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道德经校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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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道德经校释- 第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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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其”“世世”四字。

罗振玉曰:敦煌本无“者”字,景龙本、敦煌本无“以”字。“祀”,
敦煌本作“祠”。

谦之案:顾欢本第一句亦无“者”字。傅本“抱”作“袌”,范本“脱”
作“挩”。

严遵、河上、御注、磻溪、楼正、顾、赵、傅、范、高均无“以”字。
又周易集解“屯”下虞翻引第一句同此石。淮南主术训引“善建者不拔”,
注:“言建之无形也。”王念孙云:“此六字乃正文,非注文也。‘故善建者不
拔’者,引老子语也。‘言建之无形也’者,释其义也。文子正作‘故善建
者不拔,言建之无形也’。”案老子古谊如此。

又韩非喻老“善建不拔,善抱不脱,子孙以其祭祀世世不辍”,顾广圻
曰:“德经无‘以其’‘世世’四字。”又解老引“不拔”、“不脱”、“祭祀不
绝”,则“辍”亦作“绝”,“辍”“绝”义同。武内敦本作“醊”,罗卷作“餟”,
均非。

修之身,其乃德真;修之家,其德有余;修之乡,其德乃长;修之于
国,其德乃丰;修之于天下,其德乃普。

严可均曰:“修之身”,河上、王弼“修之”下有“于”字,下“修之
家”、“修之乡”亦然。御注、高翿五句皆无“于”字。“其德有余”,众本作
“乃余”,御注作“其德能有余”,韩非子与此同。“修之于国”,韩非子作“于
邦”,与丰协韵,今沿汉避讳改也。

罗振玉曰:景福本无“之”字,下同。景龙、御注、敦煌三本均无“于”,
下四句同。又敦煌本“乃”作“能”,下四句“乃”字同。御注“真”作“○”。
“其德乃余”,景龙、景福二本“乃”作“有”,敦煌本“余”上有“有”字。
武内义雄曰:敦、遂二本“乃”皆作“能”。

谦之案:彭、赵、傅、范、楼正、高翿亦无五“于”字,室町本“有”
字上有“乃”字,无上四“于”字。严本无“其德乃真”句,“其德有余”
句与河上、柰卷同此石。

又傅、范“国”作“邦”,傅“普”作“溥”。范曰:“‘邦’字,韩非
与古本同。”顾广圻曰:傅本“普”作“溥”,案“普”“溥”同字也。

易顺鼎曰:按周易集解虞氏注引老子曰:“修之身,德乃真。”诗序正
义曰:“老子云:‘修之家,其德乃余;修之邦,其德乃丰。’”皆无“于”字。
虞所引并无“其”字矣。

焦竑曰:“邦”,一作“国”,汉人避高帝讳改之,于韵不协,今从韩非


本。

洪颐烜曰:“修之于国,其德乃丰”,案“国”当为“邦”。上下文身、
真、家、余、乡、长、下、普皆为韵,此以邦、丰为韵。韩非子解老篇“修
之邦,其德乃丰”,又云“以邦观邦”,字尚未改。

故以身观身,以家观家,以乡观乡,以国观国,以天下观天下。吾何
以知天下之然?以此。

严可均曰:“天下之然”,河上作“之然哉”,王弼作“然哉”,无“之”
字。

罗振玉曰:景龙、御注、敦煌三本均作“吾何以知天下之然?以此”。

谦之案:景福、磻溪、楼正、室町、柰卷、顾、彭、傅、范、高“然”
下均有“哉”字。严本“天下”二字作“其”,傅、范“何”作“奚”,韩非
子解老引亦作“奚”。

顾广圻曰:“今德经‘奚’作‘何’,非。傅本作‘奚’,与此合。”【音
韵】此章江氏韵读:拔、脱、辍韵(祭部,拔音蹩,脱,他厥反)。身、真
韵(真部),家、余韵(鱼部,家音姑),乡、长韵(阳部),邦,丰韵(东
部,邦,博工反,原作“修之国”,今从韩非子解老篇所引改)。下、普韵(鱼
部)。邓廷桢:拔、脱、辍韵,云:“祭部之入声也。”顾炎武唐韵正四江:“邦”,
古音博工反。引老子:“修之邦,其德乃丰。”又九麻“家”,古音姑,引老
子:“修之家,其德乃余。”毛奇龄古今通韵曰:向疑老子“修之于乡,其德
乃长;修之于国,其德乃丰”,当是丰与乡协,即东、阳之通。既得易林功、
国之协,始知乡、长、丰、国各自为协,乃辘轳押法,犹未敢遽信也。最后
读常武诗,则“父”与“士”协,“国”与“我”协,旷若发曚。盖“国”
隶职部,为蒸之入声,东、蒸本相通,故取为协。然则协自有踪迹,非偶然
也(卷一)。谦之案:毛说非也。柴绍炳古韵通卷一东部旁通诸韵,引老子
此章“国音公”,其误竟同。盖皆不知“邦”今为“国”,乃汉避讳所改,韩
非作“邦”,其明证也。江永古韵标准入声第六部曰:老子“修之于邦,其
德乃丰”,别本“邦”作“国”,或是汉人避讳所改。易林“后稷农功,富利
我国”,“国”亦是“邦”字。今人韵书引此协国古红切,误甚。孔广森诗声
类(四)曰:案说文解字:“邦,从邑,丰声。”释名曰:“邦,封也,封有
功于是也。”邦音曰封明矣。老子“修之于国,其德乃丰”,韩非解老引作“修
之邦”,故与“丰”合韵。今本承汉避高帝讳而改耳。毛氏古今通韵乃谓国
有工音,疏谬至此,则其他支离之说,亦何足置辨!江有诰曰:汉人往往避
讳改古书,如老子“修之邦”与下“丰”韵,“邦”改为“国”,避高帝讳也。
史记“启”字悉改为“开”,避景帝讳也。然则古韵间有不合,未必非汉人
所改(古韵总论)。李赓芸曰:老子德经“修之于身,其德乃真”,此八句四
易韵。“国”本“邦”字,与“丰”协。又管子牧民篇:“毋曰不同生,远者
不听;毋曰不同乡,远者不行;毋曰不同国,远者不从。”“国”亦“邦”字,
与“从”协也。汉人避高祖讳,改为“国”,后人不知更正,沿之至今。邓
廷桢曰:“国”,一本作“邦”,按作“邦”者是也。邦之为言封也。书序云
“邦康叔,邦诸侯”,邦康叔者,封康叔也。论语云“且在邦域之中矣”,邦
域者,封域也。古音东、冬、钟、江同部,“邦”音薄工切,正与本句“丰”
字为韵。

右景龙碑本八十七字,敦煌本八十四字(字数照武内,罗卷无),河上
本九十字,王本九十一字,傅、范本八十六字。河上本题“修观第五十四”,


王本题“五十四章”,范本题“善建者不拔章第五十四。”

第五十五章

含德之厚,比于赤子。

谦之案:傅本“含德之厚者,比之于赤子也”,范本无“之”字,河上
公、王弼无“者”“之”“也”三字。又列子天瑞篇张湛注引并同此石。此云
“赤子”,案汉书贾谊传刘奉世注曰:“婴儿体色赤,故曰赤子耳。”毒○不
螫,严可均曰:御注、河上、高翿作“毒虫不螫”,王弼作“蜂虿虺蛇不蛰”。
按“○”“虺”两通,作“虫”者误。谦之案:遂州、景福同此石。磻溪、
楼正、柰卷、严、顾、彭、赵同御注,范同王弼。傅本作“蜂虿不螫”。

毕沅曰:依字“虿”应作“○”,“蜂”应作“。。”。汉书“蝮■手则斩
手,■足则斩足”,即螫之谓也。说文解字“■”作“○”,云:“螫也。”知
两字声义近矣。

谦之案:“虫”,玉篇:“一名蝮,此古文虺字。”“虺,今以注鸣者,亦
为蝮虫也。”“蜂”当作“。。”。字林:“。。,飞虫螫人者。”“螫,虫行毒也。”
“虺蛇”二字,在此无义,当从碑本。

俞樾曰:按河上公本作“毒虫不螫”,注云:“蜂虿蛇虺不螫。”是此六
字乃河上公注也。王弼本亦当作“毒虫不螫”,后人以河上注羼入之。

蒋锡昌曰:王注“赤子无求无欲,不犯众物,故毒虫之物,无犯于人
也”,是王作“毒虫”。顾本成疏“毒虫,虺蛇类也”,强本荣注“是以毒虫
不得流其毒”,则成、荣并作“毒虫”。“蜂虿虺蛇”当改“毒虫”,以复古本
之真,俞说是也。

猛兽不据,玃鸟不搏。

武内义雄曰:此二句敦本作“攫鸟猛狩不搏”,遂本同敦本,唯“狩”
字作“兽”。

谦之案:范本同遂本,惟“猛兽”在“攫鸟”前,均无“不据”二字。
严遵本作“攫鸟不搏,猛兽不据”,二句颠倒。

马叙伦曰:此文当作“猛兽不攫,鸷鸟不搏”。淮南齐俗训曰“鸟穷则
搏,兽穷则攫”,礼记儒行篇曰“鸷虫攫搏”,并“搏”“攫”连文,可证。“据”
“攫”形似而误,又夺“鸷”字耳。成疏曰:“攫鸟,鹰鹯类也。”鹰鹯,正
鸷鸟也。说苑修文篇曰“天地阴阳盛长之时,猛兽不攫,骜鸟不搏,蝮虿不
螫”,疑本此文,亦“猛兽”“鸷鸟”相对,“攫”“搏”相对,尤可为例证也。
潘正作“猛兽不攫,鸷鸟不搏”。

谦之案:潘静观本改“据”为“攫”,与敦、遂、范本无“不据”二字,
均非。案“攫”字,唐玄宗御注道德真经疏、李约、李道纯、杜道坚、强思
齐、宋刊河上本均作“玃”,乃“攫”之别构。傅本作“攫”是。说文:“攫,
爪持也。”一切经音义引仓颉篇:“攫,搏也。”并引淮南子云:“兽穷则攫。”
高诱注:“攫,撮也。”皆合爪持之义。攫鸟,鹰鹯之类,罗卷作“○鸟”,
遂州本作“○鸟”,皆俗字。夏竦古文四声韵卷五有“攫”字,引古老子作

○;卷五有“据”字,引古老子作○。“据”字作两虎相挶状,是故书。按
王念孙读书杂志卷二:“战国策楚策:‘楚与秦构难,此所谓两虎相搏者也。’

引之曰:太平御览兵部引此‘搏’作‘据’,‘据’字是也。‘据’读若戟,
谓两虎相挶持也。。文选江淹杂诗‘幽、幷逢虎据’,李善注引此策‘两虎
相据’,尤其明证矣。史记张仪传载此文,当亦作‘两虎相据’,集解引徐广
‘音戟’,正是‘据’之音。。。老子曰‘猛兽不据,攫鸟不搏’,盐铁论击
之篇曰‘虎兕相拒,而蝼蚁得志’,皆其证也。今本史记作‘两虎相搏’,盖
后人多闻‘搏’,少闻‘据’,故改‘据’为‘搏’。”知史记、战国策可改“据”
为“搏”,则淮南、说苑亦可改“据”为“攫”明矣。此宜从碑本,作“据”
是也。

骨弱○柔而握固。

谦之案:“○” ,当从各本作“筋”。说文:“筋,从力,象筋也。”田潜
曰:“力,筋也,象人筋之形;竹为物之多筋者,从力象其形。”今按“筋”,
景龙、敦煌、景福三本作“○”,御注、河上、王羲之、赵孟俯作“■”,皆
俗字。陆德明曰:“■者俗。”九经字样曰:“作‘■’讹俗,又作‘觔’,误。”
未知牝牡之合而囗作,精之至。

严可均曰:“而○作”,王弼作“而全作”。释文引河上作“○”,本一
作“脧”。

“精之至”,河上、王弼“至”下有“也”字,下句亦然。

魏稼孙曰:“而作”,“而”下原空一格,严臆增“○”字,御注泐。

罗振玉曰:敦煌本、景福本亦作“○”。“精之至也”,景龙、御注、敦
煌三本均无“也”字,下“和之至也”同。

谦之案:遂州、磻溪、楼正、柰卷、严、顾、彭、王羲之、赵孟俯诸
本并作“○”,傅、范作“朘”,高翿作“○”。范应元曰:“‘脧’,傅奕与古
本同,今诸本多作‘○’。玉篇‘朘’字注亦作‘○’、‘○’ ,系三字通用,
并子雷切,赤子阴也。”俞樾曰:按“而全作”,“全”字之义未详。王注:“作,
长也,无物损其身,故能全长也。”说殊未安。河上本“全”作“○”,而其
注曰:“赤子未知男女之合会,而阴作怒者,由精气多之所致也。”是以“阴”
字释“○”字。玉篇肉部:“朘,赤子阴也。”“○”即“朘”也。疑王氏所
据本作“全”者,乃“○”字之误。“○”者,“阴”之本字。。老子古本,
盖从古文作“○”,而隶书或为“○”,武梁祠堂画象“阴”字左旁作“○”
是也。“○”字阙坏,止存上半,则与“全”字相似,因误为“全”矣。是
故作“○”者老子之原文,作“全”者“○”之误字,作“○”者其别本也。
王氏据误本作注,不能订正,遂使老子原文不可复见,惜之。

易顺鼎曰:按释文云:“河上本一作脧。”又引说文:“脧,赤子阴也。”
说文无“脧”字,据此则唐本有之。玉篇亦云“脧,赤子阴也”,即本说文
之义。是说文本收“朘”字,盖即出于老子。“朘”“全”音近,故或假“全”
为之。王注之误,在于望文生义,不知“全”为“朘”之假借。

洪颐烜曰:按说文无“朘”字。玉篇:“朘,赤子阴也。亦作○,声类
又作○。”说文亦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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