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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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 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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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它从来没有接受过信德的不信者,皈依信德,他们还没有像一再重犯的异端教徒一样,显出信德不定的征象。所以,二者不能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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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德
第十二题 论背弃信德 

 —分为二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背弃信德(参看第十题引言)。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二个问题:
    一、背弃信德是否属于不信。
二、           由于背弃信德,属下是否可以不再接受背弃信德的君王的统治。
      第一节  背弃信德是否属于不信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背弃信德(或背教)似乎并不属于不信。因为:
    一、万恶的起源似乎不属于不信;因为有许多罪,与不信无关。可是,背弃信德似乎是万恶的起源;因为德训篇第十章十四节说:「骄傲的开端,始于人背离上主。」稍后(第十五节)又说:「骄傲是一切罪恶的起源。」所以,背弃信德并不属于不信。
二、此外,不信是理智的行为。而背弃信德似乎更是在于外面的行动或说话,甚或在于内在的意愿和选择;因为箴言第六章第十二等节这样说:「背弃信德者毫无可取,行事满口欺诈;他以眼传神,以脚示意,以手指东画西;他存心不良,常蓄意惹事生非。」如果有人行割损礼,或跪拜穆罕默德的坟墓,他就被人视为一个背弃信德者。所以,背弃信德并不属于不信。
    三、此外,异端因为属于不信,是一种特定的不信。所以,如果背弃信德也属于不信的话,那么它也就是一种特定的不信了。而按照前面(第十题第五节)所说的,似乎并非如此。所以,背弃信德并不属于不信。
反之  若望福音第六章六十七节说:「祂(耶稣)的门徒中有许多人退去了」,也就是说,背弃信德了。因为稍前(第六十五节)主曾论他们说:「你们中间有些人却不相信。」所以,背弃信德属于不信。
正解  我解答如下:背弃信德表示离开天主。按照人与天主之间不的连系方式,离开天主也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发生。人首先因着信德而与天主结合;其次是用他应该服从的意志,遵守天主的诫命;第三是用某些特殊而额外的事,例如修会生活、神职或圣秩等。如果把在后者除去,在前者仍然存在;反之则不然。为此,一个人可能因着脱离自己用圣愿誓许应度的修会生活,或者放弃自己所领过的圣秩,而离开天主。这样的行动,叫做背弃或脱离修会或圣秩。一个人也可能因着他的心灵反抗天主的诫命,而离开天主。虽然有上述两种方式的背弃发生,人却仍然能因着信德而与天主保持着连系。不过,如果他背弃信德,那么他就好像完全脱离了天主。因此单纯而绝对的背弃,即导致背弃信德的背弃,叫做「恶意的背弃」。这样,所谓单纯的背弃(背弃信德),属于不信。 
释疑  一、这个质疑是指第二种背弃或离开天主的方式,其中含有逃避天主诫命的意志;而这种意志,在每一个死罪里都有。
    二、信德不仅是内心要相信,而且外面的说话和行动,也都要证明内在的信德;因为明认是一个信德的行为。这样,某些外面的说话和行动,也属于不信;这是因为它们是表示不信的征象,就像健康的征象也被称为健康一样。虽然所引的那段圣经,可以解作各种背弃或离开天主的方式,可是把它贴合在背弃信德上最为恰当。由于「信德是所希望之事的确证」,而且「没有信德,是不可能中悦天主的」(希伯来书第十一章一及六节),所以没有了信德,人就再没有什么有益于永远得救的东西。为此,首先说:「背弃信德者毫无可取」。信德也是灵魂的生命,这是按照罗马书第一章十七节所说的:「义人因信德而生活」。所以,正如人没有了肉体的生命,他的每一个肢体和部分,就都失去其应有的配合,同样,如果去掉了靠信德来维持的那种正义的生命,在各方面就都会显得杂乱无章了。首先是那最能披露心迹的口,其次是那双眼睛,第三是行动所用的工具,第四是向恶的意志。结果他惹事生非,想把别人与信德脱离,如同他自己脱离了那样。
三、一质量或形式,并不是由于它是行动之起点或终点,而区分为不同种或别类(species);相反的,行动的种或别类却是由起点和终点来决定的。可是,背弃信德之于不信,是说不信有如离弃信德这个行动之终点。所以,背弃信德并不是一种特定的不信,却祇是使不信更为严重的情况,如同伯多禄后书第二章二十一节所说的:「不认识正义之道,比认识后而又背弃它,为他们倒好得多。」
第二節  君王是否因背弃信德而丧失对属下的统治权,致使属下
         不再有义务服从他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君主似乎并不因背弃信德而丧失对属下的统治权,致使他们不再有义务服从他。因为:
    一、盎博罗修说:「朱利安皇帝,虽然是一位背弃信德者,其下却仍有基督徒为士兵。如果他命他们说:『为了保卫国家,列阵罢!』他们都服从他。」(参看教会法律类编,第二部第十一案例第三题第九十四条)所以,属下并不因为自己的君王背弃信德,而脱离他的统治。
    二、此外,背弃信德者是不信者。可是,我们曾见有些圣人忠诚服事了不信天主的君主,例如若瑟服事了法郎,达内尔服事了拿步高,摩尔德开服事了阿稣厄鲁斯(薛西斯)。所以,背弃信德,并不使属下可以不必服从其主上。
    三、此外,正如一个人由于背弃信德而离开天主,同样也由于每一个罪。所以,假如君王由于背弃信德,而对那些信主的属下,失去其统治权的话,那么由于别的罪,君王也要失去这样的权利了。但这显然是不对的。所以,不得因为君王背弃了信德,而就不再服从。
反之  额我略七世说:「谨遵前任各位圣教宗的规定,我们运用宗座权力,凡因忠诚或誓愿,而应效忠于已被教会绝罚之人者,一概豁免其所誓之愿,并绝对禁止继续效忠于这样的人,直到他们悔过赎罪为止。」(参看教会法律类编,第二部第十五案例第六题第四条)可是,背弃信德者,有如异端教徒,按照(「教会法律类编」卷五第七题第九章)「论异端教徒」,是已被教会绝罚的人。所以,不应服从己经背弃了信德的君王。
正解: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十题第十节),不信本身并非与统治权互不兼容;因为统治权来自万民公法,而这种公法是一种人为的法律;信天主者与不信天主者之间的区别,却出于天主的法律,而天主的法律并不取消人为的法律。不过,谁因不信而犯了罪,就如有时也由于犯了别的罪,可能被判丧失统治权。不过,(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前书第五章十二节说:「审断教外的人,关我何事?」据此,惩罚那些从未接受信德的人,这并不属于教会的权力范围。可是,她却能判决惩罚那些己经接受信德者不信的罪。判决他们不能统治属下的信徒,这是适当的处罚,因为这样的统治,可能导致信德重大的损失;这是由于「背弃信德者存心不良,常蓄意惹事生非」,使别人背离信德的缘故,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质疑二)。为此,一旦一个人,由于背弃信德,而被判决了绝罚,他的属下就因而不再受他的权力管辖,也豁免了所宣誓的效忠于他的誓愿。
释疑  一、当时教会成立未久,还没有约束世上君王的权力。因此教会容许教徒,在那些不相反信德的事上,服从背弃信德的朱利安,以免信德遭到更大的危险。
    二、如同已经说过的(正解),这不是那些从未接受过信德的不信者的问题。
    三、背弃信德使人完全与天主分离,如同前面所说过的(第一节);而在其它任何罪中,都没有这种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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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德
第十三题 总论亵渎之罪 

 —分为四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相反明认信德的亵渎之罪(blasphemia参看第十题引言)。第一总论亵渎之罪;第二,论所谓亵渎圣神之罪。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亵渎是否相反明认信德。
    二、亵渎是否常是死罪。
    三、亵渎是不是最大的罪。
    四、受永罚者是否犯亵渎之罪。
        第一节  亵渎是否相反明认信德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亵渎似乎并不相反明认信德。因为:
    一、亵渎是对造物主说侮慢无礼的话。可是,这更与反对天主的恶意有关,而非与不信有关。所以,亵渎并不相反明认信德。
    二、此外,关于厄弗所书第四章三十一节所说「一切亵渎都要从你们中除掉」,「批注」(隆巴度斯)说:「这是反对天主或圣人而犯的。」可是,明认信德似乎祇是关于那些与信德对象的天主有关的事。所以,亵渎并非常相反明认信德。
    三、此外,按照有些人的意见,亵渎可分为三种:第一种亵渎是承认天主有不适宜于祂的事物;第二种亵渎是否认天主有适宜于祂的事物;第三种亵渎是将天主独有的事物,归之于受造物。这样说来,亵渎似乎不仅是关于天主,而且也关于受造物。可是,信德的对象是天主。所以,亵渎并不相反明认信德。
反之  (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前书第一章十三节里却说:「原先我是个亵渎者和迫害者。」后来他又接着说:「因为我当时是在不信之中,出于无知而作了那些事。」由此可见,亵渎与不信有关。
正解  我解答如下:亵渎这个词,似乎是指减损一种非常之善,尤其是天主之善。可是,按照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一章所说的,天主就是真实之善的本质。为此,凡是适宜于天主的,就与天主之善有关;凡是不适宜于天主的,就与祂纯善的本质绝无关系。是故无论是谁,凡否认任何一样适宜于天主的事物,或是承认任何一样不适宜于天主的事物,都是减损天主之善。
    这样的事可能以两种方式发生。第一种方式,就是祇在理智的意见方面发生;第二种方式,就是这种意见与某种憎恶的情绪相连;正如在另一方面,对天主的信德,由对天主的爱来完成一样。为此,这种对天主之善的减损,或者祇在理智方面,或者也在情绪方面。如果它祇是在心里,那么它是内心的亵渎。如果它显露在外面的言词上,那么它是口舌的亵渎。亵渎之相反明认信德,就是照最后这个意思来说的。
释疑  一、谁以言词反对天主,意图辱骂祂的,就是减损天主之善,不仅是在理智的真理方面,而且也是在意志的恶意方面,因为他尽其所能,贬抑和阻止天主的光荣。这就是纯然的亵渎。
二、正如在圣人身上,天主受到赞美,因为赞美归于天主在圣人身上所完成的工作;同样,反对圣人的亵渎,结果也波及天主。
    三、严格地来说,亵渎之罪,不可按照这三点来区分它的种类。因为承认或肯市定不适宜于天主的事物,或者否认或否定适宜于天主的事物,祇是肯定与否定之间的区别而已。这种区别并不形成不同的习性;因为肯定与否定的错误,是藉同一知识(习性)而被认出的,而且二者也是因同一无知而错的,这是由于否定是由肯定来证明的缘故,如同「分析后论」卷一(第二十五章)所说的。再者,把天主独有的事物归之于受造物,似乎等于承认一样不适宜于天主的事物。因为凡是天主所独有的,就是天主自己;而把那天主所独有的归之于一个受造物,就是说天主与一个受造物相同。
第二节  亵渎是否常是死罪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亵渎似乎并非常是死罪。因为:
    一、关于哥罗森书第三章八节的「但是现在你们却该戒绝这一切」等等,「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他(保禄)在禁止较大的罪之后,也禁止较小的罪。」可是,随后他提到了亵渎(诟骂)。所以,亵渎是在较小的罪之间,即小罪。
二、此外,每一个死罪相反十诫之中的一条诫命。可是,亵渎似乎并不相反其中任何一条诫命。所以,亵渎不是死罪。
    三、此外,不是故意犯的罪,不是死死罪;所以最初的行动,由于它们先于理性的抉择,如同前面所证明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四题第三节释疑三;第十节),不是死罪。可是,亵渎有时是未经理性的抉择而发生的。所以,亵渎并非常是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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