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华民国史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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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华民国史下卷- 第4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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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每年耗费的男劳力工时,随不同作物有很大变化:每亩黄豆28。2小时;小
麦36。6;高梁72。5;谷子79。0;甘薯91。6;烟草241。1。②而且,所需劳力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灌溉量。日本研究人员报告1940年在彰德县③宋庄观察
到的情况如下:
这个县甚至农业也极端依赖人力。在灌溉条件好的农业地区,这种趋势更为明显。在宋庄
种植主要作物所需的劳动投入是不同的,如有灌溉,所需劳力甚至更多一些……种植棉花,仅仅
灌溉就要占总劳力投入的1/3;种植谷子,灌溉要占总劳力投入的1/4。④
农户耕种较多土地,超出一定农田规模时,他们对每单位土地的劳力投入下
降,每单位土地的产值和产量也下降。在满洲,日本人在1933年发现,230
个村庄的10047户农民中,当农田达到150亩后,单位土地所用的役畜数开
① 马若孟:《中国的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业发展,1890—1949年》,第177—178页。
② 吴华宝:《陕西永乐店的农业经济》,《南开社会经济季刊》,第9卷第1期(1936年4月),第171
页。③ W。Y。申:《中国山东潍县的农业类型,生产费用和年劳动分配》,《中国经济杂志》,第3卷第2期(1928
年8月),第653页。
④ 《中国经济杂志》(1927年11月),第921页;《中国经济全书》第8卷,第31—32页;《中国经济
月刊》(1926年8月),第295—299页。
① 原文如此——译者。
②  W。Y。申:《中国山东潍县的农业类型,生产费用和年劳动分配》,第667页。
③ 见前有关彰德的译者注。
④ 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华北农村概况调查报告》,第118页。
始下降;而达到1000亩后,劳动量就减少。⑤卜凯也在报告中提出;当农田
规模扩大时,人力等价劳动单位量就上升,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农田到达一
定规模后,每公顷农作物的产量和劳力投入均有所下降。⑥1939年,一个日
本人在江苏松江县四个村的调查也发现,在华中劳力投入与农田规模之间也
有同样的逆向关系:
我们观察到农田不足4。9亩时,每亩要用50。4个工;农田在15亩到19。9亩之间时,每亩
用31。5个工;农田超过20亩时,每亩用工不多于21。1个。所以,随着农田规模扩大,单位土
地的劳动量有下降的趋势。规模最小的农田使用超出农户需要量的劳力,并且雇工,即使它们
的劳动能力比大农田为少。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问题。①
这个日本人没有说明为什么这种逆向关系是显著的,但这是表征前现代化农
业,甚至现代化农业的一种关系,近年来已成为一项大力研究和理论探讨的
课题。
这种土地制度有明显的局限性。农业生产的特点是连续不断的活动,在
土地与劳力之间要求保持一定的关系。如果这一关系出了偏差,例如在整地、
灌溉或除草的过程中抽走了劳力,就一定会降低产出的水平。1869年冯〓列
区荷芬在浙江杭州附近旅行时,就注意到这一重要事实。
这片休耕(太平天国之乱以后)的地区,曾是一片沃土,供养过大量的人口;至今大部分
还没有耕种。原因似乎在于中国利用土地的方法取决于一定规模的有效人口;如果规模太小,
甚至不能耕种一小块土地。此外,中国人的有限劳力补充和落后的农具,似乎是劳动组织十分
紧密,工作如此辛苦的主要原因。在这个国家,耕地的规模,似乎与一定数量的人所能提供的
肥料的数量之间,有一个固定的关系。如果这些人中有一部分由于疾病或战争死去,所提供的
肥料也就下降。于是潜在的耕地规模就要减少。因此如果有一半人口死亡,就有一半土地不能
耕种。②
然而,这就是家庭农田得以供养中国众多人口的土地与劳力之间的关系。
村庄和农户
农村家庭的组成,少的为4至6人,多的可达30人,居住在大小不等的
村庄里。在气候恶劣的东北,由于有大量肥沃的土地,自19世纪80年代以
后,新的村落迅速出现。这些拥有20到50农户的新村落,接纳了来自北方
各省的移民,并向他们提供了种植大豆和粮食的机会。往南在南满和辽东半
岛丘陵起伏的乡村和贫瘠的沙土地上,村庄就更多了,有些相距仅半英里。
这些村庄也较大,有时多达100户,是在一个世纪以前形成的。旅行者向南
走去,穿过华北平原——这是一片广袤而肥沃的地区,尽管有严寒酷暑,在
夏季旱魔不时肆虐——看到的是大量的村落。在19世纪90年代,美国传教
士阿瑟〓H。史密斯估计,这一地区典型的村庄有80户。但是在河北一个方圆
⑤ 实业部:《农业经营续篇》,第88—89页。
⑥ 卜凯:《中国土地的利用》,第293—294、291、306、297、295页。
① 满铁上海事务所调查室:《江苏省松江县农村实态调查报告书》,第158页。
三英里的地方,他发现有“64个村庄,最小的有30户,最大的超过1000户
而平均则是188户”。①几十年后,中国学者研究平汉铁路线上北平以南的定
县时发现,一个村庄平均有150户,大约有70000人居住在453个村里。②
在华中东部稻麦区,气候较暖,雨量变化不大,土壤略带酸性——这些
条件对较高的作物产量有利。到1933—1934年,这里能看到成千上万个村庄
麇集在一块块的河湾处,或在一条溪河边的高地上。村落的规模比淮河以北
的要小。在江苏4个县,27个村平均每村31户;在浙江4个县,31个村平
均每村39户。①在最东南端的广东省,地处热带,农民能种植水果,从事养
鱼业,除栽培水稻外,还有大量不同种类的作物;而水稻在许多地区可一年
两熟。在很偏僻的地区,如毗邻今日香港的新界以南的岛屿上,有些村庄仅
有20到40户;大多数不及20户。②在人口较为稠密的地区例如高要,20世
纪30年代早期一次调查说,有许多村庄超过了200户。然而,农户数的变化
幅度是很大的:对5000个村庄抽样调查表明,有的社区只有22家,而最大
的村社则有927户。这个变化幅度与华北平原上的村社相当。③在江西、湖南、
四川和云南各省,村庄规模的差异和无规则大致类似。在华中和西南的一些
新的居住区,村的规模与中国传统农业区——珠江三角洲、福建的闽江流域、
长江三角洲和华北平原——的中心地带较为古老的、较大的村社相比,看来
要小一些。在村社建立超过一个世纪的地方,尽管村的规模不尽相同,但大
多数都很小,彼此相距仅一投石之遥。很多村社十分紧凑,各户密集在一起;
只是在四川的部分地区,农户之间才有一定的距离。
农村的上层人物
每个村庄都有出身于富裕家庭的上层人物,他们拥有土地,在村庄事务
中起着领导作用。有些村庄,实际上所有的土地可能属于一个或两个这样的
家庭。在河北密云县的小营村,王家和周家拥有该村83%的土地。在山东曹
县的高魏庄,魏家拥有村里6000亩土地中的5700亩。陕西米脂县杨家沟的
马家,拥有该村90%的土地。江苏萧县的长安村由六个小村子组成;其中之
一由一家控制了所有的土地。①
在其他的村庄里,大多数土地可能属于地主的代理人(租栈),或者是
属于住在别村的一个富裕家庭,更典型的是住在市镇上。1935年在安徽旅行
的一位中国学者,报告了一个非在乡地主的实例:
距县城(阜阳)几公里远的一个村庄住的主要是佃户,他们的稻田被细分为小块。如果再
往前走,就会发现自耕农的数量在增加。据这些佃户说,离县城最近的土地是属于住在那里的
商人的,他们每人拥有几百亩土地。当我们进一步考察时,发现沿泉河有一条长墙。我们了解
① 明恩溥:《中国农村生活:社会学研究》,第18—19页。
② 甘博:《定县:一个华北农村社区》,第22页。
① 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中国农村调查资料五种,江苏省农村调查》,见第1、2卷附录。
② 詹姆斯〓W。海斯:《九龙的古老生活方式:郑沙湾村》,《东方研究杂志》,第8卷第1期(1970年1
月),第154—188页,见第154、157页。
③ 根岸勉治:《华南农业经济论》,第196—197页。
① 天野元之助:《中国农业经济论》,第1卷,第28—31页。
到墙周围的土地属于一个大地主,他拥有700亩土地,出租670亩,其余的自己经营。他还是
一个酒商。远离这条长墙是其他几个村庄,筑有堤坝,属于河肥西村的周家、刘家、唐家和张
家。②
从部分农民自营的农田到完全由佃户经营的农田,与大多数拥有自己土地的
农户这种混合状态,使简单的分类成为不可能,因为地区性的变化太复杂了。
③国民政府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收集的农村统计资料表明,多达46%的农户
拥有自己的土地,以务农为生;另有24%的农户是半自耕农和自耕农,他们
靠其他收入来源弥补农业收入;其余30%是劳动…佃农家庭,他们靠工资收入
弥补从租种的土地上获得的农业收入。④
大地主构成了村庄和集镇的地方上层势力的骨干。然而,他们不是永久
性的特权集团;他们的大家庭在村社中的地位很少能维持一两代人以上,然
后就被别的家庭所替代。即使在中国东南部单世系统治的村子里,某一姓的
富户最后也被同姓的其他家庭所代替。支持上层轮换的说法的实证不多,但
也的确存在。譬如当37个满洲村庄根据定居时间分等,而把每一等农户按他
们到达该村时的社会地位和土地占有状况,与后来1934—1936年进行比较
时,结果如下:对于最老的村庄,资料清楚地表明,到1934—1936年,地主
的总百分率下降了,自耕农的百分率上升了,而佃户的百分率也下降了。①
居住在农村社区的家庭仅有少数几户曾积累起相当多的土地;其余的或
向他们租地,或成为雇工在他们的土地上劳动。当然土地最终转手了,新的
家庭积累起土地,但是同样的租地和劳动继续着,只是由不同的农户承担而
已。有些家庭怎样能积累起土地,以后又失掉呢?
一个10到12人的大户,能够开垦和耕种40到60亩(接近3至4公顷)
的大片土地。但是要拥有土地超过几百亩(大约为15公顷),甚至更多,只
有巨富之家才能做到。关于这类家庭的几个实例表明,最初大多是通过贸易、
放债或者做官而致富的。他们于是购进土地,开发新地,或者从那些典当或
抵押土地以获贷款的家庭得到土地。由两个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搜集并分
析的研究报告表明,19世纪在山东的135户原地主中,有近60%以前曾经是
官员或城镇商人。②这些地主家庭住在临近大运河的主要商业中心,在城市里
积累起财富,而后购买乡村的土地。他们把一些土地出租给同村的农家;其
余的他们用从周围农户雇来的劳工队耕种。这一事例大概也代表了同一时期
其他省份的情况。
富裕的城镇家庭也购买成片的土地,雇用劳力去开发,然后招来一些家
庭定居,并作为佃户去耕种。在陕北米脂县,距县城东南8公里,距绥德县
以南16公里处,有271个农户的6个小村子座落在杨家沟渠旁,渠水引自无
② 阿部良忠:《安徽土地调查日记》,《满铁调查月报》,第19卷第1期(1939年1月)第2部分,第
129页。
③ 研究华北这种复杂的土地租佃制度的最佳成果是东亚研究所:《有关经济的中国习惯调查报告书:华北
的租佃制度》。关于华中,见孙文裕等编:《豫鄂皖赣四省之租佃制度》。关于四川,见孟光宇和郭汉鸣:
《四川租佃问题》。
① 马若孟:《清代和民国时期满洲农村的社会经济变化:若干初步结论》,《现代亚洲研究》,第10卷第
4期(1976年),第591—620页,见第614—615页。
② 景甦和罗仑:《清代山东经营地主底社会性质》,见附录。
定河。其中51户出租土地,并且都属于马氏家族。他们一起住在一座山旁的
围墙后面。①马家的发迹人马家骆,最初于19世纪20年代末在绥德县城经营
一爿商店。他积蓄了钱,于1833年在米脂县城开了自己的商店。他的四个儿
子协助他,而第五个儿子当了官,并向家中汇钱。马家骆就用这些积蓄放贷
买地,并在粮食市场上做投机生意。最后他投资一大笔钱买下杨家沟附近的
土地,雇来工人加以清理,又招来一些家庭定居,并作为佃户耕种土地。以
后马氏家族出售了他们的商店,迁到杨家沟居住。在以后的70年里,马氏家
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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