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 上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逻辑学 上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 第32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都是相等的;每一个都同样可以是第一百个;它们全都属于所以为一百之数
的界限;这个数为了它的规定性,任何一个也不能缺少;从而与第一百个一
相对立的其他诸一,并不构成界限以外的实有,或仅仅在界限之内而又与界
限不同的实有。因此,数目对进行统括和进行界划的那个一来说,并不是多,
而是自身构成了为一个规定了的定量的界限;多构成一个数,如一个二,一
个十 ,一个一百等等。

进行界划的一,现在就是与他物相对的、被规定了的东西,是一个数与
另一个数的区别。但是这种区别不会变成质的规定性,而仍然是量的区别,
仅仅归属于进行比较的、外在的反思。数仍然是回复到自身的一,并且与其
他的数漠不相关。数对其他的数这种漠不相关,乃是数的基本规定:它构成
数的自在的、被规定的有, 同时又构成数自己的外在性。这样,数就是一个
计数的一,作为被绝对规定的东西,它又具有单纯直接性的形式,所以与他
物的关系,对这样的一说来,完全是外在的。作为一,它就是数,因为规定
性是对他物的关系,一就从自身中的环节,即从它的单位和数目的区别中,
有了规定性,而数目本身又是一的多,这就是说这种绝对外在性又是在“一”
本身之内的。数或一般定量这种自身矛盾,就是定量的质;这种矛盾在定量
的质进一步的规定中发展了。

注释一

空间大小和数的大小,时常被认为同是很确定的两类大小,其区别只是
由于连续性和分立性规定之不同,但是作为定量,它们都处在同一阶段。几
何学在空间大小方面,一般以连续的大小为对象;而算术则在数的大小方面,
以分立的大小为对象。但是这两者以对象之不同,它们之被界限和被规定,
也就没有相同的方式和完满性。空间大小只有一般的界限;在它应当被认为
是绝对的规定的定量时,它才需要数。几何学本身并不测量空间的形象,它
不是测量术,而只是比较那些形象。即使在几何的定义那里,一部分规定也
是由等边、等角、等距离取来的。因为圆只依靠圆周上一切可能之点都对圆
心有同等的距离,所以圆的规定并不需要数。这些基于相等或不相等的规定,
是道地几何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还不够:对其他的东西,例如三角形、四
边形,数仍然是需要的:这个数在它的根本中、即在一中,包含着自为的、
规定的东西,不包含借助于他物、即借比较而被规定的东西。空间的大小,
就点而言,固然具有与一相应的规定性,但是当点超出到自身以外时,点就
变为一个他物,变成线:因为点本质上只是空间的一,所以点在关系中,就
变成连续性,在连续性中,点的性质,那个自为的规定的东西,那个“一”,
便被扬弃了。既然那个自为的规定的东西应当在自身以外的东西中保持自
身,那么,线就必须被设想为诸一的一个数量,而界限也必然在自身中获得
多个的一的规定,这就是说线的大小也必须和其他空间规定的大小一样,被
认为是数。

算术考察数及其符号,或者不如说算术并不考察它们,而是用它们来运
算。因为数是漠不相关的规定性,是漠然不动的;必须从外面使它活动并发
生关系。关系的方式也就是算法。算法在算术中将逐一出现,而它们的相互
依赖,也是很明显的。但是引导它们前进的线索,却并没有在算术里提出来。
另一方面,从数的定义本身,也很容易得到系统的排列,教科书中对这些事
物的讲说,正要求有这样的排列。我们将在这里简略地指出这些主要的规定。
数的根本是一,因为这个缘故,一般说来,它是一个外面凑合起来的东
两,是一个纯粹分析的符号,并没有内在的联系。因为数只是外在的产物,
所以一切计算都是数的产生,即计数,或更确切地说,综计。这种外在的产
生永远只是作同样的事,它的差异唯有在于应当被综计的诸数互有区别;这
样的区别一定是从别的地方和外在规定得来的。

我们已经看到,构成数的规定性那种质的区别,就是单位和数目的区别;
因此,一切可以在各种算法中出现的概念规定性,都归结到这种区别。作为
定量的数,也有其适宜的区别,这种区别就是外在的同一和外在的区别,即
相等和不相等;这些反思的环节①,要在后面本质规定中区别那一章里加以讨
论。

此外还须预先提一下的,就是数一般可以用两种方式产生,或是统括,
或是分开已经统括了的东西——因为两者的发生都用了以同一方式来规定的
计数法,所以相当于数的统括的东西,人们可以称之为正面算法,而数的分
开,人们可以称之为反面算法;算法本身的规定却并不依赖这种对立。
1。在这些解释之后,我们在这里随着举出计算的方式。数的最初产生,
是多个本身的统括,即其中每个都被当作一——这就是计数。因为诸一彼此
都是外在的,所以它们以感性的形象来表现自己,数由之而产生的运算,便
是数指头、数点等等。什么是四、五等等,那是只能够指陈的。由于界限是
外在的,所以这个连续过程中断的地方,毕竟是某种偶然的、随意的东西。
在各种算法的进程中,出现了数目与单位的区别,这种区别为二进位、十进
位等数的系统奠立基础。大体说来,一个这样的系统依靠采用什么数目作为
经常反复的单位的那种随意性。

由计数而生的数,又将再被计数。数既然是这样被直接建立起来的,所
以它们彼此间还没有任何关系,就被规定了:它们对相等和不相等是漠不相
关的:它们相互间的大小是偶然的,因而一般是不相等的——这就是加法。
人之所以体会到7 与5 构成12,那是由于用指头或别的东西对7 再加上5 个
一;以后,人们就要把这种结果死背牢记,因为那里没有任何内在的东西。
7X5=35,也是如此,人们由于用指头等等来计数而知道对一个七再加一个七,
如此五次就成功了,而其结果也同样要死背牢记的。现成的一数加一数,或
一数乘一数,都只有硬记才能学会,由此便可以省掉去找出总和或乘积的计
数之劳了。

① 反思的环节,指同一与区别。——译者

康德曾在《纯粹理性批判》的导言第五节中把7+5=12 这一命题看作是
一个综合的命题。他说:“人们起初固然会设想(确是如此!)这个命题仅
仅是一个分忻命题,它根据矛盾律由七与五之和这一概念来的。”和的概念
不过是抽象的规定,即:这两个数应当统括起来,而且作为数,就应当是用
外在的、即无概念的方式加以统括——那就是从七再数下去,直到数完须要
加上的其数目被规定为五的那些个一为止;结果就带来了人们从别处知道的
名词,即12。康德接着说道,“但是假如仔细考察一下,就会发现7 与5 之
和这一概念所包涵的东西,不过是联合这两个数为一个单一的数,丝毫不因
此而想到这统括两数的唯一之数是什么;”——他又说,“我对这样可能的
总和概念,尽管分析,也在其中遇不着十二。”但是那种课题之获有结果,
却与总和的思维,概念的分析毫不相干;“必须超出概念,用五个指头等等
帮助来取得直观,于是便将在直观中给与的五的单位加到七的概念上去。”①
五诚然是在直观中给与的,即是在思想中随意重复的一完全外在地联秸起来
了;但是七也同样不是概念;当前并没有人们所耍超出的概念。5 与7 之和
就是指两个数无概念的联结;这样无概念地从七继续数起,直到把五数尽为
止,正如从一数起一样,都可以叫做一种联结,一种综合,——但这种综合
完全是分析性质的,因为这种联系完全是造作出来的;本来在其中或引入其
中的,都没有不是外在的东西。7 加上5 这一设准与一般计数设准的关系,
也正如延长一直线的设准与画一直线的设准关系一样。

综合这一名词既是如此空洞,综合先天出现——这一规定也是同样的空
洞。计数当然不是感觉的规定,根据康德对直观的规定,只有感觉规定留下
来给后天的东西。计数当然是基于抽象直观的活动,这就是说它是内一的范
畴来规定的,并且在那里,一切其他感觉规定以及概念都被抽去了。这样的
先天,总之是模糊不清的东西:作为冲动、意向等等的情绪规定里面有同样
先天性的环节,正如空间和时间被规定为存在物,而时间的东西和空间的东
西被后天地规定那样。

与此有关的,还可以再说康德关于纯几何基本命题的综合性质的主张,
同样很少根本的东西。由于康德以为较多的基本命题都真的是分析的,所以
对那种综合观念,单单举了两点间最短者为直接这一基本命题。“我对于直
的概念,并不包含大小,而只包含一种质;最短的这个概念是完全添加上的,
并不能从直线概念的分析得出来;所以这里必须用直观帮忙,综合只有借助
于直观才可能。”①但是这里所涉及的,也不是一般的直的概念,乃是直线的
概念,而直线却已经是空间的,有了直观的东西,直线的规定(假如人们愿
意的括,也可以说是直线的概念),当然不外是绝对单纯的线,就是在超出
自身以外之中的(所谓点的运动)绝对的自身关系,在这种线的延伸中,并
没有建立任何规定的差异,任何在它以外的点或点的关系,——这是绝对在
它自身中的单纯方向。这种单纯性诚然是它的性质,假如说直线似乎很难分
析地下定义,那么,这也仅仅是为了单纯性规定或自身关系的缘故,并且仅
仅因为反思在规定时,面前首先便有了多,或说由另外的多而进行规定;但
是,干脆就自身说,要把握延伸自身中的单纯性这种规定,或延伸由他物并

① “必须??概念上去’一句,黑格尔说得较为简括,并非逐字征引。参看蓝译本第36 页。——译者

① 参看蓝译本第36 页,重点是黑格尔加的。——译者

无规定的这种规定,却并不难;——欧几里得的定义所包含的,也不外是这
种单纯性。但是现在这种由质到量的规定(最短)的过渡,这种应该构成综
合的东西的过渡,却全然只是分析的。线,既然是空间的,就是一般的量;
最单纯的东两,从定量来说,那就是最少的;从线来说,那就是最短的。几
何可似接受这些规定作为定义的附款;但是阿基米得在他关于圆球体和同柱
体的书籍(参看豪伯尔〔Hauber〕译本第4 页)里,作了最适宜的事情,把
直线的那种规定树立为原理,这与欧几里得将关于平行线的规定列入原理之
内同样是正确的,因为这种规定的发展,要成为定义,同样不是直接属于空
间性,而是属于抽象的质的规定,和上面的单纯性一样,要求方向之类东西
的等同。这些古人对他们的科学,给了突出的特性,其表述严格限于材料的
特征以内,因此,与这些材料性质相异的东西就被排除了。

康德所提出的先天综合判断这一概念,是他的哲学中伟大和不朽之处。
这个概念表示区别与同一不可分离,同一在自身那里也就是不曾分离的区
别。因为这个概念就是概念本身,并且一切自在的东西都是概念,所以这种
概念当然也在直观中同样呈现,但是在那些例子中所得到的规定,却并不表
现概念;数和计数倒不如说是一种同一性或同一的发生,它绝对仅仅只是外
在的,是仅仅表面的综合,是这样一些一的统一,即这些一并不被当作是彼
此同一的,而是外在的、各自分离的。至于直线为两点同最短之线的规定,
倒不如说只以抽象同一物这个环节为基础,在抽象同一物那里并没有区别。
我由这段插话再回到加法本身。与加法相应的反面算法,即减法,是数
的分离,它也同样完全是分析的。和在加法里一样,数在减法中,也一般被
规定为彼此不相等的。

2。第二种规定是须要计数的数相等。那些数由于这种相等而是统一体,
于是在数那里便出现了单位与数目的区别。乘法的课题是总计单位的数目,
而单位本身也是一个数目。至于两数中,哪一个被当作单位,哪一个被当作
数目,如说四乘三,即以四为数目,三为单位,或倒过来说三乘四,那都是
一样的。——前面已经说过乘积的原始发现,是用简单的计数,即用指头等
等数得来的;后来依靠那些乘积的累积,即九九表,及对九九表的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