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算盘-经理人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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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算盘-经理人会计- 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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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采用加速折旧法。 

     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别列示。 

     为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发生的实际支出,应当在 

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净值以及 

报废清理所发生的净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帐;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 

当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格记帐;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 

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记帐。 

     各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 

列示。 

     第三十二条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 

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企业在筹建期内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除应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者 

外,应当作为开办费入帐。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 

内分期平均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 

     各种递延资产的未摊销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三十三条 其他资产是指除以上各项目以外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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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负债 



     第三十四条 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 

的债务。 

     第三十五条 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三十六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 

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 

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 

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 

     流动负债的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第三十七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 

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 

     长期借款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款。长期借款应当分别借 

款性质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记帐。 

     发行债券时,应当按债券的面值记帐。债券溢价或折价发行时,实收价 

款与面值的差额应当单独核算,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各期的利息 

支出。 

     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长期 

应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 

     长期负债应当按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在会计报表中分项 

列示。 

     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应当在流动负债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 

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 

润等。 

     第三十九条 投入资本是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经营活动的各种财产物 

资。 

     投入资本应当按实际投资数额入帐。 

     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应当按股票面值作为股本入帐。 

     国家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作为国家投资入帐。 

     第四十条 资本公积金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 

资产价值等。 

     第四十一条 盈余公积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 

金。 

     盈余公积金应当按实际提取数记帐。 

     第四十二条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 

润。 

     第四十三条 投入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的各个 

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如有未弥补亏损,应作为所有者权益的 

减项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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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收入 



     第四十四条 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 

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合理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及 

时入帐。 

     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 

据时,确认营业收入。 

     长期工程(包括劳务)合同,一般应当根据完成进度法或者完成合同法 

合理确认营业收入。 

     第四十六条 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 

项目记帐。 



                               第七章 费用 



     第四十七条 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 

     第四十八条 直接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 

料、商品进价和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为生产商品和 

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应当按一定标准分配计人生产经营成本。 

     第四十九条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 

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为销售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进货费用、销售费用,应当 

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条 本期支付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按一定标准 

分配计入本期和以后各期。本期尚未支付但应由本期负担的费用,应当预提 

计入本期。 

     第五十一条 成本计算一般应当按月进行。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类型和成本管理的要求自行 

确定成本计算方法。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实际发生额核算费用和成本。采用定额成本或 

者计划成本方法的,应当合理计算成本差异,月终编制会计报表时,调整为 

实际成本。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正确、及时地将已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成本作 

为营业成本,连同期间费用,结转当期损益。 

     第八章利润 

     第五十四条 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 

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各种流动转税及附加税 

费后的余额。 

     投资净收益是企业对外投资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余额。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营业外收入减 

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 

     第五十五条 企业发生亏损,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弥补。 

     第五十六条 利润的构成和利润分配的各个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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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列示。仅有利润分配方案,而未最后决定的,应当将分配方案在会计报表 

附注中说明。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五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 

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或者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 

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五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分项列示。 

     第五十九条 损益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 

报表。 

     损益表的项目,应当按利润的构成和利润分配各项目分项列示。 

     利润分配部分各个项目也可以另行编制利润分配表。 

     第六十条 财务状况变动表是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和 

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的项目分为营运资金来源和营运资金运用。营运资金来 

源与营运资金运用的差额为营运资金增加 (或减少)净额。营运资金来源分 

为利润来源和其他来源,并分项列示。营运资金运用分为利润分配和其他用 

途,并分项列示企业也可以编制现金流量表,反映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收支情况的会计报表。 

     第六十一条 会计报表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前后期对比方式编列。 

     采取前后期对比方式编列的,上期的项目分类和内容与本期不一致的, 

应当将上期数按本期项目和内容,调整有关数字。 

     第六十二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记录和其它 

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六十三条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 

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 

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第六十四条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 

关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其内容主要包括: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 

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常 

性项目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 

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准则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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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 

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 

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 

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 

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 

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 

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 

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 

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 

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 

于二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 

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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