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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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 第6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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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路加褔音第十四章二十六说:「如果谁来就我,而不恼恨自己父亲和母亲,不能做我的门徒。」所以,恨近人不是常有罪。
    二、此外,没有一件我们效法天主的事,可以是罪的。可是,我们恨某些人,就是效法天主;因为罗马书第一章三十节说:「诋毁的人,是天主所恨的。」所以,我们能是恨某些人而不犯罪。
    三、此外,凡是符合本性的,没有一样是有罪的;因为按照大马士革的若望在(「论正统信仰」)卷二(第四及三十章)里所说的,罪就是「背离那按照本性的事」。可是,凡是相反一样东西的,这东西自然就恨它,而且设法去毁灭它。所以,一个人恨自己的仇人,似乎不是罪。
反之  若望壹书第二章九节说:「谁恼恨自己的兄弟,是在黑暗中。」可是,神性的黑暗就是罪。所以,不可能恨近人而没有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恨是与爱相反的,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二十九题第一节「反之」;第二节质疑一及释疑二)。因此,爱有多少善的性质,恨就有多少恶的性质。可是,应该爱近人,是按照他得自天主的东西,即按照他的本性和恩宠;按照他得自他自己或魔鬼的东西,即按照罪恶和不义,则不应该爱他。为此,在自己的兄弟身上,恨罪恶,以及一切相反天主义德的事,这是可以的;可是,一个人不可能恨兄弟的本性和恩宠而没有罪。然而,我们在兄弟身上,恨罪过和不善,这属于爱兄弟;因为我们愿一人之善,和恨这人之恶,其理相同。所以,恨自己的兄弟,绝对或简直地来说,常是有罪的。
释疑  一、按照出谷纪第二十章十二节所显示的,就其本性和与我们有亲族关系来说,我们应该遵循天主的诫命,孝敬父母。但就其阻碍我们去接近完善的天主的义德来说,则应该恨他们。
    二、天主恨诋毁的人所犯的罪,并不是恨他的本性。所以,我们可以如此恨诋毁的人,而不犯罪。
    三、根据人得自天主的善,他们并不与我们相反。为此,在这方面,应该爱他们。可是,根据他们对我们怀有敌意,这在他们方面是有罪的,则与我们相反。为此,在这方面,应该恨他们。因为我们在他们,身上应该恨的,是他们仇视我们这件事。
第四节  恨近人是不是冒犯近人之罪中最重大的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恨近人,似乎是冒犯近人之罪中最重大的。因为:
 一、若望壹书第三章十五节说:﹁凡恼恨自己兄弟的,便是杀人的。﹂可是,杀人是冒犯近人之罪中最重大的。所以,恨也是如此。
    二、此外,至恶是至善之反。可是,我们所给与我们近人的,其中最好的就是爱;因为所有其它的东西,都可以归为爱。所以,恨是至恶的。
反之  按照奥斯定在「基本教理手册」(第十二章)里所说的,「那损害人的」,被称为恶的。可是,一个人藉由别的罪,例如偷盗、杀人,以及奸淫,比藉由恨,损害近人更多。所以,恨并不是最重大的罪。
  二、此外,金口若望解释玛窦福音第五章十九节的「谁若废除这些诫命中最小的一条」说:「梅瑟的诫命:『你不要杀人』,『你不要奸淫』,就酬劳而论,是微不足道的,但就罪恶而论,却是重大的。在另一方面,基督的诫命,即『你不要发怒』,『你不要贪恋』,就酬劳来说,是大的,但就罪恶来说,却是最小的。」(玛窦福音注释∣∣未完成篇,第十篇)可是,恨一如忿怒和贪恋,属于内心的行动。所以,恨近人的罪比杀人的罪小。
正解  我解答如下:相反近人的罪,其恶是由于两点:第一、由于犯罪者的越轨或不当;第二、由于对那被得罪的人所加的损害。就第一点来看,恨比那些损害近人的外面的行为,罪过更为重大;因为恨使人的意志越轨或失当,而意志是人的主要部分,罪根即由它而生。因此,如果祇是外表的行为不当,而意志并无不当,便不是罪;譬如一个人由于无知,或者为了热爱正义,而杀人。相反近人的外表的罪行,如果真有罪咎,则全都是来自内心的恨。
  但就对近人所加的损害来看,外表上所犯的罪,比内心的恨更恶。
释疑  以上的话,已足以解答各项质疑了。
第五节    恨是不是一种罪宗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恨似是乎是一种罪宗。因为:
    一、恨直接与爱德相反。可是,爱德是诸德之母,德行中最主要的。所以,恨是最主要的罪宗,是其它罪宗之源。
    二、此外,罪之生于我们,是由于我们情欲的倾向,如同罗马书第七章五节所说的:「那倾向于罪恶的情欲,在我们的肢体内活动,结出死亡的果实。」可是,在灵魂之情中,其它诸情似乎都是从爱与恨而来的,如同前面所已经证明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二十七题第四节;第二十八题第六节释疑二;第四十一题第二节释疑一)。所以,应该把恨列为罪宗之一。
    三、此外,恶习是一种道德方面的恶。可是,恨比任何其它的情,更与恶有关。所以,似乎应该把恨视作一种罪宗。
反之  (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里,并没有把恨数在七罪宗之内。
正解  我解答如下:罪恶是多次产生其它恶习或罪者,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八十四题第三及四节),可是,恶习或罪之与人的本性相反,是就人是一个有理性的动物来看。在那些相反本性的事上,那合乎其本性的逐渐腐败。为此,那较少合乎其本性的,必然首先衰退;而那最合乎其本性的,必然最后衰退;因为,那在组成方面为首的,在解体方面则是最后的。可是,最先而最合乎人的本性的,是爱善,尤其爱天主之善以及近人之善。所以,恨既然相反这种爱,在恶习或罪破坏德行时,它不是第一个,而是最后一个。为此,恨不是一种罪宗。
释疑  一、按照「物理学」卷七(第三章)里所说的,「一样东西的德性,就是在于它照着自己的本性,配备或布置得完善。」为此,在德行之中那为首的及主要的,应是那在本性秩序中为首的及主要的。为此,爱德被人认为是诸德之中最主要的。为了同样的理由,恨不能是诸罪之中为首的,如同以上所讲过的。(正解)。
    二、恨那相反本性之善意的恶,正如爱本性之善,是灵魂诸情之中为首的。可是,恨那合乎本性之善,不可能是为首的,而具有「最后的」性质;因为这样的恨,证明本性已经腐化,正如爱一种异乎本性之善。
    三、恶有两种。一种是真恶,因为它相反本性之善;对这种恶的恨,可能在诸情中占先。可是,还有一种不是真的恶,而是一种外表上的恶;就是说,它是一种真正而合乎本性的善,却因本性腐化,而被评估为恶。对这种恶的恨,必然是最后的。这种恨是有罪的;前面的那一种却不是。
        第六节  恨是否起于嫉妒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恨似乎不起于嫉妒。因为:
    一、嫉妒是因他人之善而忧苦或哀愁。可是,恨并不起于忧苦,正好相反;我们之所以忧苦,是因有所恨的恶临在。所以,恨并非起于嫉妒。
    二、此外,恨与爱相反。可是,爱近人是与爱天主有关连的,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十五题第一节;第二十六题第二节)。所以,恨近人也是与恨天主有关连的。可是,恨天主并非起于嫉妒;因为我们不会去嫉妒那些离我们很远的,而嫉妒那些似乎就在身旁的,如同「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十章)里所说的。所以,恨并不起于嫉妒。
三、此外,一个效果祇能有一个原因。可是,恨的原因是忿怒;因为奥斯定在「修会生活规范」里说:「忿怒增长则为恨。」所以,恨并不起于嫉妒。
反之  (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里说:﹁恨出自嫉妒。﹂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五节),在罪恶的进展中,恨近人是最后的,因为它是与自然爱近人的爱相反的。可是,一个人之所以放弃那自然的,是因为他想远离那自然应予畏避的东西。每一样动物都自然地畏避忧苦,正如牠追求快乐一样,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七(第十三章)及卷十(第二章)里所说的。为此,正如爱来自喜乐,同样恨来自忧苦。因为,正如我们之所以被推动去爱那能使我们快乐的东西,是因为这些东西被视为善;同样,我们之所以被推动去恨那能使我们忧苦的东西,是因为它们被视为恶。所以,既然嫉妒就是因近人之善而忧苦,近人之善就成为我们恨的对象。所以,恨起于嫉妒。
释疑  一、由于嗜欲能力,有如认知能力,反可折到自己的行动,因此在嗜欲能力的行动上,有一种循环。按照嗜欲行动的初步进展,爱产生愿望;如果一个人得其所愿,那么愿望之后,就有快乐。由于因所爱之善而快乐这件事,本身也有某种善的性质,因此快乐又产生爱。为了同样的理由,忧苦产生恨。
二、爱与恨本质上是不同的。因为爱的对象是善,而善来自天主,由衪通传至受造物。所以,爱首先归于天主,然后才归于近人。相反的,恨的对象是恶,而恶不存在于天主内,祇存在于祂的效果内;因此,在前面也已经讲过了(第一节),天主不是恨的对象,除非是在衪的效果上去看衪。所以,恨近人比恨天主在先。既然嫉妒近人是恨近人之母,因此它也遂即成为恨天主的原因。
三、一样东西并非不能以不同的方式,来自不同的原因。为此,恨可能又来自忿怒,又来自嫉妒。不过,它更直接来自嫉妒;因为嫉妒使近人的善变成令人忧苦的,因而也令人恼恨的东西。至于从忿怒里,恨却是由于忿怒的逐渐增长而产生的。首先我们由于忿怒,而愿意近人受害到某种地步,作为一种报复;可是,后来由于忿怒继续下去,人甚至愿意近人绝对没有限止地受害,这种愿意已具备恨的性质。由此可见,恨的产生,从其对象之性质的形式方面来看,是来自嫉妒;从其准备或酝酿来看,则来自忿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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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德
第三十五题 论沮丧 

                         │分为四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那些与爱德的喜乐相反的罪恶或恶习︵参看第三十四题引言︶。这喜乐,或是关于天主之善,与它相反的便是沮丧︵acedia︶;或是关于近人之善,与它相反的便是嫉妒。为此,我们应该讨论:︵一︶沮丧;︵二︶嫉妒︵第三十六题︶。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沮丧是不是罪。
二、沮丧是不是一种特殊的罪或恶习。
三、沮丧是不是死罪。
四、沮丧是不是罪宗。
        第一节  沮丧是不是罪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沮丧似乎不是罪。因为:
    一、我们不因情而受褒贬,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二︵第五章︶里所说的。可是,沮丧是一种情,因为它是忧苦或哀愁的一种,如同大马士革的若望︵在「论正统信仰」卷二第十四章里︶所说的,我们在前面也曾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三十五题第一节︶。所以,沮丧不是罪。
    二、此外,周期性的肉体上的缺点不是罪。可是,沮丧正是这样的缺点。因为贾西盎︵Cassianus︶在「论隐修院院规」卷十︵第一章︶里说:「大约在第六时辰,隐修士最受沮丧的困扰。这像是一种定时发作的热病,例行地在某些固定的时候,用自己燃起的高热,侵袭患病的灵魂。」所以,沮丧不是罪。
    三、此外,凡是从善的根上长出来的,似乎不是罪。可是,沮丧是从善的根上长出来的。因为贾西盎在同书︵卷十第二章︶里说:沮丧的产生,是由于一个人「怨叹自己得不到神性的果实,并赞赏还在其它地方的隐修院。」这一切似乎都与谦德有关。所以,沮丧不是罪。
    四、此外,罪都是应该躲避的,如同德训篇第二十一章二节所说的:「你该躲避罪恶,如同躲避毒蛇一样。」可是,贾西盎在同书︵卷十第二十五章︶里说:「经验证实,对沮丧的侵袭,不可逃避,而应该迎头抵抗它,把它克服。」所以,沮丧不是罪。
反之  凡是在圣经上所禁止的,便是罪。可是,沮丧就是这样的;因为德训篇第六章二十六节说:「要放低你的肩膀,肩起她来」,即肩起神性的智慧来,「不要因她的束缚而沮丧。」所以,沮丧是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按照大马士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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