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__犯罪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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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__犯罪心理学- 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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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导致干涉婚姻自由、重婚、虐待、遗弃等犯罪心理的形成。社会风气不正,可以孳生多种犯罪心理。诲淫诲盗和宣扬暴力的读物、视听材料等,最容易刺激青少年萌生性犯罪和流氓、盗窃或抢劫的犯罪心理。(4)精神环境因素。又称观念环境因素。包括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信念、世界观、价值观等意识形态方面的不良因素。这些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有密切关系。例如,受神汉、巫婆蛊惑,有可能形成杀人、伤害、强奸、重婚、虐待、毁损等犯罪心理;在错误人生观支配下,可能产生政治性犯罪心理,在“一切向钱看”的价值观驱使下,可能形成经济犯罪心理。(5)法治环境因素。指刑事立法、司法和法制宣传教育情况以及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刑罚如果畸重,对某些犯罪人来说,不仅不能矫正他的犯罪心理,反而促使他对刑事法律和政策以及司法机关产生敌对情绪;畸轻则不可能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使不法之徒更加无所畏惧。错误的法制宣传,可能使某些人从案例中得到启发,而萌发犯罪心理,或习得犯罪方式手段。
以下对几个常见的微观社会环境因素与个体犯罪心理形成的关系进行分析。
一、家庭环境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家庭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良好的家庭环境会促使个人健康地成长,抑制犯罪心理的产生和发展。反之,不良的家庭环境,则会妨碍个人的健康成长,导致犯罪心理的产生。家庭环境中与犯罪心理形成关系最为密切的因素主要有家庭结构的缺陷和家庭教养方式的不当。
1.家庭结构缺陷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就家庭教育而言,理想的家庭应该是父母双全,并且能够承担对子女的教育责任。而家庭结构缺陷,比如因死亡、离婚、分居、遗弃或入狱等原因,缺损父母一方或双方,或有继父、继母等,这些情况造成了对家庭结构的完整性、稳定性的破坏,使家庭的功能受到削弱。在这样的家庭中,亲子关系遭到破坏,子女从小受到心灵创伤,爱与被爱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有的甚至遭受歧视和虐待,得不到家庭应有的温暖,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在这些家庭中长大的孩子比那些生活在结构完整的家庭中的孩子更容易接受不良环境的影响和坏人的教唆与引诱,并由此走上犯罪的道路。据一项关于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调查结果显示,24.1%的违法犯罪青少年生活在破损家庭中而在我国,破损家庭占全部家庭总数的比例不到10%(《关于八省市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调查报告》,1992)。由此推断,生活在破损家庭中的子女违法犯罪率明显高于一般正常家庭。
2.家庭教养方式不当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家庭的教养方式直接关系着家庭教育的成败。教养方式不当,很容易使子女在感情上与父母疏远,有的甚至造成子女与家庭对立,导致十分严重的后果。从实际生活来看,容易导致青少年产生违法犯罪心理的不良的家庭教养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类:
(1)溺爱型
即对子女过分娇宠,情感过剩,理智不足。一种情况是想方设法满足子女的各种欲求,即使是不正当的欲求也无原则地满足,对其过错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不但不进行批评教育,反而迁就、放任,甚至袒护、包庇、纵容,长此以往,使子女养成了好逸恶劳、贪图享乐、自私自利、任性、骄横、自我中心、藐视权威等消极心理品质。这种情况在“隔代教养”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另一种情况是过分保护,即父母代劳和帮助孩子解决一切问题,其实质也是溺爱。在这种“溺爱”下长大的孩子,有的自我意识偏离,自我评价过高而又缺乏独立自主能力;有的依靠父母的权势、地位为所欲为,其优越感、特权思想严重,当社会不能使其意愿在正常范围内得以满足时,他们就可能通过非法方式来实现。
(2)粗暴型
即对子女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实行棍棒政策,无视子女正常的自尊和独立的人格,强求子女无条件地顺从家长的意志,稍有过失,非打即骂。经常打骂孩子不仅伤害孩子的自尊心,而且也给孩子提供了学习、模仿的榜样,很容易使孩子形成残忍好斗的性格。例如,某少管所有一位少年犯在回忆自己的童年时曾谈到,从他记事起,就经常挨父亲打。父亲在喝酒后或不顺心时就狠狠地打他。当他长大后有能力打人时,就成了一方霸王,经常出去打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在他的成长过程中,父亲经常打他使他学会了打人,这是一种直接的模仿。不仅如此,这种粗暴型的教养方式还容易使子女产生敌视他人与社会的心理和偏激固执、冷漠、自卑等消极人格特点。同时,由于家长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还可能导致子女产生对立、反抗情绪,甚至离家出走,到社会上去寻求“温暖”,加入不良小群体或犯罪团伙。
(3)放任型
即家长抱着“树大自然直”的观念,或认为教育子女是学校的事情,对子女放任不管,任其自由发展,使家庭教育职能丧失。由于父母双方均工作繁忙、家务繁重,或长期上夜班或在外地工作,与孩子见面机会少,因而对子女的教育在时间和精力上不足或根本无暇顾及,或者虽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管孩子,但由于老人年老体弱,往往心有余力不足,因而只能放任孩子自由发展。在这些情况下,由于子女缺少家长的有效指导和监督,而自身认识水平不高,缺乏正确辨别真善美与假恶丑的能力,在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就容易形成犯罪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4)矛盾型
即父亲与母亲之间或父母与祖父母之间对子女的教育、褒贬彼此不一致,形成矛盾,致使子女无所适从,久而久之,也会使孩子在认识、情绪、好恶、道德观、价值观等方面形成混乱,是非颠倒,行为偏常,甚至可能形成“两面性”人格。这种不良的人格特点就成为今后产生违法犯罪心理的基础。
(5)奢望型
心理学研究表明,适当的期望能够给人带来动力,促进被期望者不断进步。但是,如果把期望变成奢望,如家长不适当地对子女提出过高的要求,子女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也难以达到,这时,孩子就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甚至焦虑不安,产生逃避心理。当孩子不能承受过大的心理压力时,有的自杀或离家出走,有的甚至产生过激行为。
3、家庭状况,包括多子女、独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非婚同居等家庭成员状况,生活贫困和生活优裕等家庭经济状况,夫妻之间、父母之间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社会态度、经济利益的矛盾状况等。
4、家庭人际关系,既包括父母间、夫妻间、父母与子女间的人际关系的障碍造成的不和睦家庭,情感淡漠的家庭,也包括与邻居不和受到孤立的家庭。
5、不轨家庭,包括家庭成员中有不道德和违法犯罪行为。
6、有精神障碍者的家庭。
7、无暇管教的家庭。
二、学校环境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学校是青少年从家庭走向社会、顺利实现社会化过程的重要环节。学校通过各种教育活动使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做人的行为规范,获得改造自然、改造社会和改造人类自身的知识和能力。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不良的家庭教育起到矫正和弥补的作用,帮助青少年抵制和消除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但是,学校教育中的某些缺陷与失误,却不利于青少年的社会化,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1.学校教育内容的缺陷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科技进步带来了经济的飞跃发展,“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成为人们的共识,学校教育也朝着“多出人才,快出人才”的方向发展。因此,知识、智力教育被放在了首位。但是,由于片面追求升学率,考试成绩成为衡量学生及学校优劣的惟一标准,因而只注重发展学生的智力因素,却忽略了非智力因素的培养,道德教育也不同程度地被忽视,甚至出现了用智育课取代德育课的现象。“重智轻德”的结果,一方面是使得重点学校和班级备受青睐,而一般学校和班级则被冷落。在非重点学校和班级中,由于“差生”相对集中,使得学生的自尊心受到极大的挫伤,失去进取心和自信心,造成一些青少年的厌学、辍学,流失到社会上,形成流失生落后小群体。他们无所事事,从事有损身心健康的活动,有的甚至被他人引诱加入犯罪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造就了一批知识、智力上的高能者,但在人格上、品德上却是低下者。这些人因为学习成绩优异,在家受宠,在校受捧,在社会上似乎是特等公民。不注意思想改造和品德修养,个人主义膨胀,自我中心思想严重。他们中有的幼稚、天真,缺少社会经验,承受挫折能力差;有的对社会上的不良风气、不良文化和腐朽思想抵抗力脆弱,容易受到消极影响,在某些外界诱因的作用下,极易产生违法犯罪心理。
此外,学校在法制教育上的误区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也有很大的影响。对在校学生普遍进行法制教育,其目的是要使他们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制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到人人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和违法犯罪的危害性,进而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行为习惯。虽然当前许多学校都开设了法制教育课程,普及了法律常识,但其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有这样一个实例很能说明问题:13岁的少年张某杀人之后非常坦然地对母亲说:“你不用担心,我不会死的。”当地派出所的民警讯问他时,他说:“一抓我时就想到我学过的法律常识,未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因我未满14岁,可以不去坐牢。”由此看来,法制教育只停留在法律知识的传授上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只传授法律知识,没有形成与法律规范要求相适应的价值观,没有将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自己的需要和行为动机,不能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守法的行为习惯,这样的法制教育不但不能对青少年犯罪起到预防作用,反而可能让一部分青少年由于了解法律的规定而钻法律的空子,萌发犯罪心理。
2.学校教育方法和态度上的偏差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影响
在学校教育中,不适当的教育方法、不正确的教育态度,不仅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掌握,而且对受教育者的心理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某些教师不能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对学习失去兴趣;有的学校以考试成绩排名次的办法来督促学生的学习,无形中给成绩差的学生贴上了“标签”,这不仅增加了他们的心理压力,而且也使他们丧失了学习的自信心;有的教师从一己私利出发,视“差生”为包袱,动辄训斥,甚至打骂体罚,逼学生离开学校;有的教师对犯错误、有缺点的学生,只是简单、生硬地处罚了事,不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敢于指出自己缺点的学生打击报夏,等等。所有这些不适当的教育方法,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甚至使某些学生产生消极情绪而厌学、弃学、逃学,流入社会后极易受消极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违法行为,或者某些学生可能由于对老师的误解而产生过激的报夏行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方面,许多学校和老师不仅方法简单,而且内容空洞、脱离实际,对学生缺乏吸引力,再加上某些教师本身言行不一,就会更加削弱教育的权威性,使品德教育形同虚设。这样就很容易使成长中的青少年排斥社会主流文化,而对不良的社会亚文化产生认同。
在教育态度方面,有的学校和老师对于学习成绩优劣不同的学生,往往人为地把他们分为三六九等。对“优等生”备加爱护,千方百计地创造良好条件以保证其顺利升学;而对所谓的“差生”则敷衍了事,任其自由发展,或者因视其为“包袱,,而备加冷落,甚至进行讽刺、挖苦。这不仅使后进更为后进,而且致使有的学生产生“破罐破摔”思想,甚至辍学、逃学,混迹于街头,从事有损身心健康的活动。同时,对“优等生”过分重视的态度,一方面可能使他们产生高人一等的骄傲自大心理,另一方面也可能使他们背上“优等生”的沉重包袱,如果再不注重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对挫折的心理承受力差,同样不利于心理的健康发展。据对某市100名犯罪青少年的调查表明,在92名上过学的人中,有38人(占41.3%)认为“老师普遍偏向好生、歧视差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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