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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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 第3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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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他们就是团练组织的绅士管理人员。结果,保甲旁落到地方
绅士之手的趋势成了咸丰朝及以后农村中国的共同特征。下面将
会谈到,胡林翼在贵州时已经是给名流委以正式权力这一趋势的
先驱者,当他在湖北任巡抚时,他继续促进这一趋势。常规的保甲
制甚至在1861年他去世前不久制订的团练章程中都没有被提起;
。绅董。在地方上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是地方秩序的基础。②在19
世纪80年代,官府力图在武昌周围恢复保甲制,想以此把一切正
式权力明确地交给绅士掌握,从这件事人们可以联想到这些绅董
和他们的民兵在那个地区保持着决定性的地方权力。武昌知府李


有棻设计的这一制度只在保甲的最低两级(牌和价)依靠平民,这
两级受里绅的监督,在他们上面则由每个乡的总绅监管。① 

① 李有棻:。武郡保甲事宜摘要。(1887年)卷3,第1-2页。 
② 。胡文忠公遗集。卷84,第1页。关于同治中兴规划的意识形态,见芮玛丽:
。中国保守主义的最后一站,1862-1874年的同治中兴。(斯坦福,1957年)。 

必须了解的是,把正式的行政权委托给绅董之举被晚清的官
员看成是一个改革措施。它是恢复各级政府的效率和一体化企图
的重要部分;这一企图在同治。中兴。时期(1862-1874年)推行得
最有力,但它实际上与伟大的。经世派。行政官员一起最早产生于
19世纪初期。在叛乱的年代里,如果要确保名流的忠诚和积极抵
抗,县一级的地方改革就成了必不可少的措施。最紧迫的问题之
一是晚清社会的贪污腐化这一祸根。对农村居民来说,一个知县
的安排巧妙和道貌岸然的贪污,比起胥吏和衙役(这些人是最接近
和最明显的掠夺者)赤裸裸的勒索来,多少离他们的日常生活要远
些。因此,通过剥夺胥吏衙役的那些他们赖以进行敲诈勒索的正
式政府任务——特别是征税权和地方治安权——和把那些任务委
托给绅士本人,政府常常能够安抚地方的名流。例如,胡林翼在
1854年谈到团练管理时评论说,胥吏衙役的邪恶已在农村社会深
深地扎下了根,不能一夜间加以消灭,但是知县应尽可能用正直的
绅士为其耳目心腹,停止在地方一级依靠胥吏衙役办事。②正是
出于这种考虑,湘乡的朱孙诒在王錱和其他绅士的坚持下从衙门
吏役手中取走了征税权。因此,把正式权力委托给名流之举与其
说是权力从知县手中下放,不如说是权力从比较难以控制和危险
的集团(衙门的吏役)转移到比较有同情心和可以掌握的集团(绅
士)手中,或者说,委托权力是可能这样来加以合理化的。 

中兴的杰出理论家之一冯桂芬认为绅士接管地方行政的事实


是对地方管理机器崩溃的一个必然答复。他认为,这个问题并不是
只有同治时期才存在,它可以追溯到清代初期。17世纪伟大的学者
顾炎武提请人们注意这个问题,并提出要恢复汉代的农村行政分
区。但冯桂芬则反对,因为汉制和。周礼。的规定都不适用于清代的
庞大的人口(他计算,后一个制度如果实施的话,一个普通的县就需
要25000名以上的官员)。但是清代的制度显然行不通了。因为事
实证明保甲完全不能应付地方的混乱。保甲制的官员地位太低,既
不能施加影响,又不能进行制裁。但自叛乱以来,团练制出现了,由
此又产生了图董和总董(冯桂芬显然在描述他自己的吴县的制度,
那里的团练组织已经建立在里甲制单位的基础之上)。旧的保甲长
已经无用,因为他们既无官职,又无势力。但绅董虽非官员,却近于
官,因此能成功地统治乡村。①冯桂芬的分析提出,绅士在地方行政
中的新作用,不但解决了19世纪后期的问题,而且解决了帝国晚期
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即传统的官僚制度已不能治理其密度惊人地
增长的农村人口和被经济竞争弄得日益失调的社会制度。 
绅权和。地方自治。 

① 但冯桂芬对绅董制并不满意,他提出以一种新制度来代替,即民众选出和知县
任命的平民团董将被授予准官员的地位(他们享受相当绅士的待遇,知县用照会而不用
命令与他们联系;但他们作为正式平民,也会受到惩处)。冯桂芬:。复乡职议。,载。校邠
庐抗议。(1897年),第10-12页。 

情况似乎是,内战的混乱局势造成了地方名流权力的扩大,这
种权力常在县以下政府的正式机构中行使。这一发展的重要性怎
么强调也不过分,因为旧制中名流的权力主要是通过非正式渠道
来行使的。非正式的权力原来的确是名流们自己选择的,因为执
行琐碎的地方行政任务不符合绅士地位的尊严。但现在绅士常常


发现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必须去监督地方的行政,在危机的年代
里,由于地方防御组织的日益增长的重要性,他们已经习惯于发挥
这一作用。至少旧秩序的根基之一——农村中国传统名流的权
力——以惊人的活力在太平天国叛乱的浩劫后保存了下来。 

在展望帝国结构崩溃的时期时,有一个问题出现了,即名流的
地方权力如何受民国诞生前后一些重大制度变化的影响。在这
里,我们正进入近代史中未被人探索过的巨大领域之一。19世纪
后期和20世纪初期中国的社会发展被人们研究得如此之少,以致
我们对可能进行的研究方向只能提出最假设性的建议。一个有前
途的研究项目是所谓的地方自治运动,它始于清朝的最后几年,持
续存在于整个民国时期;这是由垂死的帝国政体发起并把它当作
采纳宪政的最初步骤的运动。清朝力图使其行政现代化的这一为
时已晚的行动在许多方面以日本为榜样(日本人在一代人的时间
以前已进行了这项工作),。地方自治。最初无疑是借鉴了同名的日
本制度。在日本,这一新事物在山县有朋等人的指导下始于明治
初期,它部分地根据德国顾问莫斯提供的模式形成。它的工作包
括全面改组日本的地方政府,用统一和简化的行政制度来代替形
形色色复杂的传统制度。其目的不是为代议制政府或地方自治的
制度奠定基础,而是要创造一种地方行政的现代的、集权的和合理
化的形式,这种形式能使日本加强它取消不平等条约的环境。① 

① 东京市政调查会编:。自治五十年史:制度编。(东京,1940年),第1-14页。 

清代发起人所理解的。自治。这一名词,既不是指代议制政
府,也不是指地方自治。它只是。官治。的补充。朝廷的材料写道,
地方自治无疑是立宪之根本,但它肯定。并非离官治而独立。。它
将在官治的范围之内存在,只是去完成官治不能完成的任务。朝
廷的意图自然是要明确正规的官僚界和地方利益集团之间的力量


对比,即让前者控制一切实质性的职能,而只把余下的公务留给后
者。为了开动地方自治的机器,官员们要。选择正绅。(一个由来已
久的措词)去贯彻北京下达的一套详细的章程,其中包括在县和省
一级建立审议会和行政委员会。①根据这一制度,朝廷提出地方
名流将执行与教育、公共卫生、慈善救灾、公共工程以及其他事项
(包括按惯例应由绅士管理的杂项事务)有关的任务,执行时都受
到正式任命的官员的监督。这样就不与依靠绅士在地方一级执行
日常行政这一传统做法的原则背道而弛。 

① 。清实录。,宣统,卷5,第35-36页。在大量可以查阅自治运动的文献材料
中,有钱端升:。民国政制史。(长沙,1936年),特别是卷2;李宗黄:。中国地方政治总
论。(台北,1954年);和田清:。中国地方自治发展史。(东京,1939年)。 
② 见约翰〃芬彻的引人入胜的研究论文:。政治地方主义和民族革命。,载芮玛丽
编:。革命中的中国:第一个阶段,1900-1913年。(纽黑文,1968年),第186-226页。
此书把我们对革命前10年的了解提高到新的水平,它问世太晚,以致它的成果不能充
分地收入本书,但却使我相当彻底地重新考虑我的作品。眼下,我的观点与市古宙三
的最为接近。他为芮玛丽所编之书撰写的。试论绅士的作用。一文支持以下的论点:
。地方自治。对保守的地方名流扩大其势力来说是一个良机。至少以下的情况相当明
显:我们在试图解决这个问题时,必须把全国的、省的和地方的各级名流的不同倾向考
虑在内。我个人的假设是,现代化在整个集团内部造成了或者说扩大了裂缝;这个假
设也许可以缩小芮玛丽和市古宙三两位教授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我认为,在。地方
自治。这件事上,把。绅士。考虑为没有区别的一类人,的确会使问题复杂化。 

虽然革命前不久的省议会运动的确为扩大绅商参政提供了一
个组织,而且确实触发了省府中有产的名流和文人名流的政治兴
趣②,但是地方一级的材料说明,地方自治的主要结果只是使农村
名流在他们故乡的村社的习惯权力合法化。在民国最初的二三十
年,随着自治运动的开展,运动呈现了一种自相矛盾的特点。一方
面,它成了一个日益发展的政治学说主体的一部分,即设想沿着现
代的路线重建中国,其方式是通过代议制把地方的村社和中央政
府结合起来。这一政治学说主体经孜孜不倦的现代化倡导者、市


政专家董修甲等人(当然还有孙中山)的介绍,从美国的进步思想
中汲取了大量养料。孙中山的思想尽管有许多含糊之处,但有一
点是相当清楚的,即他支持现代性——特别是广泛的参政——不
能自上而下强加于人,而是必须在地方村社中产生,然后逐步扩大
到全国。孙中山认为,地方自治造成的结果并不是权力分散,而是
全国政治的一体化。但在另一方面,更进步的地方自治倡导者的
具体的现代化目标却被传统势力大大地削弱了;为了这些目标,自
治运动干脆认为晚清时期乡绅行使的地方统治权是正确的,并决
心使它永久存在下去。 

地方自治与存在的绅权相结合的方式可以从所谓自治区的县
以下的行政区的发展中得到启发,自治区通常简称为。区。。这种
在辛亥革命后广泛采用的区曾正式列入清政体最后几年颁布的地
方自治法规中。它原来打算执行的职能似乎主要是治安和登记工
作。辛亥革命以后,区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袁世凯总统容许实行
代议制议会的惟一的行政区。从民国初期直至1928年国民政府
成立,区在行政法中被承认是最小的有效行政单位。区长或区董
被委以地方登记、治安以及教育、卫生、地方公共工程和一切按传
统由绅士执行的地方常规公务的职责。如在旧制中那样,县长行
使最终的控制权。但是,通过投票提名区长候选人的规定(区的选
民有财产和文化等资格的限制)以及县长从被提名的人中任命区
长的规定,都具有现代的色彩。① 

① 关于区的行政史,参见。政治官报。,第445:2期(1909年1月);。内务法令例
规辑览。(北京,日期不详)第11辑,第1-21页;。法令全书。(北京,1916年),1914年,
第4期第7辑,卷39,第5-12页;又第9辑,卷31,第17页;。法令辑览。(北京,1917
年)第6辑,第109-116页;钱端升:。民国政制史。,第545、659-675页;李宗黄:。中国
地方自治总论。(台北,1954年),第113-114页。 

如果我们深入观察行政法的标准条款的内容,就能发现有说


服力的材料,证明区实际上很少受到半现代主义的自治的影响,而
确实是从19世纪的中、晚期形成的复合组织和扩大的复合组织发
展而成的绅士组织。区的真正起源可从广州附近的顺德县的事例
看得很清楚。那里区的基本结构是在1884年中法战争时期出现
的。。顺德县志。写道:。甲申时法攻越南,筹备团防。因创议分县
属为十团,募勇以时训练。事定后勇虽裁撤,而厥制相沿。光绪末
年划分自治区域,十区之名遂定。往时四十堡所统之村多移隶者
矣。。① 

① 。顺德县志。(1929年)卷1,第1页。 
② 小岛淑男:。清末的乡村统治:论苏州府的区董和图董。,载。史潮。卷88,第
16-30页(1964年)。这是一篇晚清社会史的重要的开创性研究论文。 

在其他的情况下,区直接从原来归绅士管理的标准行政区产
生。1910年前后在苏州附近的湘城,里甲制中的都干脆改称为
区,绅士区长开始忙于举行建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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