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七日通].黄海涛.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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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七日通].黄海涛.文字版- 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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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价格便宜,而非基本港容易拥堵,航次少,运费反而更贵。例如欧洲的鹿特丹
ROTTERDAM,汉堡 
HAMBUG都是著名的欧洲基本港(行号简称欧基港,EUROPEANMAIN 
PORT缩写为 
EMP)。

确定大致的出运期后,就可以向货代订舱了。根据货物名称、数量、体积、重量、目的港等
填写订舱单,或者直接发给货代。如果是整柜,货代会协调安排调柜、集装箱拖车和装柜时
间;如果是拼柜,货代会提供“进仓单”,通知出口商在约定的时限之前把货物送至指定仓
库。

船运要注意时限的要求。比如预计 
9月 
10日开船的,往往会提前两三天也就是 
8日左右作
为“截关期”,即货物必须在截关期前完成报关事宜,否则无法放行装船。拼柜货物或装
箱交付给货代后,货代安排报关装船事宜。出运以后,货代给我们出具提单( 
Bill 
of 
Loading,
简称 
B/L)作为物权凭证和提货依据。我们再把提单交给国外的客户,等货物运抵目的港码
头后,客户凭提单去码头提货。这就是最基本的流程。偶尔也会有特殊情形,提单因某些
原因未能及时开具并送抵收货人手中,而我们又同意客户(收货人)提货的话,可以授意货
代以电报通知的形式许可客户无单提货。这种操作称为电放(Telex 
Release),不再开具
提单,已经开具的也要收回。但这属于特例了。

在 
FOB条件下,由国外客户订舱,并告知我们承接该业务的货代联系方式,我们据以办理
运输,行话叫做“指定货代”。因为远洋运费是到目的港后由国外客户支付,因此叫做“运
费到付”(Freight 
Collect)。在 
CNF/CIF条件下,由我们自己订舱并支付费用,叫做“运
费预付”(Freight 
Prepaid)。到付或预付会在提单上注明。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谁去订


舱,谁就是货代的客户,货代自然对客户更热情周到。那么是不是自己去订舱就一定好呢?
也有风险。因为远洋航运的运费是不断波动的,有时候波动还很厉害,一个集装箱运到欧洲
港口的运费,在短短两三个月内可能会涨价一两千人民币甚至更多。假如做 
CNF/CIF,就
必须承担这种风险,而 
FOB条件下则由国外客户自己承担了。因此,很多出口商还是喜欢
做 
FOB的,以至于宁波外经贸委在组织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时候,干脆以“FOB宁波”
作为宣传口号,可见一斑。

二、重要的提单

在前面单证操作一章里,我们已经看过提单的范例样式了。各个船公司的提单格式大同小异。
提单一般有三份正本(ORIGINAL)和三份副本(COPY)组成。任何一份正本都可以去提
货,副本则仅作备用参考而不能直接提货。缮制提单的时候,货代会根据发货人提供的资料
填写各栏内容,传真给发货人确认无误后正式出具。各栏的填写方法是:

1.发货人(Shipper):填写出口商的完整名址。
2.收货人(Consignee):填写收货人名址或“凭指示”(下面在提单分类中将具体说明
二者区别)。
3.通知方(Notify 
Party):填写约定的货到码头后需通知的人,如客户或客户的运输代理
名址电话。

4.船名(Ocean 
Vessel):此栏装船后由货代通知并填写。
5.航次(Voyage 
No。):同上,此栏装船后由货代通知并填写。
6.收货地(Place 
of 
Receit):通常就是装运港。
7.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出口地装运港。
8.目的港(Port 
of 
Discharge):进口地目的港,或转船条件下的中转港(关于转船下面
在提单分类中将具体说明)。
9.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货物实际的交货地点,可以与目的港相同,在转船的情
况下则是最后的交货港。
10.货物的运输唛头及分类(Marks 
and 
Number);假如一批货有几类的话分别填写。
11.货物名称数量等(Number 
and 
Description 
of 
Goods)。 
12。货物毛重(Gross 
Weight):一般以公斤为单位。
13.货物体积(Measurement):一般以立方米为单位。

14.装船日(Onbord 
Dated):货物装上船的时间,这是计算船期的重要标志,表明启运
完成。
15.提单出具者签名(Sign 
by):船公司或货代的签章。
16.运费(Freight):FOB则 
Freight 
Collect(运费到付);CNF/CIF则 
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
如前所述,提单非常重要,种类也很多。国际贸易的研究学者为提单开列了各种分类,而对
于新手而言,实际操作中有用的分类不过几种:

1.根据提单出具人的分类。船公司出具的叫做船东提单(MASTER 
B/L),货代出具的叫做
货代提单(H…B/L)。显然,理论上船东提单最为保险,毕竟船是他的,且船公司实力雄厚,
有能力负全责。凭船东提单,可以在目的港码头直接提货。货代提单是货代征得船公司同
意以后出具的,由货代自己负责。拿货代提单的,在目的港码头需要先到船公司港口代理那
里换成提货单才能提货。
2.根据提单上收货人一栏的分类。如果引栏直接填写收货人(国外客户或其转售的下),
就叫做记名提单(Straight 
B/L)。如果写的是“ 
Tothe 
order”或“ 
To 
order 
of 
XXXX”,
即“凭指示”/“凭某某指示”,就叫做指示提单(Order 
B/L)。指示提单的意思,就是暂
时不限定收货人,以后(通常是确保收到货款后)再指定。记名提单限定了收货人,只有他

才能提货,因此不能转让提单;而指示提单可以通过背书方式随意转售(所谓背书,就是
提单拥有人在提单背面签名盖章,表示转让,谁下一个拿到引提单谁就是货物的拥有者。自
然,发货人将是第一个背书者)。实际操作中,指示提单更受欢迎。因为对于出口商(通
常也就是发货人)而言,指示提单更安全,是收回货款的一种保障。而对于进口商,因为可
以直接凭提单转售货物,省去了亲自去提货的麻烦。当然,如果客户一开始就打算自己提
货的,也会要求做记名提单。特别是注意的是,记名提单因为限定收货人,因此在很多国
家,无需正本记名提单,仅凭副本甚至复印件并证明自己的收货人身份就可以提货。通过前
几日的学习,我们不难理解其中的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发货人丧失了对物权的控制 
…即
使正本提单还在手上。正因为有如此大的区别,因此,是否记名,是提单选择和审核的
关键点,信用证在涉及提单的条款中必会明确指示这一点。同时,很多外贸同行在操作信用
证的时候,把记名提单当成软条款加以拒绝也不无道理。

3.根据运输路线方式可分为直航提单(Direct 
B/L,即从起运港直抵目的港的运输提单)、
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即运输过程中可以在中途某个港口转船的运输提单)和联运
提单(Through 
B/L,即可以陆路、空运、海运联合运输的提单,常见于出发地和/或目的
地是内陆地区的运输)。直航提单和转船提单更为常见。转船提单更受欢迎,因为它允许运
输者见机行事安排航程,特别有利于起运港/或目的港比较小,航次少的情形。
4.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分为全式提单(Long 
Form 
B/L)和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
全式提单在提单的背面详细注明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各自的权利、义务;简式提单则只注明
承运的货物的基本情况和托运人的名称、地址、收货人等。偶尔一些谨慎的外贸

商会特别注明不允许使用简式提单,以强调贷代的责任。

除了这些正式的提单外,为便于贸易操作,现在还出现了一些外观类似,也能作为提货依据,
但不具备物权证明的提单变形。比如 
FCR

(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TBL(FORWARDERS 
THROGH 
BILLS 
OFLADING)等。严格说来,这些单据只属于“承运人收据”,即货代证明已经从发货人手中
接收了货物。操作上与货代提单无异,但却有实质上不同。出现这种单据的原因,主要是
买家于出口地采购数量大,或者有代理商代理采购,或者有分公司直接下单采购的时候,货
物集中运送,除可以节省运送时间外,又能够节省运费,因此代理商或者分公司往往指示
出口商,或者供应商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预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货柜,而后由承运
人负责装柜,待货物运抵卸货港或目的地时,再由承运人负责领柜或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
货人,如此将可以节省不少时间和费用。在这种方式下,跟船公司签定运送契约的是承运人
而不是发货人(SHIPPER),因此发货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后,得到的单据是承运人收
据而不是海运提单。目前,许多国际超市买家如 
WALL…MART、K…MARK等,多采用这种
方式。

因此可见 
FCR/FTBL的几个特点:

1.FCR/FTBL一般只出现在 
FOB条款下。
2.FCR/FTBL只是收据,而非提单这样的特权证明。

3.FCR/FTBL如同码头收据(Cargo 
Receipt)一样,没有严格的开具资格限制。
4.进口商不需要 
FCR/FTBL的正本就能够提货。
5.表面上的风险承担方是承运方。
这样看来,FCR/FTBL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因为采用这种方式的进口商多为著名的
国际超市买家,信誉良好,所以出口厂商和银行也普遍接受这一条款。此外,由于买家所
选择的承运人都是具实力且关系良好的船代,一般也不会有什么问题。此外,在 
FCR/FTBL
条件下,对厂家来说,往往做 
FOB比做 
CNF价格要划算些,毕竟船公司给大买家的运费,
要比给普通厂商的低得多(欧基港几乎低 
1/3,且不受季节波动影响),这对厂商是有一定吸
引力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实际上还是由出口厂商承担风险的。因为超市买家的订单,一般都有
量大、周期长的特点,一张订单很可能会分许多次出货,一年多才出完也很常见。在这个
过程中,一旦出现什么问题(很多时候还不是明显的谁对谁错的问题,而是意见分歧),买
家就会掌握主动权,利用 
FCR/FTBL的特点,先行提货,不影响自己的销售,同时找个什
么理由(挑毛病太容易了)暂时不赎单不给钱,给出口厂商带来资金周转压力,迫使就范。
除非出口厂商与买家撕破脸打官司,但这种情况显然不太可能,劳神费用花钱不说,还有
剩下的货物交还是不交?特别是某些产品季节性强,资金占用多,专为某个买家生产的货物,
转卖他人往往损失颇大。各项因素考虑下来,出口厂家多半会选择吃点亏,息事宁人。


因此,对于 
FCR/FTBL要相当谨慎。特别对于那些容易出问题的单,如原料紧张,价格波动
大、订单下得太晚等等的,宁愿承担运费波动风险,也要坚持做 
CNF/CIF。提单的另一个
因素就是日期。在外贸合同与信用证中,都会规定交货期,一般表述为“最后装船期限”
(LASTED 
SHIPMENT 
DATED),这个日期就是以提单上的“Onbord 
Dated”来衡量
的。
在外贸实务操作中,交货迟误是家常便饭。而如果不能在最后装船期限前交货,就会造成比
较重大的违约,如果是信用证的话,客户可以拒付,或以此为借口要求降价赔偿。即使客
户不介意,银行也会因此不符点而扣款。但如果迟误的时间不长,只有几天工夫的话,只
要货代愿意帮忙,可以变通解决,避免损失。

方法之一是虚打日期。比如原规定 
8月 
8日为最后装船期限,实际迟误到 
8月 
15日才装船
工。可如果货代愿意在提单上注明“8月 
8日装船”的话,单证表面上就没有问题了…外
贸既然是凭单证交易,自然也就不会有问题。这种倒过去打日期的做法,叫做“倒签提单”
(Ante 
Dated 
B/L)。

方法之二是提前出单。在倒签提单的做法下,日期固然没问题了,可是如果按照正常程序,8月 
15日再出提单的话,加上单据传递的时间,就很可能超过信用证允许的交单时限了。
解决的方法是不等船开,确认可以上船之后就先行出具体提单以便交单银行。这种做法叫做
“预借提单”(Advance 
B/L)。其结果,虽然规定 
8号时限,15号才上船,可是仍及时
取得了标注 
8日上船的提单。显然,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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