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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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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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
1。概念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保证的记载事项
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相对记载事项)。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相对记载事项)。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3。保证责任的承担
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效力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例题'下列主体中,不能作为票据保证人的有( )。
A。国家机关
B。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C。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D。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解析'答案:ACD
'例题'下列票据记载事项中,属于相对记载事项的有( )。
A。背书日期 B。承兑日期 C。保证日期 D。被保证人
'解析'答案:ABCD。 
以上事项在没有记载时,《票据法》均做出了推定。

知识点7:票据当事人
三、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做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票据种类
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
银行汇票
银行
有权取得票据金额的人
银行(出票人)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企业或组织

银行(承兑人)

商业承兑汇票


企业或组织(承兑人)
银行本票
银行

银行(出票人)
银行支票
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银行
注意:商业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银行汇票、本票基本当事人有出
票人与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做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例题'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 )。
A。出票人B。保证人C。收款人D。背书人
'答案':AC
'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非基本当事人的包括( )。
A。出票人B。保证人C。承兑人D。背书人
'答案':BCD

知识点8:票据权利与责任
四、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2、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票据追索的有关内容
1、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适用于两种情形,分别为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
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行使的追索。
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被追索人的确定
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追索的内容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迫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②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追索权的行使
①获得有关证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②行使追索。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追索的效力。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例题'关于票据追索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票据追索只能要求偿还票据金额
B。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其前手的追索权
C。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都有可以成为追索对象
D。发出追索通知没有时间要求 
'解析'答案:BC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
(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3)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这里“不得优于”的含义是指不能超过,而且必须受到前手权利状态的影响,具体来说: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肋、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例题'下列哪些情况下取得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 )。
A。张三明知李四偷来一张支票,李四向其转让,张三欣然接受
B。甲单位以支票形式向地震灾区某小学捐款,该小学接受该支票
C。作为收款人,王五依法接受一张银行本票
D。作为最后持票人,刘六持有一张银行汇票且背书连续
答案:BCD。A属于“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的情形,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对于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地点和时间,“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己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时效划分为2年、6个月、3个月。《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例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票据权利时效期间是指提示付款期间
B。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3个月
C。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D。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
答案:C
(六)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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