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华民国史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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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华民国史下卷- 第5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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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决定减少地租25%,引起地主多次抱怨和请愿。他们一般不愿说出
自己的身份,而常署名为“国民”,甚至直截了当地自称“野农”,或“县
农民代表”。①有一些请愿书声称有几百人签名,其中肯定有一些是地主的代
理人、亲戚和狗腿子,因为在这个区,地主的人数可能少于请愿者的人数。
另一方面,另一些申请书只有当地乡绅的例行代言人(区长、副区长和民团
团总等)的签名。但是,几乎毫无变化的是请愿书的内容;用相同的词汇表
达完全相同的观点,并且使用相同的陈词滥调,如同循环传递的模型一样(就
像1789年春法国三级会议开幕前用来炮制“发牢骚的笔记本”或不满的清单
的那些东西)。我们在这里所接触到的显然是预谋的进攻,或者更确切地说
是反击。
浙江的地主们在他们的抱怨之中,小心翼翼地不对二五减租的原则提出
疑问。他们只是声称这一措施与地主和佃户之间关系的恶化有关;佃户中的
坏人——“奸佃”和“恶农”——正利用这一法律,施行远高出25%的减租,
或者甚至干脆完全拒绝交租。不良佃户经常为“痞徒”或无业游民所操纵,
并得到传统的或(更为经常)新设立的官方领导人和组织——村长和村委员
会,农民团体和当地国民党分部——的支持。
① 关于以下几段,参看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南京)的三个档卷:1—2—1001 和1—2—1002,题为《浙
江各地农民抗租斗争》(1927—1930年);2—2—1129, 《浙江各县呈请取消施行二五减租以免纠纷》
(1931年11月—1934年6月);诺埃尔〓R。迈因纳:《国民党中国的农村改革:浙江减租个案,1927—
1937年》,载陈福霖编:《在十字路口的中国:国民党与共产党,1927—1949年》,第69—89页。我对
孙修福先生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员给我的帮助表示感激。
地主们特别对负责仲裁因实施这一法律引起的诉讼的佃业仲裁会不满:
他们指责该会一贯偏袒佃户,对地主粗暴并加以恫吓。他们暗指这些仲裁会
(也就是“调解会”)鼓动佃户拒绝收成调查,而提出他们自己的估产,甚
至在丰收的1930年使用歉收的1929年和1928年的粮食收成数字;仲裁会鼓
励佃农以粮食交租时使用小斗;并在地主不给他们签订新的租约前不交地
租,等等。被这样剥夺了合法利益的地主们,在这个曾经富足但现已受到破
坏的省份已不再可能履行交税的义务了:在结束他们的诉苦和悲叹的请愿
时,他们常常向官方暗示这种威胁。
南京档案馆保存的来自国民党地方组织,甚至省政府的某些官方文件,
逐一驳斥了不少地主们的请愿书中的陈述。然而,地主们的反诉并非全然毫
无根据。相当多的并不完全理解新法律条款的佃户,和另一些只是为了充分
运用有利的政治形势的人,采取了完全不交租的做法。有些地主受到威胁、
劫掠或殴打,少数被杀死。但是,这些行为,一般似乎是针对那些拒绝实行
减租,或把土地收回自种或转租给比较顺从的佃户(这是一种只有在佃户严
重违约的情况下,才为当地习俗认可的行为)的地主。确实,许多地主的阻
挠策略导致了有关实施新的租约的命令:旧租约被宣布无效,只有遵守二五
减租的租约才是有效的。关于计量单位“太小”的抱怨,同佃户或行政方面
的关于地主使用的计量单位“太大”的抱怨一样多。正是为了防止欺诈行为,
调解委员会被迫推行他们自己的计量单位。他们也以类似的方式禁止佃户在
以实物交租时,为增加重量而把谷子弄湿。
从减租引起摩擦和纠纷的恢复,我们可以得到两点启示。第一,特权阶
级的抵制证明是成功的。罢税的威胁促使省政府放弃了土地改革计划,因为
省政府需要地主的金钱和合作,以便推行其他计划。从浙江的地租改革所引
起的骚动中得到的第二点启示是,这种骚动是长期积累的失望的发泄。佃户
们并没有主动对地主的契约提出疑问,但是,一旦当局采取一项新的措施,
它就成为骚动的催化剂。
浙江佃户与地主之间纠纷的大部分原因,也很自然地能在这个国家的其
他地方发现。最为频繁发生的冲突与地租的数额或地租的押金有关;歉收时,
地主不是增加地租(例如,因为地主自己的赋税增加了),就是拒绝降低地
租(或者是拒绝降低到佃户所要求的数额)。然而,还有许多关于利益上的
抵触,很难将其罗列:农民被抽佃,有关收成的核算或所用计量单位引起争
执,催甲过份苛刻或粗暴,等等。有时,佃户指责非在乡地主的代理人,除
为地主索取一大笔押金外,还为他们自己索取“小押金”。佃户们还指责代
理人当土地未被租用时,因介绍承佃而索取佣金或贿赂。至于地主方面,他
们的抱怨首先涉及拖延交租或拒绝交租(实际上往往是无力交租),但是,
有时也涉及偷水或盗伐竹林。①
许多争执是由第三方引起的:天。绝大多数减租请求是在荒年提出的。
一次关于上海腹地的调查列举了220起与地租有关的事件的起因。除15起是
拒绝在荒年减租外,有39起事件是因天气反常引起的(洪涝24起;风灾造
成的破坏8起;干旱7起),23起是因蝗灾引起的。②这里,我们要强调两
① 萧信谊(音):《从1927到1945年的四川农村经济和社会》(高级研究实验学 校,博士学位论文,1972
年),第96—97页。
② 蔡树邦:《近十年来中国佃农风潮的研究》,第36页。
点:(1)“偶然的”(即使是周期性的)因素在激发与地租有关的事件中所
起的作用;(2)在这些对个别地点的争执纠纷中普遍的突出问题。交租的原
则几乎从未产生过问题。
在20年代和30年代,这些冲突确实似乎稍稍频繁和强烈一些。上面提
到的调查,在1922—1931年这10年间,从上海的两家报纸(《申报》和《新
闻报》)上,总共记录下197起与地租有关的事件。③在前3年(1922—1924
年),所记录的事件次数每年是9—11起。在第二个3年,即动荡不安的1925
—1927年,每年的次数在17—19起之间徘徊。从1928年起,每年的次数从
未低于20起。因而,骚动似乎稍有加剧。此外,暴力行为(如侵入地主的住
宅和宰杀、分食地主的猪)和风潮及骚乱的比例都有上升的趋势:从前5年
(1922—1926年)占有记录的事件的33%,上升到后5年(1927—1931年)
的39%。
同样,这还不是惊人的变化。更重要的是所呈现的年度波动,1929年发
生的事件总数为46起(23。35%),这是个大灾之年(在季初是蝗灾和旱灾,
后来又是水灾),而丰收的1930年则不超过20起。仅就风潮来看,天灾与
骚动之间的关系甚至更为明显:1929年发生了18起风潮(整个10年总数为
73起,几达1/4),而1930年仅4起。至于不是风潮的事件——许多仍沿袭
传统的形式:示威、请愿、起诉,以及佃户潜逃以躲避交租的案件——超过
了记录在案的事件的半数。总的来说,与地租有关事件的传统的特征以及歉
收与骚动之间的同样传统的关系,似乎比事件次数略有增加更有意义。在所
有事件中,暴动仍是非常少的。
在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道德规范仍屈从于地主。①他们受到尊敬,并在
具有浓烈的儒家家长制气氛中继续利用相互关系。在受剥削的佃户中间,阶
级意识和团结不如希望承佃的人之间的竞争那样普遍,那样充满感情。土地
稀少和人口增加对地主有利。对农民来说,上策是得到一个不惹麻烦的佃户
的好名声,以免遭受抽佃的风险。即使佃户们起来造反,正如我们所看到的,
他们的破坏目标常常是公共建筑和办公处所,而不是“老爷们”的住宅,他
们经常把狂怒向支持催甲的警察发泄,而不是向请求警察这样做的地主们。
地方上的放债人看来也从同样的环境中获益,因为总的来说他不会受到
他压榨的债务人损害。一旦人们因其他原因....而起义时,他们肯定有被杀的危
险;但是,除某些战斗性强的文学作品外,人们几乎没有发现过专门指向贪
婪放债人的协力一致的运动。②确实,当雇员或其他债权人到村里索债时,偶
然性的风潮通常也会发生:①这类风潮与因收租或征税引起的风潮类似。然
而,一般说来,情况是两个个人或两个家庭之间的简单的双边关系,即一个
债务人与一个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即使这个债权人是一个高利贷者,在将来
③ 蔡树邦:《近十年来中国佃农风潮的研究》,第26—38页。这一汇编只特别提 到220种起因的197起
风潮,因为有些风潮同时由几个原因引起。
① 注意四川一个大地主的日本寡妇的有趣的证明:文森特〓S。P。布兰特:《中 华民国的地主和佃农的关系》,
《中国论文集》,第17期(1963年),第225— 226页。
② 例如,匪徒与债务人共谋,抢劫放债人,焚烧借条,并把其财富分给穷人:《文季月刊》,第2卷第1
期(1936年12月),引用于张秋儿(音):《中国当代文学中的农民生活状况》(巴黎社会科学高级研
究学校,博士学位论文,1976年)。
① 如1934年在山西。见唐纳德〓吉林:《军阀:在山西省的阎锡山,1911—1949 年》,第198页。
的某个时候,肯定还有必要再次求助于他。问题在于借贷的需求压倒了其他
的任何考虑。几乎没有风潮是针对难以对付的债权人的,然而却有这样的例
子,在极度贫困或收获前急需贷款时,拥有存款却拒绝借出的邻居受到攻击
或甚至被杀死。②较为经常发生的事情是逼迫富人先拿出二、三担谷子,以便
度过收获前的难关。③借贷的需求有时导致暴力行为,同时也迫使借款人谨慎
地对待贷款人。有一种行为足以象征对这种人物所感到的依赖(同时也几乎
不存在任何债务人运动,更不用说任何破产者的暴动):对冷酷无情的债权
人所采取的最为流行的报复方法之一是在他的门前自杀。夏洛克丢了面子,
他的检察官丢了性命。
抗税骚动
“引起风潮的最丰富、最重要的源泉,是与官方征税联在一起的勒索。”
④这个晚清中国及17世纪法国传统的农民骚动的特征,在中华民国的南京10
年期间依然存在。①
作为例证,让我们引用在同一个月(1932年10月)同一个地区发生的
两起抗税风潮,尽管难以证实二者之间有蛛丝马迹的联系。江苏省政府财政
厅发布清查田赋的命令,在扬州城附近的江都县西乡引起了严重的骚动。这
一清查揭露了许多耕地的面积比地契上所申报的数量大。政府让有关农民以
较低的价格购买超出的面积,或将这些土地上交国家,任他们选择。农民们
对不得不出钱买下这些他们视为己有的土地,否则将被没收而感到愤怒,他
们焚烧测量员的帐篷,捣毁他们的器具;接着他们又到扬州街上游行(1932
年10月19日)。大约有50名示威者被捕(在10月21日),从而引起了一
场暴乱。次日,几千农民涌进县城,侵入县政府办公室,接着夺得田赋和地
籍的图册,将它们烧毁或拿走。他们在道路上和运河中设置交通障碍,就像
近日法国的朗格多克的酿酒人所做的那样。军队驱散了愤怒的农民,又逮捕
了200人。为了要求释放前两天被捕的示威者,数万武装农民(有些人携带
步枪,但大多数人拿着棍棒和农具),在10月23日返回,再次包围了县城。
根据由省政府指派的两个负责调查的官员的正式报告,他们从驻军手中夺取
不那么原始的武器后,至少殴打了12名军官和士兵。该报告指出,军队只是
朝天鸣枪驱散农民,但这一说法与参加风潮者的伤亡不符:8人死亡,至少
有同样多的人受伤。
在10月23日的流血事件之后,骚动继续了几天:出现了武装农民的聚
会和抢劫;拒绝参与这一运动的农民以及村长、镇长和富裕地主(“大户”)
的住宅被烧毁。六名据信为运动的领导者被处死(10月29日拂晓)后,这
场运动才结束。根据行之有效的办法,无情地惩罚领导者(或那些被指控为
领导者的人)与宽恕一般的参与者,兼施并用(10月24日,250名被捕的示
② 这是发生在一个江西靖安农民身上的事,他被族人杀死(《申报》,1930年5 月30日,引自《中国近
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1029页)。
③ 这是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1卷第427页所说的硬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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