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__犯罪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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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__犯罪心理学- 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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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着对抗性的心理矛盾,这是被害人受侵害的一个相关因素,有的甚至是主要的受害原因。这种情形往往发生在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等具有暴力色彩和有直接人身指向性的刑事被害案当中。显露性心理冲突对于犯罪与被害的发生主要作用是:
1)促进犯罪人侵害动机的产生。在一些被害案件中,犯罪人本来没有明确的特定犯罪动机,只是由于与被害人发生了显露性的心理冲突之后,才由这种冲突产生特定的犯罪动机,从而引发犯罪,如激情犯罪、报复案件等。
2)促进犯罪动机的恶性转化。显露性心理冲突常会导致犯罪动机的恶性转化,使受害人受到更为严重的侵害。如某强奸犯在实施犯罪时,遭到了被害人的奋力反抗,案犯便紧扼被害人颈部致其死亡。
3)影响侵害手段的变化。如某犯罪人在抢夺一女事主手提包时,女事主拉着手提包不松手,犯罪人便掏出小刀割其手腕,抢走手提包。这种显露性心理冲突,使犯罪人的作案手段从非暴力的抢夺转变为暴力的抢劫。
(2)间接性心理纠葛
在某些案件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事前并不存在直接的显露性心理冲突,而是存在一种不太明显的间接性心理纠葛。其基本特点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事前没有明显的直接交往、利益纷争和矛盾冲突,但心理上并不是完全没有接触。如在一些落后的农村,家添男丁、收成好、生活充裕,都可能成为犯罪人嫉恨和侵害的对象。当间接性的心理纠葛产生时,如果当事人不及时协调、化解,就会促使其恶化,甚至形成犯罪心理,以致被侵害。在一些诬陷、侮辱、诽谤等案件中,不少是由于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存在着间接性的心理纠葛而引发的,在个别情形中,甚至因互相嫉妒、明争暗斗、诬告陷害而最后引发伤害甚至凶杀案件。
(3)潜在性心理危机
潜在性心理危机是一种潜在的心理联系和心理矛盾。相对于显露性心理冲突、间接性心理纠葛而言,潜在性心理危机表现得最为隐蔽。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从表现上看没有什么联系,但是恰恰通过犯罪行为的实施而显示了他们之间潜在的联系。潜在性心理危机,往往同被害人的个性心理特征中的消极因素有密切联系。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缺乏自制力、丧失警惕、轻信他人、怯懦胆小、贪图享受、自私自利等,都可以是遭受侵害的某种隐性心理危机。在相当多的盗窃、诈骗、抢劫案件中,被害的发生都是由于被害人疏忽大意,或缺乏警惕,有“露财”的言行,向犯罪分子透露了信息,为被害提供了某种可能性。如某单位财会人员刘某,执行财务制度不严,经常留大量现金在办公室过夜,本单位林某摸准了刘某的这一规律,选准时机下手盗窃。犯罪人林某的贪财欲望与财会人员刘某的疏忽大意,形成了一种潜在的联系,最终导致盗窃案的发生。
2.犯罪过程中的心理互动
被害人在被害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对被害的防卫、减轻程度,或加深被害的程度,以及对被害后的心理变化等都有直接的影响,或者说对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有直接影响。由于被害个体不同,在被害过程中的心理状态的表现形式、持续时间的长短等都有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冷静地分析对待,因好奇心被其他无关刺激吸引而转移注意力,造成分心。如一些扒窃、盗窃团伙在作案时,往往会制造一些争吵、打斗的场面以吸引一些好奇的人,分散其注意,再由其他团伙成员趁机扒窃,而被害人全然不知。有时是因为注意的目的物过于单调、乏味,使被害人松懈而造成分心;有时被害人也会因为身体或心理状况不良而造成分心。只要人们对自己注意的特点和品质多加分析,有针对性地克服弱点,就可以尽可能地减少分心,防止由此而引起的犯罪侵害。
3.犯罪行为发生后的心理互动
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的心理活动是十分复杂的,特别是被害人被害以后的态度,对犯罪人有很大的影响。这种态度主要指被害人在受侵害以后对与此有关的人和事物所持的持久而一致的评价与行为反应。被害人对犯罪案件、犯罪人、被害的对象(人身、财物、人格等)、其他知情人、证人、公安司法人员、社会舆论等,都会持有一定的态度。这些态度一旦形成,就会对其心理过程产生影响,并在一定时期内成为其对于被侵害的评价及相应的行为取向,最后集中表现为案发后是否报案、协助调查等具体行为上。而这些行为都会对犯罪人及其心理产生影响。大体上可分三种情形:
  (1)积极告发,及时报案
  这是被害人对被侵害的积极的态度,是应当加以赞赏、鼓励和保护的。这种情形会使犯罪人慑于刑罚的威严而主动投案自首。当然,也有些犯罪人害怕被揭露而对被害人进行威胁甚至杀人灭口。
(2)忍受沉默,任其发展
这种情形多见于自卑感强,或心存顾虑,或受侵害程度不深的被害人,他们往往认为报案揭发也于事无补,因此采取消极的态度。这样会使犯罪人心存侥幸,强化犯罪心理,甚至进一步实施更加恶劣的犯罪行为。
(3)否认被害,拒绝调查    
有些被害人或由于自身的利益,或顾及个人的名声,或惧怕遭打击报复,可能会否认被害,甚至拒绝或阻挠司法机关的调查,不愿揭露被侵害的真相。这种情形会出现与上一种情形同样的结果。
三、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
1,预谋型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
预谋型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是一种基本的、典型的犯罪行为发生模式。这种模式从犯罪动机的形成,到作案的准备,到实施犯罪,都是犯罪人有意识、有计划、有目的的活动,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处于犯罪人的意志控制之下。这种模式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人积极主动地选择行为,不仅犯罪行为需要意志努力才能完成,而且其犯罪动机、犯罪决意的形成,也是意志努力的结果,是犯罪人主动的选择;另一种是犯罪人被动地选择行为,是在被威胁、胁迫、要挟、引诱,或处于从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不得不选择犯罪行为。在后一种情况下,虽然个体犯罪动机的形成是外力强加的,但犯罪动机的确立仍然是有意识的,犯罪行为的准备、实施仍然需要有预谋和意志活动的参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不少属于这种情况。
预谋型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有以下特点:
(1)犯罪动机强烈、明确、具体
这种模式的犯罪行为大多是由强烈、明确、具体的犯罪动机支配的。首先,犯罪动机不是无意识的,犯罪人能够强烈地感受到,如不能满足,就无法获得心理平衡。即便是被动地选择犯罪行为,虽然其动机强度较弱,但仍然被强烈地意识到了。其次,犯罪动机的内容是明确的,是财产动机、报复动机、性欲动机.还是其他方面的动机,都十分明确。再次,如何实现犯罪动机,无论是方式还是对象都足具体的。
(2)情境因素特别是受害人因素与犯罪行为的相关性较小
一般说来,预谋型犯罪行为总是由犯罪人先形成犯罪动机,而后积极创设或寻觅、发现犯罪情境,以实现犯罪动机。如某强奸犯,怀着强奸的目的,夜闯民宅,实施强奸,这种犯罪情境是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寻觅而形成的。在这种犯罪中,情境中的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只有一定的相关性,没有必然的联系。而犯罪动机的形成则几乎看不到情境的影响,因为犯罪动机的形成在前,适宜犯罪的情境的出现住后。
(3)由犯罪心理的形成到犯罪行为的发生往往经过较为清晰的阶段
一般情况下,犯罪人的预谋型犯罪行为,往往经过下面几个阶段:心理冲突和思想斗争——产生犯罪动机,明确作案目的——制定作案计划——进行作案准备(准备作案工具,选择作案对象和路线、地点,甚至进行演练)——实施犯罪。虽然不排除有的犯罪并不完全具备这样几个阶段,有的可能缺少某一环节,有的可能出现曲折或反复,但大多数经过预谋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基本上都经历了这样几个较为清晰的阶段。
2.无预谋的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
这种模式是指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是出于事先预谋,未经过明显的意志活动,而是个体在外部诱因刺激下产生的应答性反应。其特点是:第一,这种应答性行为是自动化的,带有“反射”的性质。这种反应有的是个体先天的本能冲动引起的,有的是变态的行为反应,有的则是习惯化、定型化了的行为反应。这种应答性反应引起的犯罪,具有情境性、突发性的特点,行为人当时大脑的活动往往处于浑浊状态或亢进状态,对自己的行为性质缺乏理智的思索。第二,刺激情境的出现对这种犯罪行为的产生具有重要作用。在这种犯罪行为中,刺激情境的出现并非行为人刻意追求、寻觅的结果,而是刺激情境的出现与行为人头脑中已有的动力定型建立了联系,诱发行为人产生了相应的行为反应。这种行为反应常常是在无意识动机支配下完成的,如定势、习惯等。第三,反应性行为的出现,没有或只有短促的心理过程。有些反应性行为没有经过有意识的心理活动过程,只要某种情境一出现,就导致个体出现相应的行为反应;有些反应性行为只有极短促的心理过程,以至于从个体外部行为表现来看,几乎难以看出其心理变化,如应激反应。个体遇到紧急情况出现行为反应之前,只是略一迟疑,大脑的行为指令的出现几乎是自动化的,根本不可能经过利弊权衡、思想斗争的心理活动过程。
无预谋的犯罪行为的发生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防卫反应和避险反应
人类具有自我防御和趋利避害的本能反应,当个体的人身、财物的安全受到威胁时,个体会本能地进行防卫或避险。防卫行为和避险行为在一定限度内,是法律所允许的,因而不应视为犯罪行为。但如果超过了一定限度,造成了不应出现的后果,则构成了犯罪。防卫行为和避险行为都不是事先有预谋、有准备的,而是一种反应性行为。
(2)应激反应和激情反应
在应激状态下,客观条件不允许个体进行周密的心理选择和思考,必须做出迅速的反应。这种反应的模式基本上是受个体趋利避害的本能和平时形成的反应动力定型支配的。在激情状态下,个体由于愤怒、恐怖、嫉妒以及怨恨等情绪达到极点,思维活动往往难以正常进行,大脑由某种强烈的冲动意念所支配,血液涌动加快,浑身聚集了大量能量,必须加以宣泄,否则心理难以获得平衡,身体机能的平衡也会受到破坏。这种激情宣泄的行为极易造成破坏性的严重后果而构成犯罪。
(3)习惯性行为
习惯是个人后天习得的,是经过反复的刺激与反应的联结之后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动力定型。一个人一旦形成了某种习惯,当外界出现相同或相似的刺激时,他们不需做出特别的意志努力,就会出现相同的行为反应,所以习惯性行为带有自动化性质。在很多情况下,一些人在自己不良习惯的驱使下,会不自觉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比如,许多从小养成偷窃习惯的人,尽管自己努力悔改,但一旦遇到合适的偷窃对象,就不由自主地产生了偷窃行为。习惯性违法犯罪行为除了盗窃之外,较常见的还有赌博、吸毒、伤害、诈骗、性犯罪等。
(4)变态反应
变态反应是犯罪人在变态心理支配下所出现的行为反应。变态心理作为一种病态现象,其行为反应机制是异常的、自动化的和难以控制的。如露阴癖者,他们虽然知道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但一遇适宜的情境和对象,便忍不住有露阴的行为发生。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关于无预谋犯罪行为发生的几种情况,由于不是按同一标准划分的,因而难免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如习惯性行为与激情反应行为,就有一定的重叠,因为个体对外部刺激产生的激情反应与其平时形成的行为习惯是有关系的。

第三节  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

个体犯罪心理形成之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这种发展变化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表现出来:一是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后的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的心理特点;二是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可能由于犯罪行为的不断得逞而恶性发展,也可能由于其他因素的作用而良性转化。
一、犯罪人在犯罪不同阶段的心理特点
1.犯罪前的心理状态
(1)自我辩解心理
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犯罪人内心充满了矛盾冲突。为了克服内心冲突,减轻心理紧张,犯罪人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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