发,持券人的损失无法补救。3.两者在付息时提示证券的要求不同。各国公司债券普遍采取附息票方式定期支付债券利息。记名债券持有人在领取利息时,不仅要出示债券,而且还要出示能证明其为债券存根簿上载明的持有人的相关证件。无记名债券持有人可以凭息票领取利息,也可以凭债券领取利息。
   (二)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这是依公司债券是否设置有担保为标准而作的分类。担保公司债券是公司对债券本金的偿还提供财产担保或第三人担保的债券。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抵押债券、担保信托债券、保证债券、设备债券等。无担保公司债券又称普通债券、信用债券,是指不设置任何担保而仅以公司信用作为基础发行的债券。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当公司债券不能按期受偿时的法律后果不同。担保公司债券在到期不能受偿时,债权人可依但保权的行使优先获得清偿。而无担保公司债券的债权人仅为一般债权人,但公司到期不能还本付息时,持券人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提出偿债要求。因此,与无担保公司债券相比,担保公司债券更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鉴于此,各国公司法对无担保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和条件均作了严格规定。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这种分类一般是以公司债券是否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为标准划分的。前者是指债券持有人可依自己的意志,在一定期限内按事先确定的办法,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后者是指不能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享有的权利不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享有就其所持债券是否转换为股票的选择权,并由此享有不同的权利:非股权即债权。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只能享有到期受偿的债权。
   (四)登记债券和实物债券。这种分类是以公司债券的发行形态为标准划分的。登记债券为不发行实物形态的债券,仅通过在登记机关对公司债券的债权人进行登记而发行的公司债券。实物债券则是实际发行实物形态债券的公司债券。以实物债券的形式记录债权,是历史最长的一种公司债券。
   由于登记债券具有发行成本低、效率高、交易手续简便等优点,目前,各国多以登记债券的方式发行公司债券。
   除上述几种分类外,公司债券还可分为:参加公司债券和非参加公司债券(这是依公司债券持有人是否有权参加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红利分配为标准而作的分类);可赎回公司债券和不可赎回公司债券(这是依公司是否有权在到期日之前收回债券并清偿债务为标准而作的的分类)。
   依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公司可以依法发行记名公司债券与无记名公司债券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登记债券和实物债券。对于其他公司债券种类,法律未作明确具体规定。
   三、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异同
   公司债券与股票的相同之处在于:第一,作为公司融资的方式,两者都以公司作为发行主体,以社会公众作为发行对象;第二,两者都属于表示投资者权利的有价证券、要式证券,具有流通性;第三,两者均具有集中发行、内容定型的标准契约的性质。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权利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债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权利人除享有债权外,无其他权利;股票持有人是公司的所有人,对公司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股东的义务。
   (二)权利的性质与内容不同。公司债券是债权的凭证,债权人在债权到期时,对公司享有本金偿还请求权、利息给付请求权;股票是股权的凭证,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无本金偿还请求权,股权也没有到期日与偿还期,只有在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才享有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但股权除具有上述财产性质的权利外,还具有公司经营管理参与权和重大决策权等管理性质的权利。
   (三)权利行使的先后顺序不同。债权优先于股权得到满足。在公司存续的场合,只有在公司利润弥补亏损、提取储备金后尚有盈余的情况下,股东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在公司终止的场合,只有当债务得以清偿后,股东才享有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四)获得权利的对价形式不同。公司债券的认购仅限于金钱给付,而股票的认购、股权的获得,其对价可以是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权利。
   (五)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大小不同。股票的风险大于公司债券。股票的认购是一种出资行为,具有永久投资的性质,只能转让,不能退股。当公司经营亏损或资不抵债破产时,投资者将难以收回其出资,故风险较大。债券持有人购买债券是一种出借行为,债券到清偿期,债权人可收回本金,故风险较小。
   第二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转让
   一、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发行主体。由于公司债券的发行涉及到投资者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故各国立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均有所限制。各大陆法系国家商法或公司法中往往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才能发行公司债券,但德国、丹麦等国家也允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募性地发行公司债券。而英美法系国家对发行债券的公司未作限制。
   依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只要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经过核准,并履行相关的程序,均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司法》与《证券法》同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可依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发行条件。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除发行公司须具备发行主体资格外,还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券公开发行条件。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条件依其为首次发行或再次发行而有所不同。
   1.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我国《证券法》第16条对公司债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规定如下:(1)净资产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负债总额条件。发行公司债券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营业利润条件。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产业政策条件。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投向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利率条件。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通常要求不高于同期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再次公开发行的条件。为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随意发行公司债券,一些国家对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依我国《证券法》第18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三)公司债的发行程序。根据各国或地区商法或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一般如下:
   1. 由法定机构作出发行债券的决议。法国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由董事会作出特别决议,德国规定发行一般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决定,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参加公司债券,则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依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 经主管机关登记或核准。由于公司债券的发行涉及到投资者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故各国或地区对公司债券的发行都实行一定的管理。管理方式可分为登记制和核准制两种。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实行登记制,在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应依法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否则不准发行。日本对一般公司债券的发行不要求登记,但发行可转换债权及附新股认购权的债券时,则须依法进行登记。我国台湾地区实行核准制,发行公司债券一律须经政府批准。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发行公司债券一般无须政府部门批准,但发行债券总额超过一定数额或发行无记名债券、可转换债券、参加债券时,须经政府部门批准。依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3.公告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公司应当公告债券募集办法(又称债券发行章程或募债说明书)。依我国《公司法》第155条规定,在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3)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4)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6)债券担保情况;(7)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8)公司净资产额;(9)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10)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4.募集债款。公司债券募集的方式包括直接募集与间接募集。前者是指发行债券的公司自己直接向社会公众募集债款的方式。后者又称承销募集,是指发债公司委托证券承销机构代为向社会公众募集债款,证券承销机构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国外发行公司债券作法有二:一是由董事会之作债券应募书并由应募人填写认购,然后在应募书规定的期限内或即时缴清债款后发给公司债券;二是由应募人直接缴清债款后即发给债券而不必填写应募书。
   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由发行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债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5.制作公司债券和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公司债券作为要式有价证券,其制作须符合法定各适和要求。依我国《公司法》第156条规定,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如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的,还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同时,各国法律都规定,在发行公司债券时,应依法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债券存根簿对于公司掌握持券人的情况、有关部门对公司的监督、公司对债权人的通知公告等方面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同时也是记名债券转让的对抗要件。我国《公司法》第158条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4)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6.登记备案。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公司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备案。至此,公司债券发行程序终结。
   (四)发行价格。在国外,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一般有三种:一是平价发行,即以债券票面金额为发行价格;二是溢价发行,即以高于债券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三是折价发行,即以低于债券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国外的无息债券常采用折价方式发行,实际上发行价格与债券面额之间的折价额就是利息,这样可使债券持有人免缴利息所得税。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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