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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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完整版- 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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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这种显贵且独立的知识阶层几乎完全消失了(在当下美国的大多数地区也已不存在了),这就造成了这样一种情况,在其间,有产阶层(在当下几乎成了一个完全由商人构成的群体)不仅缺乏知识领导,甚至也缺乏一种逻辑一致且可用于安身立命的人生哲学。实际上,富有阶层在某种意义上讲应当是一个有闲阶层,他们当中应有超过一定比例的学者和政治家、文学家及艺术家。在过去,正是通过这些富有者在他们自己的圈子中同那些与其具有相同生活方式的人士的交流和交往,他们才得以积极投入到各种思想运动中去,并积极参与种种有可能形成公共意见的讨论。然而在今天,欧洲的观察家看到美国的情况以后一定会有一个很深的印象,这就是那个仍在某些时候被视为统治者的阶层,现在已变得明显孤立无援且作用微弱了;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下述事实所致,即美国的各种传统阻碍了有闲阶层——亦即运用财富赋予他们的独立地位去实现除了一般经济目的以外的目的的阶层——在其间的生长和发展。然而,有产阶层中缺失文化精英的状况,在当下的欧洲也已相当严重,通货膨胀及税收制度的综合效应,既在很大程度上摧毁了原有的有闲阶层,亦阻碍了新的有闲阶层的兴起。

  8.不可否认的是,这样一种有闲阶层将产生一大批讲究奢侈生活的人(bons vivants),其比例会远远大于学者和公务人员,而且这些讲究奢侈生活的人也会因其惊人的浪费而使公众感到震惊。但是,这种浪费在任何地方都属于自由价格(the price of freedom)的问题;我们很难认为,判定闲暇富有者中最闲暇者的消费为浪费并加以反对,与埃及的农民和中国的苦力判定美国大众的消费为浪费这二者所依据的标准,有什么实质性的不同。从量上来看,富有者在娱乐中的浪费与大众在相似且同样“非必要的”娱乐中的浪费相比较,的确是微不足道的,然而后者的那种浪费却偏离了一些从伦理标准上来看极为重要的目的。可能是有闲富裕者生活中的摆阔及其所具有的一些为大众所不熟知的特征,才使得它们特别容易受到严正的指责。

  尽管一些人的奢侈挥霍的确会使人们大感厌恶,但是即使如此,我们仍很难断言,在任何特定事例中,那些最为荒谬的生活尝试就一定不会产生一般意义上的有益的结果。人们在开始一个新的生活局面的时候,总是要搞许多无目的的炫耀和排场,对此不会有人感到奇怪。但是我确信——我这样说肯定会引来甚多奚落——即使要成功地享用闲暇也需要有先锋的开创:我们当今已相当流行的许多生活方式,应归功于那些将其毕生精力贡献于生活之艺术的探索者,而且当下已成为大众娱乐用品的许多玩具和体育用品,最早也是由花花公子发明的。

  就这一方面而言,我们对不尽相同的活动之功用的评价,居然莫明其妙地被普遍流行的金钱标准所扭曲。常常令人惊讶不已的是,正是那些最为激烈地谴责我们文明之实利主义或物质主义的人,除了承认人们愿意给服务提供的报酬这一项标准以外,竟不承认任何其他评价服务之功用的标准。然而,职业网球手或高尔夫球手,是否就真的显而易见地比那些贡献其时间以完善这些运动的富有的业余球手对社会的作用更大?或者说公共博物馆的一位被雇佣的馆长,是否就真的显而易见地比一位私人收藏家对社会的作用更大?在读者匆忙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将提请读者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即如果没有富有的业余爱好者的开创性活动,是否还会产生网球或高尔夫球的职业选手或博物馆的馆长?据此,我们难道就不能希望那些人士的娱乐性探索(他们能在其短暂的生命周期中热衷于这些活动)还将产生其他新的有益的作用吗?毋庸置疑,生活之艺术或非物质性价值的发展,当能从那些不具物质生活忧虑的人的活动中得益最多。

  我们时代的最大悲剧之一,就是大众一方面渐渐相信,他们之所以达到了高物质福利的生活水准,完全是因为把富有者的生活水平拉下来所致;而另一方面他们也日益担忧,富有阶层的出现或维续会剥夺他们本应得到或被他们视为其应得的东西。众所周知,在一个进步的社会中,如果不允许少数享有财富,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相信这些财富还会继续存在。这些财富既非剥夺于其他人,亦非其他人不可享用的东西,它乃是先锋人士所开创的新的生活方式的最初标志。诚然,一些人拥有开创各种可能性的特权,而这些有益的可能性对于其他人而言,却只有其子孙后代才可能享有;当然,这些享有特权的人士,一般而言,并不是最具品行的个人,而是那些出于偶然因素而被置于这些令人羡慕的地位的人。但是,这一事实却与发展之进程不可分离,而且这种事实与发展进程的紧密关系也往往是任何个人或群体所不能预见的。一开始就阻止一些人去享有某些利益,其结果就完全可能是使大众永远无法分享到它们。如果我们由于忌妒而使某些罕见的生活方式无法实现,那么最终蒙受物质与精神两个方面贫困的,将不仅仅是其他人,而是包括我们自己在内的所有的人。我们在根除那些令我们感到不满的个人成功的表现的同时,不可能不摧毁那些使发展成为可能的力量。我们可以对新暴发起来的富人的炫耀、低俗以及浪费表示极大的反感,然而我们却必须认识到,如果我们扼杀一切为我们所不喜欢的事情,那么因此而在同时被扼杀的那些为我们所未预见到的有益结果,其价值极可能大于其在表面上的弊端。在人类世界上,如果多数可以阻止一切为他们所不喜欢的新生事物的出现,那么这个世界就会沦为一个停滞的世界,甚至有可能变成一个日趋衰败的世界。

  




自由秩序原理第二部分 自由与法律



第二部分 自由与法律

  当某种政制(regiment)初获批准时,应当采取何种统治方式的问题可能在当时并未得到深切的考虑,人们的智慧及判断力所及的只是由何者来统治的问题;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经验以后,他们才发现此一政制在操作的各个方面都极为不便,以致于他们先前构设的用以救济社会弊端的政制,反而增加了必须加以整治的社会问题。于是他们认识到,如果众人的生活立基于一个人的意志,那么就会致使众人蒙受灾难。这种境况迫使他们开始制定法律;在这些法律的治理下,所有的人都可以预见到他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并且知道违反这些法律所要承担的处罚或刑罚。

                       Richard Hooker



  所谓绝对的奴役,就是一个人根本无从确定所要做的事情;在这种境况中,今晚绝不知道明天早晨要做何事,亦即一个人须受制于一切对他下达的命令。

  Henry Bracton

  1.我们在本书第一部分各章的讨论中,曾暂时将自由界定为强制(coercion)的不存在。但是毋庸讳言,几乎与自由概念一样,强制也是一个意义颇为含混的概念,而且其意义之所以含混的原因也大体相同:即人们没有把其他人对我们的所作所为与物理环境施于我们的影响明确地区分开来。事实上,英语为我们提供了两个词,可以使我们对其做出必要的界分:一方面,我们可以说我们因环境或情势所迫而做某些事情,但是这不是“强制”,而是“迫使”(pel);而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说我们被强制(coerced),那么我们所设定的乃是受人或机构的驱使。

  当一个人被迫采取行动以服务于另一个人的意志,亦即实现他人的目的而不是自己的目的时,便构成强制。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被强制者根本不做任何选择;如果被强制者真的未做任何选择,那么我们就不应当称他的所作所为是“行动”(acting)。如果我的手为物理力量所引导而画出我的签名,或者我的手指被压而触动了枪的扳机,那么我的这些动作就不能被视为行动。这种使我的身体成为某人的物质工具的暴力,当然与强制本身一样恶劣,从而必须根据同样的理由加以阻止。然而,这种暴力与强制毕竟不同,强制意味着我仍进行了选择,只是我的心智已被迫沦为了他人的工具,因为我所面临的种种替代性选择完全是由他人操纵的,以致于强制者想让我选择的行动,对于我来讲,乃是这些选择中痛苦最少的选择。尽管我是被强制的,但还是我在决定在这种境况下何种选择的弊端最小。

  显而易见,强制并不包括人们能够施加于其他人之行动的一切影响。它甚至也不包括所有下述情形,在这些情形中,一个人以那种他知道将损害他人并将使此人改变其意图的方式,采取行动或威胁要采取行动。一个人在街上堵住我的去路从而使我从旁道绕行,一个人从图书馆借去了我想借阅的书籍,甚或一个人用他发出的噪音迫使我离开,这些境况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都不能被称为“强制”。这是因为强制必须同时以下述两种情况为要件:一是要有施加损害的威胁,另一是要有通过这种威胁使他人按强制者的意志采取某种特定行动的意图。

  尽管被强制者仍进行选择,但是他所面临的种种替代性选择却是由强制者决定的,因此他只能做出强制者所期望的选择。被强制者并未被完全剥夺对其能力的运用,但是他却被剥夺了运用自己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的可能性。一个人想要有效地运用其智能及知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其条件乃是他必须能够预见到其所处环境的某些具体境况,并且能够坚持一项行动计划。一个人的大多数目的,一般只有通过一连串的具有关联的行动方能实现,而这些行动一方面是被作为一个系统的整体加以协调决定的,另一方面亦是以这样一个假设为基础的,即情势的发展将符合人们对它们的期望。正是由于我们能够预测事态的发展或至少知道这种发展的种种或然性,当然也是仅此而言,我们才能有所成就。尽管物理情势常常是不可预测的,但是它们本身却不会恶意地阻挠我们去实现我们的目的。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如果那些决定我们计划的事实或环境为某人单独控制,那么我们的行动也将同样受到控制。

  因此,强制是一种恶,它阻止了一个人充分运用他的思考能力,从而也阻止了他为社会做出他所可能做出的最大的贡献。尽管被强制者在任何时候仍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竭尽努力,但是在强制的境况下,他的行动所必须符合的唯一的综合设计却出于另一个人的心智,而非他自己的意志。

  2.在历史上,政治哲学家们讨论较多的乃是权力,而非强制,这是因为政治权力通常都意指强制的权力(power to coerce)。从弥尔顿(John Milton)和埃得蒙·伯克(Edmund Burke)到阿克顿勋爵(Lord Acton)和伯克哈特(Jacob Burckhardt),这些大政治学家无一不认为权力是万恶之首;尽管他们的观点就其所指而言是正确的,但是仅从此一面相讨论权力则是误导的。所恶者,恰恰不是权力本身——即实现一个人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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