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华民国史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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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华民国史下卷- 第5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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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数量优势进攻了长乐县衙门。负责守备县衙的海军部队迅速逃窜,丢弃了
武器弹药,也抛弃了县长。
初步的成功使造反者过于自信。他们捣毁了海军安装的两座泵站,并要
求海军从此离去。林克祖宣布地方自治,并干脆接管了整个长乐县的政府机
构。他掌握了全部税收以满足他的军事开支;保留并征收两个月前他曾谴责
的鸦片税,并解除了开设鸦片馆和赌场的限制。长乐县其他乡的居民,原先
并不交附加税,对被迫为与他们无关的斗争提供资金不满。此外,被雇用的
土匪释放了刑事犯,并拦路抢劫难民。冲突随之发生,而在当局派兵增援的
关键时刻很快又演变为乡际战争。1932年2月,一个敌对的乡——后山乡俘
获了林克祖并把他交给当局,遂被处死。28日,海军进攻湖清,并给来焚毁
湖清村庄的后山居民以有力的支援。到3月底恢复平静时,有40个村被夷为
平地,7000多人无处安身。1932年农事季节,在湖清与后山之间有一个宽阔
的未耕地带;但没有人敢冒险去耕种那些沿敌方领域的土地。
长乐骚动的复杂性和组织是罕见的,但结果却因一些毫不罕见的弱点而
招致失败,这些弱点是:未能保持对土匪的控制,而他们的帮助起初是很有
价值的;为对付当局的反攻(尽管这一反攻来得很迟)而采用征收新税的办
法不得人心;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邻村之间缺乏团结,它们的利益相
悖,从而使他们在镇压到来时相互对立。①初级运动与复杂运动相比,初级运
动指向农村中的少数人(最富有的)。但是,除少数情况外,劫掠者们并不
② 贝克:《与中国的饥荒斗争》(未刊文稿,1943年),第147页。
① 长乐事件在下列材料中有详细叙述:美国国务院档案893。00PR福州/47(1931年12月4日);/48(1932
年1月13日);/49(1932年2月10日);/ 50(1932年3月7日);/51(1932年4月4日);/52(1932
年5月4日)。与 此相反,四年后受到指责的长乐放债人的做法并未引起骚动:《东方杂志》,第 33卷
第10期(1936年5月16日),第111—112页。
找富人本人,只是要他们的财产,特别是他们的粮食。在发生饥荒时,他们
常常只不过去富人家消除饥饿的痛楚。诸如“吃大户”或“向富民坐吃”的
说法,在几乎涉及每个省的调查和报告中都不时出现,从受养蚕危机影响的
浙江和江南,到像安徽和河南这样较为贫穷的省份莫不如此。
一些极不完整的资料显示出频率极高的抢劫事件(“抢米风潮”)的一
些概念。一个经济情报机构记载1934年64起劫案如下:浙江,28起;江苏,
19起;四川,5起;安徽,4起;河南,3起;陕西,3起;广东,2起。①
这些案件约3/4(64分之47)发生在号称富省的浙江和江苏,因为这项调查
主要是根据上海和南京报纸所提供的资料。另一份报告提到仅在1934年夏季
就发生了26起抢劫(7月1日—9月11日),②但只提到四个省(浙江,14
起;江苏,5起;安徽,4起;河南,3起),它们都极易为南京的报纸所报
道。仅仅邻近上海的一个县(浙江嘉兴),就是所记载的26起事件中的6
起的发生地。一个最后的例子不仅表明了我们所使用的统计数据的非典型
性,而且也表明劫案极为频繁:仅无锡一县(江苏),在一个月中,(1932
年5月11日—6月10日),就记载了25起案件;此外,资料的编者指出:
他的资料所依据的当地报纸仅提到实际发生的劫案的十分之二、三。③
另一种相对严重又不很短暂的事件是流动性抢劫。多达几百甚至上千的
饥民,每人带一个布袋,从一个村到另一个村夺取粮食。④有时他们自己组成
穷人的团体:“穷光蛋会”、“饥民团”或“吃大户”⑤
但是,就大部分而言,抢米和闹风潮是典型的初级运动,范围和持续时
间都有限。春天,在两次收获之间的过渡期,几百或甚至只有几十人(有时
只是一群妇女、老人和孩子),会外出抢劫一个地主、一家商店、一座仓库
或一条舢板,以获致几天的口粮。警察或当局干预时,有时把口粮分给他们,
好让他们更快散去。⑥偶而治安力量也会开枪,但这不是通常的方式。原则
上只有当饥饿的农民被迫“铤而走险”(为求生而当土匪)时,才进行镇压。

这些偶然性的抢劫者们尽力使自己与职业性土匪区分开来。有时他们因
处于极为困难的境地,竟向县长请愿,要求允许他们抢劫;或者他们会跪在
被他们抢夺的地主面前,乞求原谅他们一时被迫采取的过激行为。许多抢劫
者小心地把他们的盗窃限于食品,而有些人切望给地主及其家人留下足够的
食品,使他们不致因此挨饿。②
特征
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1032页。
② 《中华日报》,1934年9月12日,引自《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卷,第 1031—1032页。
③ 《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1卷,第423页。
④ 涉及河南和湖南的事例载《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卷,第1030页。
⑤ 涉及河南、湖北、安徽和江苏的事例载《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卷,第 1033页;涉及四川的事
例载《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卷,第1029页。
① 关于四川东部事例,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1029—1030页 (军阀杨森的军队派去镇
压沦为土匪的饥饿农民)。
② 参看1932年6月无锡的一个事例(《新创造》,第2卷第1—2期(1932年7 月),引自《中国农村经
济资料》,第1卷,第428页)。
上面所分析的自发的农民运动表现了三个主要的特征。③第一,在农民
中,阶级意识淡薄,这一弱点可由指向富人的社会运动较少及其传统性来说
明。佃户们通常单独对地主采取面对面的行动,而实际上他们在相互竞争时
才这样做。佃户们可以完全不因小事依靠留在村里的地主,但他们却因土地
而有赖于地主。佃户之间为获得或保持一块使他们的家庭得以生存的土地而
进行的竞争,似乎比被剥削者之间的任何团结的感情更能敏锐地被感觉到。
拒交地租极少是一个或几个地主的佃户们集体决定的结果。较常见的是它们
是按需要而采取的个人行动。在地主或政府当局谴责这种拒付地租的情况
下,无力交租的说法通常更为准确——佃户在交租期限逼近时逃跑的许多例
子说明无力交租。①两家上海报纸在1922—1931年间所记载的197起涉及佃
户的案件中(见前),7起是佃户在无力交租的绝望中自杀。②在这7个自杀
者中有的人就像债务人在债权人的门前自杀那样,可能为让无怜悯心的地主
或代理人丢失面子的愿望所驱使。但是,说得婉转些,这种行为事实上仍是
对剥削者表示敌意的一种间接方式。
在上流社会的代表中,最普通的目标是官员而不是地主。农民愤怒的自
发的取向使人领会到,中华民国的农民意识到政府的压迫甚于阶级剥削。在
这一方面,他们可能只是简单地继续帝国时代已有的③、后又进一步被军阀们
的胡作非为所加强的传统。政府体现了村外的世界,对这个世界村民们有个
印象,要抚养而无回报,这并非远离事实。
自发的农民运动的第二个主要特征是他们的地方主义。由于缺乏阶级意
识,有一种从属于某一地方社区的观念,这种观念超越了阶级的差别。村民
们想要保卫的正是这种社会地位上不纯的社区,以抵御外来的进攻和威胁。
不用多说,农民行动的地方主义已为纵向运动频繁发生所证实。由于当地人
所表现的对邻人或陌生人的敌意的准一致性,这些活动更像不同的民族之间
的战争,甚于社会战争。正如在一场民族战争(相对于内战)中,当然的敌
人不是该社区里的特权成员而是外国人,换言之,是不同社区的成员——或
者,甚至是整个那个社区。
即使没有纵向运动,农民为保护严格的地方利益,也会拿起武器。当一
个乡起来反抗军队的沉重压迫时,最迅速的平息办法是把这些士兵换防到邻
乡;在那里他们仍能胡作非为,对另一些村民造成损害。同样是这种不可侵
犯的利己主义支配着一个村的态度,在灾年它设法储存了足够的粮食,但拒
绝卖一点给邻村,哪怕那里的居民将会饿死。①在1931年长江大水后建立起
来的难民营中,农民愤怒地与那些仁慈的人发生争论,因为后者决定给已经
③ 我保留我在以前的一项研究中识别出来的六个特点中的三个:吕西安〓比昂 科:《农民与革命:中国,
1919—1949年》,《外交政策》,第2期(1968年), 第124—129页。
① 乔启明在1925年前后参观过的一个关押佃农的特牢有15个犯人,其中5个 是女人,她们因丈夫出逃而
被逮捕。每个犯人平均欠佃租不到30元,乔启明: 《江苏昆山南通安徽宿县农佃制度之比较以及改良农
佃问题之建议》,引自 《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1卷,第109页。
② 蔡树邦:《近十年来中国佃农风潮的研究》,第31页。
③ 参看刘广京:《世界观与农民造反:对毛泽东以后的编史学的看法》,《亚洲研 究杂志》,第 40卷第
2期(1981年 2月),第 311页。
① 《新无锡》,1932年6月4日,引自《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1卷,第425页。
太虚弱而难以存活的人喂食:为什么要浪费宝贵的粮食?
把自己限于活命策略的贫困支配这些态度,也说明了农民骚动的第三个
特征,即几乎不变的自卫性。铤而走险只是最后的手段。1937年春荒期间,
一位官员对一个四川农民变成了土匪而不继续种地表示惊讶,这个农民告诉
他:“你看到我的肚子就会明白。”确实是这样,在对他执行死刑后进行尸
体解剖时,发现他的胃里除草以外,没有其他东西。②另有些人仅限于犯轻微
的偷窃,希望被捕并在监狱里得到饭吃。③在其他地方,出于同样的原因,警
察来逮捕欠税的人时,邻居们恳求警察把他们也带到监狱里去。④更多的是农
民乞求地区官员没收他们的土地,以解除缴纳超过他们财力的税款的义务(如
1931年春湖北罗田县两三个村四五十个农民的案件)。⑤
农民可能对一种新的形势或一次外来的攻击作出强有力的反应,但他们
从不采取主动。可以这么说,他们任凭对手作主。这些外来的侵犯者在某个
时候,或者同时,就是当局(增加税收,不得人心的行政措施),地主(歉
收后坚持要押金或交租),老天爷(歉收或其他自然灾害),邻居(纵向运
动),土匪——或派去镇压土匪的士兵。基本点是农民自己很少为了改善他
们的命运,或更有理由,为了结束他们所受的剥削而主动拿起武器。只有当
形势恶化,①或他们受某种新措施威胁时(即使这种措施实际上是一种改革),
农民们才会起来反抗,而唯一目的就是恢复原先的形势。
在每一次农民风潮或动乱的根源里,几乎总有一种被认为是不能容忍的
特殊的革新。农民绝不会攻击现行秩序,尽管他们自己是现行秩序的主要受
害者,他们会发动武装起义,只是为了重建现行秩序,为了纠正某些错误,
或者为了恢复先前的规范——他们很容易将其理想化。与那些参加诸如太平
天国那样大规模造反的人或某些秘密组织的“头子”不同,中华民国的农民
和那些组织的一般风潮和动乱(也就是说除共产主义革命以外)的领导人似
乎没有被宏观的社会洞察力所激励,也没有对这一社会的组织基础产生过疑
问。
农民骚动的狭隘性和自卫性是互补的。大多数农民风潮和动乱的目的是
为了保卫地方集团(它的组成往往是庞杂的多,单纯的少)和维护其不稳定
的存在。这种保卫大体上与保护收成免遭抢劫或保卫自己免遭土匪袭击并无
不同。假使当局常常缺乏效能,为了抵抗土匪,村民们(更确切地说,村里
的地主们)被迫建立自卫团,或在面对大股土匪时,建立名副其实的连庄会...、
连村会...。自卫与骚动之间的联系,从广东东部的红旗会和乌旗会的情况(见
② 范长江:《饥饿线上的人》,《汗血月刊》,第9卷第4期(1937年7月),第125 页。
③ 同上,第131页。
④ 《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1卷,第426页。
⑤ 陈登原:《中国田赋史》,第17页和《东方杂志》,第31卷第14期(1934年 7月16日),第110页。
① 只提两个事例,请回忆农作物歉收(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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