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不可不知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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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不可不知ⅰ- 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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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且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以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4)外国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涉及我国公民的离婚判决书,需要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中国当事人一方持该离婚判决书以及经过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向有管辖权的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经过法院审查,如果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为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5)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外国离婚的,原则上按照居住国的法律办理,但不得违反中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不能取得在中国的法律效力。    
    第二,我国驻外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外离婚。男女双方当事人依法向我国驻外使、领馆(包括代办处)申请登记,不需要双方回国申请登记。我国驻外机关对这种情况,原则上先由本单位调解,尽可能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调解和好。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经过我国驻外使、领馆审查,认为双方确属自愿离婚,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即可准许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明,不必再转回国内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这就超出了使、领馆婚姻登记的范围,经过调解无效后,应当由国内的法院来办理。    
    第三,出国留学生或者其他出国人员的离婚。这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种是一方在国内,另一方在国外。对这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问题没有争议,双方可以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在国外的一方不能回国办理,或者是双方对离婚有争议,无论哪一方提出离婚,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如果国外的一方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回国起诉、应诉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的亲友或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并且向人民法院提交对离婚、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的书面意见书。其委托书和意见书都应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或者公证。我国在该国没有设立使、领馆的,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来证明。    
    国内一方在与国外一方失去联系的情况下提出离婚诉讼的,可以通过国外一方在国内的亲友送递离婚起诉书副本,让国外一方应诉。如果国外一方没有亲属在国内,或者不知其地址,联系不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用公告的形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不管国外一方是否应诉,都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假如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离婚,判决书仍需公告送达,送达期满后,还需要经过60天的上诉期。这样,整个离婚诉讼的时间至少需要一年两个月。    
    另一种是双方都在国外。对这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原来在国内登记结婚的,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原来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可以向原来办理结婚登记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者财产分割有争议,应当向国内被告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因为特殊情况,无法回国起诉、应诉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的亲友或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并且向法院提交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的书面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都应当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或者公证,没有使、领馆的,应当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四,华侨离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已经做了妥善处理,不存在争议,那么,双方可以到结婚登记机关去申请离婚登记。如果只有一方要求离婚,或者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离婚,这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华侨离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华侨在国外提出离婚。这还分两种情况:一是双方都居住在国外;二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提出与国内的配偶离婚。第二种情况是,国内配偶在国内提出与国外华侨离婚。由于情况不同,处理的方法也不同。现就一些具体的离婚办法简介如下:    
    首先,华侨在国外提出离婚。    
    (1)男女双方都居住在国外提出离婚的,原则上应当向居住国居住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是在国内,现因种种原因,国外居住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者是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以办理授权委托,委托国内的亲友或者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且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者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意见书,由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或者由人民法院来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都应当经过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和直接公证。如果原来是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时,双方在其他方面没有争议的,可以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在其他方面有争议,则应该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已经迁居其他国家,还是按上述的规定来办理。有关法律文书需要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如果双方原来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登记,其离婚请求只能由原来外国结婚登记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来处理,国内有关机关不予受理。但如果双方已经回国居住,并且要求离婚的,应当向现在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    
    (2)在国外的华侨提出与国内的配偶离婚,双方必须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或者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办理,国外华侨可以委托国内的亲友或者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具体的方法如前所述。    
    其次,国内配偶提出与国外华侨离婚的。    
    国内配偶提出与国外华侨离婚,办理离婚手续和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离婚手续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应当亲自到国内配偶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市、县级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国外华侨不能回国,国内配偶一方必须持有国外华侨同意离婚的证件(此证件必须经过外国公证机关公证,经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到市、县一级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国外华侨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问题有争议,国内配偶一方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国外华侨无法应诉出庭的,必须向我国人民法院提交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书面意见书。书面意见书必须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并且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也可以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果提出离婚的理由充足,经审查属实,一般应当准予离婚。如果国外华侨不同意,经过调解和好无效,也可以判决离婚。


离婚、复婚与再婚离婚涉及港澳台也应依法别胡来

    由于香港和澳门都回归了祖国,因此,香港、澳门同胞与内地公民在香港、澳门离婚,可适用当地的法律。在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承认其效力。    
    如果香港、澳门同胞与内地公民要求在内地离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来办理。如果夫妻双方原来在内地结婚,后来定居在香港或者澳门,因为特殊原因,双方回内地要求离婚,由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办理。    
    根据1998年12月10日国家民政部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离婚,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应当明确申请离婚的登记管理机关。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离婚登记,双方应当共同到大陆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二,双方当事人应当分别提交有关证件证明。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离婚协议书;结婚证。    
    第三,审查和发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和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后,应当依法审查。经过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离婚登记:一是婚姻关系不是在大陆依法缔结的;二是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三是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没有达成协议;四是一方或者双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经过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并且发给离婚证件。    
    对于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或者是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没有达成协议而不给办理离婚登记的如何处理呢?根据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对双方分离以后,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大陆一方又与他人结婚,或者长期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原则上承认这种婚姻关系。去台一方回来,大陆一方为了与原配偶恢复婚姻关系,提出与再婚配偶离婚的,按照现行婚姻法的离婚规定处理。去台一方回大陆定居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与在台的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准许离婚的判决。    
    第三者毁人家庭处理应依法进行    
    有些家庭的破碎、夫妻的离婚,是由第三者的插足造成的。因此,第三者即使不是罪魁祸首,也是十恶不赦,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只能向自己有过错的配偶提出损害赔偿,而没有权利要求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第三者因为重婚或者同居等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可以到法院起诉或者到其他司法机关去检举、控告,要求追究第三者的重婚罪、破坏军婚罪等刑事责任。


离婚、复婚与再婚复婚如果有可能双方让步才可行

    复婚,即恢复婚姻关系,是指已经离婚的男女双方,根据国家婚姻法的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重新确定婚姻关系。复婚,是当前婚姻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不仅是因为离婚后复婚的较多,还因为复婚后又离婚,或者是因为复婚而酿成凶杀现象的存在,应当引起人们重视。    
    男女双方离婚,肯定有离婚的理由和原因。离婚后,由于事情都在不断变化,有时,在已离婚的男女二人之间会出现导致离婚的原因消除。例如,因为赡养老人问题才离婚的,或者迫于老人的干涉、压力而离婚的,离婚后,老人去世了。还有夫妻之间因为产生了误会而离婚,离婚后,误会被解除了。例如,一对男女二人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生一女孩。女孩10岁那年,妻子由于在工厂里跑推销,不仅常常公出,还经常与一些男性在一起吃饭、喝酒、跳舞,搞些娱乐活动。后来一些闲言碎语传到丈夫耳朵里。丈夫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一气之下与妻子离婚。离婚后,有时到学校去看望女儿,并且给女儿送些钱。女儿告诉他:“妈妈离婚后,辞退了推销员工作,再也不外出了,也没有人来看望她,每天下班都准时回家给我做饭、洗衣服,还经常拿出咱们三个人的照片看。有一次她又看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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