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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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选择- 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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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举行。是一九六○年的春天,戴老请了当时在芝大的最优秀经济学者,名单如下:Martin
Bailey,Milton Friedman,Arnold Harberger,Reuben Kessel,Gregg Lewis,John McGee,
Lloyd Mints,George Stigler,加上戴维德及高斯,共十君子。
这是不容易想像的高手云集,晚饭后在戴老家中激辩了三个小时,到最后还站不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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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高斯与佛利民。那是后来被公认为经济学历史上最精彩的辩论,大名远播。当晚在场的
十君子我认识八个,得到一手的资料,曾经在New Palgrave 经济学百科全书发表《高斯》
时作过陈述。这里本来不应该再谈,但该辩论是重要的一页经济思想史,中国的读者是应该
多知一点的。让我从几个当晚在场的人的回忆说说吧。
麦基(McGee)的回忆,是当晚饭后高斯首先问:一家工厂污染邻居,工厂要不要赔偿?
或政府应不应该抽工厂的税?所有在坐的人都说要的或应该的。但高斯反对,说不一定,可
能邻居应该赔偿给工厂减产。激辩开始后,高斯提出畜牧与种麦的例子(见下节),夏保加
(Harberger)搬动椅子造栏杆,阻止牛群吃麦。(高斯不记得有搬椅子的事。)最后所有芝
大的人都错,对的只有高斯。
一个英国人单枪匹马,把整个芝大打败,惊心动魄。夜阑人静,大家离开戴老之家时,
互相对望,自言自语地说将来可以为历史作证。
史德拉的回忆略有不同。辩论到半途,佛利民突然站起来开枪乱扫,半个小时后,所
有的人都倒下,只有高斯一个人还站。
史氏认为当晚的辩论没有录音,是经济学的一个大损失。嘉素(Kessel)在辩论前反
对高斯最激烈。他的回忆是该晚回到家里,意识到高斯是史密斯后对经济体制认识得最深入
的人。
高斯自己的回忆,是见所有人都反对他的观点,有点胆怯,但怎样也想不出自己错在
哪里,所以坚持己见。后来听到佛利民的分析,清楚绝伦,才肯定自己可以安枕无忧。
我没有向佛利民问及当晚在戴老家中的大辩论。一九九一年高斯获诺贝奖时,佛老和
我到瑞典观礼。高斯作演说我坐在佛老身旁。高斯进场,掌声雷动,我静静地问佛老:「这
个人的诺奖你怎样看?」佛老回应道:「高斯吗?他早应在十多年前获奖了。」戴家之战反映
学术研究的可爱。芝大的夏理.庄逊(H。 Johnson)当时在英国的伦敦经济学院,过了一夜,
芝大收到他的恭贺电报:「喜闻一个英国人再发现了新大陆!」芝加哥大学历来以高举私产与
市场知名,反对政府干预,但辩论前他们是赞成政府干预的。高斯出自历来同情政府干预的
伦敦经济学院,但他反对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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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高斯定律的三个版本
高斯定律有三个版本。第一是上节提到的: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一个必需的前奏。
从科学方法的角度看,这算是一个定律(theorem),而我认为是正确的。然而,严格地说,
这定律不是高斯始创的。远在十九世纪后期,新古典经济学就有了交易定律(Theorem of
Exchange),不完善,我在卷一第七章作了修改。但那传统的交易定律不仅不完善,而且忽
略了交易必需的局限条件。高斯定律这第一个版本的重要贡献,是把传统的交易定律加上一
个不可或缺的局限:权利属谁要有界定,私有产权是也。
另一方面,这高斯定律版本,与一九二四年奈特提出的差不多完全相同。我在本章第
二节谈及,奈特回应犨择,或出售土地给潜在的竞争者。又例如有人说高斯忽略了财富转移
的效果,所以栏杆位置不变不一定对。麦如果是种麦者的私产,他会比较富有,但如果牛吃
麦的权利转到养牛者那边去,后者会较富有。这是对的。但有人说因为财富的分配前后不同,
较富有的一方喜欢多吃牛,或喜欢多吃麦,栏杆的位置就会有点改变了。吹毛求疵,责之何
患无词!
究竟这大名的高斯定律是不是一个定律呢?看来是,其实不是,因为在基础上高斯的
逻辑是错了的。他不应该假设交易费用是零。我们要知道私有产权(清楚的权利界定)是一
种制度,市场也是一种制度,而这些制度的存在是因为有交易费用而起的。如果所有交易费
用真的是零的话,我们根本不需要有私有产权,不需要有市场交易,栏杆也一定会建在牛的
增值与麦的损害的边际相等的位置上。
想想吧,如果交易费用是零,一个免费的仲裁者可以知道每个人的专业生产成本、品
味,可以知道土地或任何其他资产的适当用途,可以知道每个工作者的边际产值,也可以知
道怎样按边际产值分配,分配些什么,劳力之外的资产租值可以怎样分配而没有人有异议,
等等。这样定下来,资产(包括劳力)的使用决定了,分配大家同意了,每个人言而有信,
不会反悔,不会偷懒、卸责、欺骗等,约束牛群的栏杆一定是建在上文提出的位置。中央指
导与分配神乎其技,不需要有私产,也不需要有市场。这是没有交易费用的世界,可惜这是
个乌托邦。
高斯假设有产权界定及有市场交易,与他假设的没有交易费用是有冲突的。三者不能
共存。没有交易费用,不会有产权或市场。问题是哪些交易费用会促使私产制度与市场制度
的存在,或怎样的交易费用可以挽救栏杆的位置?这个问题我想了十多年才得到答案。真不
好意思为人师表。我常对学生说:想不通就要转换角度。说来容易,但自己往往不懂得怎样
转。我自一九八一年就知道高斯定律有上述的困难,于是试从交易费用是零加上去,加来加
去也加不出答案来。几年前一天晚上,时来运到,我从梦中惊醒,意识到答案要从高的交易
费用减下来,因为私产与市场是为了减低交易费用而产生的。这角度一转,只几分钟就知道
答案的大概。
且让我从中国大跃进的人民公社的交易费用减下去吧。不是有意挖共产中国的苦,而
是人民公社的实例不容易找到类同的。要是交易费用是零,或够低,人民公社大有可为,毛
主席当年是忽略了交易费用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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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于完全没有私产(包括劳力)的人民公社,工作与产品的分配,资源的使用,皆由
中央直接或间接地指导。要是所有交易费用(包括讯息费用)是零的话,产权的界定是多此
一举的:交换不一定需要市场,以专业生产然后由中央指导交换分配,天衣无缝,根本不需
要市场。
问题是在中央主理的情况下,人的自私本质不变。讯息费用、监管费用、政治费用等
加起来的交易或制度费用非常高。私产的成因,是让每个人运用自己的讯息,自己「监管」
自己,而市场作讯息的传达,物品的成交不用搞政治,或走后门。没有错,市场本身有很多
问题,我在卷二的第九章就提到造价与隐瞒讯息的问题,那些因为自私而使私产与市场增加
交易费用的行为。但权衡轻重,虽然这后二者的交易费用相当可观,但比起没有私产的情况
却是低得多了。
私有产权是市场交易的一个先决条件,那不错,但有私产是不一定有市场的。在本卷
第五章分析企业的合约本质时我会详论这个问题。这里要说的是私产能节省的讯息费用、监
管费用、政治费用等非常大,所以在某些政治费用容许的情况下我们就会有私产。有了私产,
市场的运作主要是看订价的费用够低。这些是高斯定律所需要的局限条件了。如果我们要以
市场来决定边际之利益与损害相等的「栏杆」位置,我们只要加上交易费用不会影响边际的
假设。有些交易费用会影响边际的选择,另一些是不会影响的。
让我在这里提出另一个定律:市场的相对价格不变,不管产权谁属,交易费用不变栏
杆的位置不变。这样看,交易费用一定是高于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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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高斯的贡献
不要以为我指出交易费用是零的假设是高斯定律的失误,对高斯有贬意。四十年来我
佩服这个人。事实上,没有「交易费用是零」的提点,我不会在一九八一年意识到私产与市
场的存在是因为交易费用高于零,从而准确地推断了中国会走的路。
不要以为我说高斯「幸运」是贬低了他。从事科学研究的人都知道,「幸运」是所有重
要发现的一个因素。高斯比一般经济学者幸运,因为每有新意,他就锲而不舍、日思夜想地
追求。这方面他深深地影响了我。
也不要以为我说五九年的高斯定律的第一个版本——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一个必需
的前奏——奈特早于一九二四年说过了,是贬低了高斯。没有错,这句定律,奈特与高斯所
说的一样。但高斯所用的角度不同:他重于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冲突,而这样看是把产权的重
心放大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度看世界,艾智仁老早就这样看,可惜艾师没有把这角度带
到社会成本的问题上去。科学就是这样奇妙。角度略转一下,或多加一个层面,就可能看得
很远、很远的。
前文提及,高斯一九六○年的鸿文题目,不是社会成本的答案,而是社会成本的问题
或困难。高斯之见,问题的所在是界定私产不容易,而交易费用可以高不可攀。在该长文中,
养牛与种麦的有名例子占不到十分之一的篇幅,余下来的大部分是考查侵犯法律(torts)
的案例,带读者到真实世界那里去。
高斯说英国没有炸鱼及薯条就不是英国,举出炸鱼的气味引起的官司。一个阳光普照
的泳池,给隔邻新建的高楼阻碍了阳光;一个牙医给患者钻牙,其声浪骚扰邻居。这些官司
都示范了一些略为不同的层面,而法庭的裁决大致上没有乱来。
高斯指出,不同的侵犯行为有不同的交易费用,而权利的界定若由甲方转到乙方,其
交易费用可能会转变。例如我把废物扔到你的后园,你要我赔偿的交易费用会低于我的小女
儿的哭声吵醒了你。又例如工厂污染邻居,邻居要工厂赔偿或减产的费用会低于工厂要邻居
赔偿而减产的费用。这是因为邻居的人数比较多,要集资赔偿给工厂不容易通过。虽然这些
例子不在高斯之文内,但他的例子使我们想到这些问题。
高斯又指出,法庭对侵犯官司的判案,往往反映法官是意识到因为交易费用高而使市
场不能处理的困难。法庭不会像市场那样精细,不会考虑边际上的利益与损失,但甲与乙之
间的权利划分,哪方面对社会的利益比较大,法庭是考虑的。这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含意。市
场是一种制度,法庭裁决是另一个制度。有私产,有市场,但侵犯的案件仍时有所闻,反映
市场不是那样神通广大。法庭的裁决考虑社会的整体而不考虑边际的益损,是交易费用较低
的武断,或依照历史案例裁决。这是说,法庭可以代替市场,也可以协助市场的运作。反对
政府干预是不应该反对政府监管的所有事项的。法庭的存在往往是要减低交易费用的结果。
这里我希望中国的读者能够明白,由政府主理的法治不仅重要,而且要搞得有分寸绝
不容易。高斯提出的侵犯案例,都是出自有悠久法治传统的英国及美国,而就是在这些先进
之邦,错误的裁判并不罕有。在法治这方面中国要急起直追是明显不过的吧。高斯六○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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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文提出的最重要的一点,不幸地被行内漠视了。他认为市场的物品或资产的交易,不应该
从实物的本身看。他建议我们要转换角度,要从权利的约束那方面看物品,而市场的任何物
品,交易的是一个约束了的权利的组合。
例如你买一个苹果,买回来的是观看或吃的权利,但你不能把苹果掷到我的脸上,或
把吃剩的扔到邻家去。买手枪,其用途的权利约束当然更为严格了。物品或资产的权利组合
如果没有约束(delimitation),他人的权利就不能被界定。物品的权利没有约束,其物主
可以很富有,而市场的运作会因为权利的约束与界定不够明确而引起混淆。
从权利约束的角度看物品或资产,是正确的。这是产权经济学的一个重点。问题是权
利是抽象之物,不容易处理。事实上,高斯建议的以权利角度看物品,与欧洲法律历史对产
权(property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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