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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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选择- 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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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市场(不收费)是因为没有私产,所以整个问题不是市场的失败,而是政府不推行私产
的失败。
奈特是个重要的经济学者,没有拿得诺贝尔奖怎样也说不过去(虽然他有五个学生获
该奖)。他那一九二四年的鸿文是他的代表作,在重点上提出了四十六年后的高斯定律!但
为什么奈特那样重要的提点,在行内被漠视了,大家还继续在社会成本的话题上吵呀吵的?
有两个原因。其一是奈特的行文不容易读。他的文字虽然有千钧之力,但就是不容易
读得懂。一个伟大的思想家,表达不够明朗可能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其二是悲哀的。庇古没
有回应奈特的鸿文。他只是把公路的例子在跟而来的《福利经济学》一书的再版中删除。这
删除似是逃避了。一子错,满盘皆落索。公路的例子错了,其他类同的例子又有什么作为呢?
作为是有的。其他例子把社会成本的辩论拖长了四十多年,愈吵愈烈,要到高斯一九五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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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另一个例子才立竿见影。这是后话。
第三节:蜜蜂惹来的争议
虽然庇古在他的巨著中提出多个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分离的例子,但奇怪地到了五十
年代初期,经济学行内盛传的例子只有米尔的灯塔与庇古的工厂。这使好些学者认为有社会
成本问题的情况不多,市场失败的机会不大。然而,一九五二年,英国的米德(J。E。 Meade)
提出了蜜蜂的例子,社会成本的问题又热闹起来了。
当时经济发展的学说正在兴起,社会成本的概念与发展有关联,火上加油,搞得经济
学风起云涌,而到了五十年代后期,社会成本问题就变为界外效应(externality)问题,
数之不尽的「界外」名称目不暇给。我当时是学生,被弄得团团转。后来在一九六九年我大
发牢骚,手起刀落,把界外效应杀下马来。这是后话。
米德的例子,是养蜂人的蜜蜂飞到隔邻的苹果园采蜜,不用付价给果园的主人,后者
所种的果树数量就会少于花蜜可以收费的情况。这是无效率,政府应该补贴(subsidize)
给果园,鼓励多植树。另一方面,蜜蜂采蜜之际,无意间把花粉传播,使果花结子的数量增
加。但果园的主人没有给钱养蜂的购买蜜蜂传播花粉的服务。这样,在边际上蜜蜂的饲养就
过少了。从社会的角度看也是无效率,政府也应该补贴给养蜂者多饲养。
我们不难明白蜜蜂的例子发表后就立刻大名远播。蜜蜂的翻飞,衬托大自然的风和日
丽,而又那样新奇,怎会不触发经济学者的想像力?另一方面,近代的经济发展学说起于一
九四八年,蜜蜂的例子一九五二年出现,而在那学说中社会与私人的成本或利益的分离是个
重要话题。这样,蜜蜂及其他几个例子就把经济学搞得天翻地覆。在讨论这个不幸的发展之
前,我要先说一个范话。
一九七二年,我在华盛顿州有世界苹果之都之称的Wenachee 市一带作了养蜂与果园的
实地调查,只三个月就大功告成,于七三年发表了《蜜蜂的神话》。其结论是,不仅蜂主与
园主有花粉传播的服务合约与蜜蜂采花蜜的合约,而且价格范定的精确不亚于市场一般的其
他物品。我调查了不同的季节(春季需要花粉传播服务,夏季盛产花蜜)与不同的植物(服
务的需求与花蜜的供应不同)。租用蜜蜂服务以每箱算,金钱租值是以花蜜回报少为高,花
蜜回报多为低,而同一季节,不同用途的平均租值(服务收费加花蜜所值)大致一样。在夏
天,不用服务但有花蜜回报的,租值是负值(蜂主要交租给园主,也是每箱算)。
这篇推翻米德的蜜蜂例子的文章是意外的收获。学术生涯四十年,只有这一次,几个
月的功夫就轻而易举地发表了一篇数十年来常被引用的文章。这可见研究的回报,也要论碰
巧。我幸运过一次,但远不及高斯的音波频率研究那样幸运。这是后话。
回头说经济发展学说与蜜蜂的关系,就没有那样幸运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相对上
美国非常富有,而落后的贫穷国家所在皆是。落后之邦怎样才会有可观的经济发展,才可以
不向美国乞怜,是热门的话题。洛克斯(R。 Nurkse)于一九四八年出版了《落后国家积聚
财富的困难》(Problems of Capital Formation in Underdeveloped Countries)一书,经
济发展学说就兴起了,极盛大约十五至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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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发展学说的重心问题,是政府要鼓励哪一种投资才可以促进经济的增长率。答案的
一个重点,是经济发展的投资要重于社会的成本与收益,而不单顾私人的成本与收益。一项
私人的投资,要注意的是没有算在私人成本之内的对社会的损害,或没有算在私人收益之内
的社会收益。
想当年,什么要算什么要不算是复杂的话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因为社会是个人
之外,社会成本问题就成为界外效应(external effects 或externalities)之说。界外的
话题始于马歇尔。分析成本,一家工厂的生产成本下降,可能使这工厂之外的其他厂商的成
本也下降;一家工厂对生产要素的需求增加,可能使其他厂商的成本上升。这是有名的
external economies 与external diseconomies,不一定牵涉到私人与社会的成本或收益有
所分离。哪一种界外效应有社会与私人的分离,哪一种没有,是令人头痛的分析。据云:技
术上的界外效应(technological externalities)有分离,金钱上的界外效应(pecuniary
externalities)没有。但什么算是「技术上」,什么算是「金钱上」,又吵个不休。到后来,
单是技术上的界外效应就有几十种!
是在这个模糊不清的日子中高斯拦途杀出,提出了后来有口皆碑的高斯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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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高斯的音波频率
高斯是个幸运的大思想家。五十年代因为经济发展问题而大兴土木的界外效应争议,
他没有参与,有关的文章也少读。旁观者清,当局者迷,在界外效应的话题上高斯是个旁观
者。是的,有些科学上的问题,知得越少越有利。更幸运的是他无意间遇到了一个奇特的实
例,使他能从另一个角度看社会成本的问题。
高斯出自伦敦经济学院,二十一岁到美国游学一年,其间在芝加哥大学旁听了奈特两
课,若有所悟,写了一篇六年后(一九三七)发表的、四十多年后才被重视的关于企业的本
质的文章。一九九一年获诺贝尔奖时,该文是被提及的二文之一。在诺奖演说中,高斯说:
「在八十多岁因为二十多岁时写的文章而获奖,是奇异的感受。」
留美一年之后他回到英国任教职,研究的兴趣集中在垄断的话题上,对政府支持的垄
断是他的专长。他调查过英国的邮政局的史实发展,但主要的研究是英国广播公司的垄断专
利。高斯在一九五一年转到美国的水牛大学任教职,其后转到维珍尼亚大学,最后转到芝大。
没有博士衔头,到美国任教不便,他以几篇文章申请,获伦敦大学颁予科学博士,是荣誉性
质的衔头。曾经与他有一面之缘的戴维德写介绍信,高斯在美国就找到工作了。
到了美国,高斯的研究还是广播的垄断专利。在美国,管制广播权力最大的是「联邦
传播委员会」。高斯问:这庞大的权力是怎样产生的呢?他追查历史,知道这委员会的前身
是「电台传播委员会」。后者的诞生,是因为在二十世纪初期,美国东岸波士顿一带的渔民
出海捕鱼,一去数天,家人与海上的渔船联络,报天气、问平安等,是以无线电机传达的。
问题是多艘渔船出海,好些与家人联络时用同一音波频率,在空中互相干扰,弄得一团糟,
而有些好事之徒,乱用频率报出不实的天气讯息。「电台传播委员会」的成立,是为了要管
治这混乱的情况。后来委员会的权力不断扩张,最后变成为「联邦传播委员会」,管治美国
的所有传媒。
一九五九年初,高斯为音波频率混乱的问题写了《联邦传播委员会》(The Federal
munications mission)一文,寄到芝大的《法律经济学报》,要求发表。该学报当时
的主编是戴维德。后者一读来稿,惊为天文。然而,芝大的众多高手一致认为文内最重要的
一个论点错了,不修改就不应该发表。但高斯坚持己见,认为自己没有错,不改。戴老说众
多高人说要改,高斯的回应是既然那么多高人关注,就是错了也一定是错得有趣,应该发表。
书信来回几次后,戴老与高斯协定,文章发表,但高斯要在发表后到芝大澄清他坚持的观点。
音波频率的混乱,互相干扰,是难得一见的绝妙实例。看来与工厂污染邻居类同,但
音波频率的互相干扰却没有好人与坏人之别。工厂污染邻居,工厂是坏人,邻居是无辜。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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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害谷稻,火车坏,农民无辜。蜜蜂采蜜不付钱,园主好,蜂主坏。河的上游污染下游,
上游坏,下游无辜。永远是一坏一好,坏的要赔偿给好的或无辜的,顺理成章,从来没有人
反对过。但音波频率的例子,是你干扰我,我也干扰你,没有好坏之分。不用考虑谁好谁坏、
谁对谁错,音波频率的例子提供了一个客观的角度看世界。我损害你,但同时你又损害我,
那应该是由谁赔偿给谁了?
高斯在调查联邦传播委员会的档案中,找到一段有趣的发生在一九五八年的对话,是
一位议员在聆讯中质疑哥伦比亚广播系统的总裁。该议员问:「广播的频率为什么不公开竞
投,价高者得,使纳税人多得利益?要是政府将一块土地给你畜牧,政府是会收费的,但为
什么土地收费而频率不收费?使用空间收费为什么不合理?」总裁的回应,是这观点新奇,
他从来没有想过。高斯之见,是这新奇观点新于一七七六年的史密斯(A。 Smith),资源(频
率)的使用应该由市场而不是由政府指导的。
完全看不见的音波或广播频率,可以界定为私产而其使用可在市场成交,于一九五九
年提出来不仅新奇,而且有很大的感染力。我作学生时读到,在床上辗转反侧地想了好几晚:
如果看不见、摸不的空中频率可以界定为私产,世界上还有什么物品不可以界定为私产呢?
频率可以界定为私产是相当肯定的。
回头说芝大的众多经济学大师反对《联邦传播委员会》文内的一个重点,是高斯提出
了另一个例子与分析。高斯说如果一块地用作种麦,又用作停车,其混乱与互相侵犯,与音
波频率在空中互损一样。频率的混乱例子既然没有好人与坏人之分,车辆停在农地上,损害
了农产品,也没有好坏之分了。农地若因为种麦而不准停车,是种麦者损害了停车的人。是
要谁赔偿给谁呢?
高斯的答案,是要看产权谁属。要是农地是种麦者的私产,那么要停车的大可付费给
种麦者,付费够高就买了损害种麦的权利。反过来,如果地权是停车者所有,那么要种麦的
大可给停车的一个租金,把车辆赶出地外。高斯之见,是停车与种麦的混乱,车停在麦田上,
是因为土地不是私产的结果。这是说,混乱与互害是因为产权没有被界定为谁属。如果产权
被界定了,不管谁属,市场的交易会导致土地价值最高的用途被采用,不会再有混乱的情况。
在这例子之后高斯的一句结论清楚而重要:「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一个必需的前奏。」(The
delineation of right is an essential prelude to market transactions。)
我们今天不容易明白,为什么当年作为首屈一指的经济学重镇的芝大,其代表人物会
一致地反对高斯上述的分析。我认为成见是主要的困难。我种植,你把车子停在我的农作物
上,怎可以不赔偿给我?当年不容易看到,我不准你损害我的农作物,是损害了你。更不容
易同意的是要我赔偿给你,请你把车子驶出农地。
戴维德一字不改地发表了高斯的《联邦传播委员会》,作为五九年那期的首篇,交换的
是发表后高斯要到芝大澄清他的观点。高斯反对作公开讲话,所以研讨是在戴维德之家晚饭
后举行。是一九六○年的春天,戴老请了当时在芝大的最优秀经济学者,名单如下:Martin
Bailey,Milton Friedman,Arnold Harberger,Reuben Kessel,Gregg Lew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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