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寻现代中国(三卷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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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寻现代中国(三卷合集)- 第1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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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建法制

  中國在實施經濟改革政策過程中所出現的改變,並未因一九八四年的大膽決定而結束。改革導致了經濟過熱現象,於是中央領導人疲於奔命,應付層出不窮的失業、通貨膨脹和死灰復燃的貿易赤字等問睿妒侵泄仓醒腩I導階層保守派在一九八五年要求進行第二波的緊縮措施(前一波實施經濟冷卻措施的期間是一九八一至一九八三年)。但政策的退卻只是短暫的,迄至一九八六年,據聞在鄧小平的鼓動以及趙紫陽、胡耀邦的領導下,主張加快經改速度的幹部展開反擊:價格控制的範圍開始鬆綁,再度鼓勵勞動與激勵機制掛勾的大膽實驗,更多的農產品流入到家庭承包單位的手中,是否開放產品原料市場的議睿蔀樾乱徊ㄕ咿q論與實驗的焦點,若干國營或集體企業也出租給個別企業主或工人團體。甚至有企業透過不定期的股份發行,籌集資金,並自組領導班子,在上海亦有小型證券交易所的籌設。
  不管改革的進程是放慢還是加快,都不能忽略一個事實:中國政府選擇步入了一個法律的世界,而中國政府必須研究、瞭解、執行繁瑣的法律條文與規範。要改善這素來受漠視的課睿性S多不同的解決之道。但是透過概略審視四個面向——即律師的培訓、稅法的性伲⒓彝シǖ氖┬小H法的研究——當可對所作的重大眨袀概念。
  中國欲發展完善的法律體系,首先要訓練自己的律師。但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導人而言,這是一項特殊的挑戰,因為從一九四九年共產黨奪取政權之後,國民黨統治後期穩定成長的法律專家人數已告停頓,當時個人的法律行為被全面禁止,而法律專家、專才的哂脙H限於少數政府部門以及國家控制的司法機關。百花齊放邉悠陂g,中國有八百家「法律諮詢事務所」,其中有二千五百位全職與三百位兼差的律師。在一九五七年反右邉悠陂g,這群具備實務經驗的律師大部分遭解聘,及至一九五九年,「司法部」連同律師公會的組織均被裁撒。儘管部分政法學院的法律系仍然繼續舉辦招生,但招收的學生人數銳減,且授課的範圍集中在政治議睿菍I法律知識的培養。在一些重大犯罪事件方面,法律是由國家的法庭機關與國家訴訟人來操控。國家安全偵防事務係由「公安部」主掌,同時遇有犯罪的黨員,另有一套適用於黨員、屬於省級黨委會系統的檢察、懲處制度。大部分所謂的民事案件則委由地方市政機關或農村生產大隊的仲裁者來處理。迄至文革之初,碩果僅存的法律院系逐一關椋В鼈兯鶎賵D書館紛遭拆除或焚燬,教職員紛紛下放到農村地區。
  這個情形一直延續到一九七九年,時間長達十年之久,政府開始採取重建法律體制的基礎步驟。法律院系重新招收學生,下鄉的教職員返回工作崗位,恢復司法部建制,確立國家法院四級制;不過當時中國的法律仍然規定「反革命分子與反社會主義分子」得以不經公開審判逕自下放勞改營,而暴露出黨對司法體系的持續控制。一九八○年正式通過「律師暫行條例」,迄至一九八二年,中國共計有五千五百位全職與一千三百位兼職的律師投入工作。
  為了進一步充實法律專業人才,中共把這一設想巧妙地與目前政府試圖對人民解放軍進行人事縮編的工作結合一起。司法部於一九八二年宣佈,將有五萬七千名「優秀的軍官」轉任到文官體系之中,並在奉派到法院系統或公安部之前給予法律專業的訓練。就如同延攬更多專業醫療人士以消弭「赤腳醫生」的作法般,有二十萬名具備管理經驗的「司法工作人員」被延攬到司法機構中。
  迄至一九八二年,有二十所大學與研究機構提供大學畢業生為期四年的法學訓練課程,總計錄取了二千名學生。為了取得律師的資格,這些資伲鼉灝惖膶W生必須完成課程,以證明他們「心繫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並在司法單位或法學研究機構從事兩年的學徒式工作和通過律師資格考試。除此之外,尚有一百所其他大專院校和司法部本身所屬單位亦提供類似或兼職的怯律訓練課程。
  根據一份司法部用來篩選申請人所設計的考試睿績热蒿@示,學生仍然必須謹守目前政治路線的基眨O袷且痪牌呔拍晁龅目碱}:
  
  為了完成四個現代化必須堅持哪四項基本原則?
  何者才是處理兩種不同矛盾的正確方法?
  哂妹裰髋c集中的辯證關係理論來分析與批判極左民主的謬铡
  唯物主義辨證法與形上學之間的差異何在?試批判「四人幫」對形上學謬铡纳⒉ァ
  
  在歷史部分所提出的問睿M同樣顯示,有抱負的法律系學生亦需嫻熟清朝、中華民國時期與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歷史:
  
  根據鴉片戰爭前後政治與經濟條件的變遷,分析我國是如何淪落為半殖民、半封建社會的處境。選擇並描述周恩來同志在我國每一民主革命時期的重要革命活動。
  列舉帝國主義國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突然發動攻勢的三則例證,並解釋它們所傳達的歷史教訓。(裕撸
  
  學生們還必須證明他們能閱讀洠в芯渥x的古文;標點符號是在二十世紀才廣泛使用的。這些考試並未將早期中國法律古文素材迹霊嫉墓爣瑑H只是將現代的政治文本去除標點符號。
  縱使入學考試充斥著政治化的思維,不過一旦入學之後,這些學生都能獲得紮實的基礎訓練。他們的教師大部分是舊世代的耆碩,均曾在歐洲、日本、美國,或蘇俄接受法學教育,他們在各個學校開設重點課程,如中國憲法、法理學與法哲學、民法與刑法。若干學校在專長研究領域方面獨領風颍浩┤绫本┐髮W與上海的「華枺▽W院」在國際法與經濟法研究領域的表現。在上海,學生同時還必須學習環境法的課程;在南京,婚姻法是必修的科目。
  與強化法律學院教學的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訴訟法〉亦隨之展開起草的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草擬始於一九七九年,迄至一九八六年,中間歷經中國法學家、政治人物無數次的討論、修正與小組研究會議。〈民事訴訟法〉也伴隨著其他新的民法條例的制定以及〈婚姻法〉(一九八○年)、〈經濟合同法〉(一九八一年)、〈商標法〉(一九八二年)、〈專利法〉(一九八四年)與〈國際法〉(一九八五年)等的全面修改而重新修訂。〈民事訴訟法〉涉及的事項包括:公民(相對於未成年人與精神疾病者)的地位與責任;法律上的合夥關係;將企業定義為「法人」地位,並在法律之下享有同等的權利對待;以及在「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等法律條文下企業應負的責任,除非條約特別明文規定,否則中外合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均須完全接受中國法律的規範;個人基於契約而向集體承包的土地特別明文受到法律的保護,只要農村承包經營戶承包土地的目的不是為了「買賣、租讓、抵押,或者其他非法轉讓的手段」。此外,老人、婦女、兒童與殘疾者的合法權益皆受法律的保護,同時也保障婚姻的自由,嚴禁「包辦與買賣」的婚姻。(裕埃
  部分法律專門領域很快就受到重視,並強化了中國人對以下觀念的認識,亦即不能單純、孤立地對待新的改革政策。其中之一是稅法,鑑於改革政策所發放的獎金與各種利潤,以及中外合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的所得均須課稅,所以稅法的實施就顯得十分迫切。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八○年出爐的第一部所得說法,規定了人民幣八百元的免稅額度,而把大部分的個人排除在課徵所得稅的適法範圍之外,當時城市工人每月的薪資所得少有高於五十元人民幣,農村地區的個人每月所得亦僅約有十五元人民幣。初期稅法的適用範圍大部分是針對在華居住的外國人,特別是美國人。因為該法的施行細則主要是依循國內稅務機關的規定。中國公民主要支付的是各種商業稅與農業稅,偶或有悺㈥P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城市房地產悅。但隨著中國人民逐漸從自己的新企業獲致龐大的利潤後,政府開始訂定嚴格的「所得眨澏悺挂猿槿〕~的收入。
  另一漸次眩s化的法律領域是婚姻法與繼承法的規定。〈民事訴訟法〉中對女性婚姻權利的規定與一九八○年通過的〈婚姻法〉相呼應,但女性這項權利卻經常蒙遭侵害。鬻女成婚,強迫孀婦再嫁,購買妻子,或者父母協議子女的婚姻以交換不同形式的「新娘價格」等現象在中國到處可見。一九八○年代初所公佈的一些個案顯示,親戚基於金錢因素干涉子女的愛情最後往往釀成悲劇。法律的爭執經常起於毀婚,以及隨之而來可動用資產份額的爭奪。「訂婚聘禮」的費用從人民幣一千至五千元不等,其中有一個案是新娘的家人向新郎要求一只價值人民幣一百二十五元的手錶,十九斤的去殼稻米、十九隻鴨子、豬肉、雞蛋,與橘子各一百零九斤,外加人民幣一千九百元的現金。(裕耍ǔ税萁鹬髁x流風之外,這一例子中所採迹募獢怠妇拧梗坪跻彩且环N象徵吉祥之占卜觀念的遺緒。)
  確實施行一九八○年通過的〈婚姻法〉是十分重要的,因為有許多個案顯示,惟有將丈夫扭送至法院才能遏制他們毆打、甚至拷打配偶。(對大部分西方國家的法院而言,若干中國人的判決仍屬不可思議的,譬如發生在江蘇的一則案件中,把丈夫強迫妻子行房的行為判處有罪。)隨著婚姻法再次聲明婦女的離婚權利,一九八三年的離婚案件陡升,佔所有結婚者的百分之五點五(一九七九年僅有百分之三);一九八三年的離婚訴請者逾百分之七十是由女方提出。一九八○年的〈婚姻法〉亦賦予女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平等處理的權利。(但婚前個人的財產所有權仍然懸而未解。)仳離的夫妻根據新經濟制度在離婚前共同承包的農田與果園,在不影響她們與國家的稅務責任關係時必須再進行分割。
  作為一種普遍性的規律,經濟改革與人民公社的解體帶來了地方的繁榮,但相應的離婚案件必然也會涉及到龐大產權歸屬的爭議。同樣地,對謹守一胎化政策的家庭,小孩子監護權的爭奪往往成為離婚訴訟中的棘手問睿kS著離婚案件數量的激增,爭端層出不窮,處理的手段也日趨多樣化,包括訴諸正規的法院程序,聘請法律顧問或仲裁者,或單純透過家庭或工作單位施加壓力。為了處理堆積如山的離婚案件,中國政府聲言必須訓練更多的法律專業人員,在一九八六年七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律師大會上,也表示需要二萬名的法律專業人員。政府的目標是迄至一九九○年將訓練五萬名法律專業人員。
  中國另一重要的法學領域即國際法,在一九八○年代亦歷經關鍵性的轉折。儘管於一九七一年重返「聯合國」,一九七二年簽署〈上海公報〉,中國一直遲至一九七八年才積極培訓國際法的專家,俾使中國能善用新的契機,面對新的挑戰。(同樣地,一八六○年代初總理衙門在恭親王的綜理下刊印了丁韙良中譯的眾多國際法著作,而使清廷能妥善與外國人進行交涉。)
  此一動力同樣發軔於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中共中央召開的十一屆三中全會,而在這次關鍵性的會議上其他領域的社會、經濟、文化政策變革亦受到廣泛討論。隨後即於一九七九年三月在北京召開法學研究規劃會議,會議中把國際法劃列為中國優先發展的研究項目之一,北京大學緊接著於九月錄取了三十名主修國際法的研究生——這是中國有史以來首度有如此廣泛的研究計畫項目。此後,學術工作亦迅速展開。一九六五至一九七八年間,在中國並未見到有關國際法論文的發表。一九七九年,有十三篇;一九八二年,有七十三篇;一九八四年,則有一百一十篇。(裕牛┯啥毁Y深中國法學專家集體編寫的國際法教科書於一九八一年出版,這對國際法總體領域的研究發展具有指導性的作用。北京的官員亦邀請許多國外的法學專家造訪中國,協助他們剖析國際法的程序,其中具體成果表現在一九八六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法律條文中。
  中國的國際法法學專家一般比較忽略理論層面的涵養而呼應鄧小平的「實事求是」原則。如今,中國的國際法法學專家少有人再堅持馬克思主義的國際關係與國際法的理論典範。中國政府充分瞭解為了實現四個現代化,就必須參與國際經濟活動,並成為世界性經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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