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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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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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三、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二)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
四、国内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二)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1、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例题'2008年9月8日,Y市B企业的财务人员持现金150万元和三份加盖了B企业财务印鉴的电汇凭证到开户银行Y市A银行办理汇兑业务。三份电汇凭证的付款人均为B企业,付款人账号栏为空;汇入行为X市C银行、D银行和E银行,收款人为X市F企业、G企业和H企业;大写金额栏均为“现金伍拾万元正”。A银行前台业务人员认真审查了电汇凭证,认为B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先向其银行结算账户缴存现金后才能办理电汇业务,并要求其重新签发电汇凭证,提醒其注意电汇凭证上应填写账号;大写金额栏不要填写“现金”字样。分析A银行工作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本例中,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企业,它们之间的资金汇兑应通过转账结算,因此汇款人B企业的汇出款项应通过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而不应该采取交付现金的方式。因此A银行工作人员的做法是正确的。
'例题'于某在z银行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支票和汇兑业务。2009年8月17日,该账户余额为6万元。8月18日,于某向异地A企业电汇货款3万元。在办理该笔电汇时,于某填写了电汇凭证,出示了身份证件,但并没有在电汇凭证第二联汇款人签章处签字或盖章。Z银行工作人员受理了该笔电汇业务,审查并登记了其身份证件,查验了其存款余额,为于某办理了电汇。请问z银行工作人员应否为于某办理该电汇业务?
'解析'汇款人签章是汇兑凭证的必须记载要素,是汇款人同意从汇款人账户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意思表示。在于某未在电汇凭证上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Z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仅凭审查其身份证件,就为其办理该电汇业务,而应要求于某在汇款人签章处签章,并同开户时留存的预留签章式样核对相符后,再为其办理电汇。
第五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知识点5:票据的含义和种类
一、票据的含义和种类
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知识点6:票据的行为
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例题】:票据行为包括( )。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保证 E。付款
答案:ABCD。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付款”解除了票据责任,不发生票据债务,不属于票据行为。
(一)出票
1。出票的概念
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这两者缺一不可。
(1)出票人,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2。出票的基本要求
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付款人,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3。票据的记载事项
所谓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的票据相关内容。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1)必须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3)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4)记载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4。出票的效力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二)背书
1。概念和种类
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例如:B收到该支票后假如有两种不同行为:
1、直接用这张支票向甲单位购买材料:该行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属于转让背书;甲为B的被背书人获得了该票据的权利。
2、交给自己的开户行:开户行即为被背书人,其负责接受B的委托帮其收款,但其无权在转让该票据权利。该行为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属于委托收款背书。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2。背书记载事项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相对记载事项)。必须记载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
3。背书连续及其效力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上例题中:B为第一背书人是收款人,甲的被背书人,甲背书转给了乙,乙又背书转给了丁。 丁就是最后持票人,他就是最后一次背书(一共三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乙作为中间的背书人,他是上一次背书(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4。不得进行的背书,包括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期后背书。
5。背书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例题'下列关于票据背书连续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背书连续仅指票据转让背书连续
B。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C。在背书连续中,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D。在背书连续中,若加附粘单,则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解析'答案:ABCD
'例题'下列票据背书中,属于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有( )。
A。质押背书 B。委托收款背书C。贴现背书 D。转让背书
答案:CD。质押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不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是代理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贴现背书是转让背书的一种,只不过是企事业单位等向银行转让,不同于企事业单位之间转让票据。
'例题'2008年2月26 日,G市C企业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经G市D 银行承兑,收款人为H市E企业,E企业获得承兑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了F公司。F公司因购买生产原料未背书就将汇票交付M公司。之后,M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H市B公司。2008年8月26日汇票到期后,B公司填写了委托收款凭证并附上承兑汇票,经H市开户银行A银行向G市D银行发出委托收款。G市D银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后,以“该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为由予以退票。分析D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
C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E(D银行承兑),E背书转让给F,F未背书交付给M,M背书转让给 B。 D银行退票。
'解析'根据《票据法》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B公司接受票据时,未做背书连续的审查,所以在票据到期日遭到拒付。因此D银行予以退票的做法是正确的。
[2009年考题]以下为某银行转账支票背面背书签章的示意图。该转账支票背书连续,背书有效。 

参考答案:√
(三)承兑
1。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主债务人。
2。承兑程序,包括提示承兑、受理承兑、按期承兑、记载承兑事项等。
(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受理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记载承兑事项。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相对记载事项)。
(4)承兑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四)保证
1。概念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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