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__犯罪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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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__犯罪心理学- 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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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强化,促使犯罪意志变得更加坚定,犯罪意识更
加清晰,并促使行为人将犯罪意识外化为具体的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即犯罪动机表现为外在行为的激励作用。在这个阶段,由于行为人蔑视法律的规定,有意识地运用自己的意志努力,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以有明显的主观恶性,应承担刑事责任。反之,如行为人认为犯罪所失将可能大于所得,那么,反对动机占上风,犯罪动机就会受到抑制,并向良性转化,促使行为人中止或者放弃犯罪。
2.犯罪动机的特征
犯罪人之所以犯罪,从其心理方面来看,就是由于存在着犯罪动机的缘故,是犯罪动机发挥作用的结果,正是在犯罪动机的推动下,犯罪人才确定犯罪目的,选择犯罪方式,做出犯罪决定和实施犯罪行为的,因此犯罪动机是推动犯罪人进行犯罪行为的直接的心理动力,是促使犯罪人处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积极状态的内部原因。显然,犯罪动机虽然同样具有一般动机的特征,然而又不完全相同。从犯罪动机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动机有如下几个特点:
(1)犯罪动机的主观性
    犯罪动机是犯罪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它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特有的一种心理现象,它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2)犯罪动机具有相对性
    犯罪动机是与犯罪行为相对的概念,没有犯罪行为便没有犯罪动机可言。犯罪动机引发的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无论行为人的动机是多么的卑鄙和邪恶,只要它引发的行为不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而是一般的错误行为或不道德行为,那么,我们就不能把它称为犯罪动机,而只能将其看做是一般意义上的动机。
    (3)犯罪动机具有动态性
    犯罪动机是一个动态概念,它所反映的是一种动态心理过程。首先,犯罪动机往往是在动机斗争过程中形成的。在实际生活中,个体行为的动机常常不止一个,而是同时存在种种不同的动机。在各种不同动机之间会产生一定的心理冲突或斗争,犯罪动机的形成就是各种动机斗争的结果。其次,犯罪动机是不断变化的。因为犯罪动机既受犯罪人需要的决定,也受犯罪情境中许多因素的制约,同时还要受到犯罪主体的个性特征(特别是性格)的影响。犯罪动机自形成之时起,就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这种变化或者表现为强度的增强与减弱,或者表现为因犯罪行为的结束而消失,或者为其他犯罪动机或非犯罪动机所取代而表现为具体目标的改变和社会性质的变化等。
    (4)犯罪动机具有低级性
    对一般人来说,既有较低层次的生理需要,也有较高层次的社会性需要和精神需要。这些不同层次的需要,在个体身上协调统一地存在着。生理需要的满足不是生活的全部,而是为了较高层次的社会性需要和精神需要,而且个人的生理需要的表现形式和满足方式也是与社会要求相统一的。但是在一些犯罪人那里,生理需要在其活动中的地位被无限夸大,生理需要、生活欲望的满足成了其生活的惟一目的和所追求的目标;生理需要一经产生,就不顾人类社会的任何禁忌,不择手段,加以满足。因此,在犯罪动机中,低级的物质、生理需要引起的低级的犯罪动机往往占优势,而由较高的社会、精神需要引起的犯罪动机的数量比较
少。这主要是由犯罪人的文化教育、知识水平、生活环境以及由此形成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等决定的。
(5)犯罪动机具有复杂性
在犯罪人心理上,并非只存在一种动机,而往往是多种动机并存,这些动机的内容、强度各不相同,构成了一个复杂的犯罪动机体系,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被犯罪人意识到的、强度大的犯罪动机。
3.犯罪动机的功能
    从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的关系来看,犯罪动机有以下功能:
    (1)激发功能
    犯罪动机具有激起或引发个人进行犯罪行为的功能。犯罪动机是促使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犯罪行为往往是由犯罪动机引起的。对故意犯罪而言,只有形成了犯罪动机后,才有可能产生犯罪行为。推动犯罪行为的犯罪动机,有些是从犯罪人的生理需要直接转化而来的,如物质需要转化为贪利动机,性需要转化为性动机;有些则是以犯罪人的社会性需要为基础产生的,如嫉妒、报复、怨恨等。
    (2)指向功能
    犯罪动机具有引导犯罪行为向某种目标或对象进行的功能。一定的犯罪动机的产生,使犯罪人有了明确的犯罪目的或目标,从而对犯罪人的思维及行为活动产生约束、指导作用,使它们朝着满足犯罪人需要、实现犯罪动机的方向进行和发展,力求达到犯罪目的。这种功能发挥作用的过程,就是促使个人选择达到犯罪目的的手段、方式,预测自身行为的发展,寻找有利于犯罪的情境,排除各种干扰,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
    (3)维持和调节功能
    当犯罪行为产生以后,犯罪动机维持着犯罪行为使其针对一定的目标,并调节着犯罪活动的强弱和持续时间。如果犯罪行为达到目的,它促使个体终止这种犯罪活动,如果犯罪行为未达到目的,或当发现其偏离了预定目标时,就不断进行调整,使之不偏离原来的方向,它将驱使个体维持(或加强)这种犯罪行为,或转换方向以达到某种目标。由此可见,这种功能是伴随着其他功能一同发挥作用的。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以及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人会把已经取得的结果与他在行动之前确立的目的加以对比,用个人的价值观、信念及社会要求等对犯罪结果加以评价,然后再确定未来的行动。
    4.犯罪动机的分类
    为了更好地了解犯罪动机,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对犯罪动机加以分类。
    (1)根据犯罪动机形成的特点,可以将犯罪动机分为情境性犯罪动机和预谋性犯罪动机
前者是在情境因素的作用下,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形成的犯罪动机。对于犯罪者来说,由于事先没有思考、准备,所以这类犯罪动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由具体的行为情境和犯罪人当时的心理状态(特别是情绪状态)决定的。预谋性犯罪动机则是在较长时间内通过多次的思考形成的犯罪动机。这类犯罪动机的显著特点是,它的酝酿形成和付诸实现有较长的时间。
(2)按犯罪人对犯罪动机意识到的水平划分,可以分为意识到的犯罪动机和未被意识到的犯罪动机
前者是犯罪人明确认识到其内容的犯罪动机。大多数犯罪动机都属于意识到的犯罪动机。后者是犯罪人没有认识到它的存在及其内容的犯罪动机。关于未被意识到的犯罪动机的概念,是新近才提出来的,对它的研究也较少。通常认为,激烈冲突下的犯罪行为的动机、犯罪人不能解释其原因的犯罪行为的动机等都是未被意识到的犯罪动机。
    (3)根据犯罪动机的作用力,可以将犯罪动机区分为主导性犯罪动机和从属性犯罪动机
前者是指在犯罪人动机体系中比较强烈和稳定的犯罪动机,这种动机在犯罪行为的实施中起主要作用。后者则是指在犯罪者动机体系中比较微弱的和易变的犯罪动机。从属性犯罪动机在犯罪行为过程中居于从属的、次要的地位。
(4)根据犯罪动机的内容,可以将犯罪动机分为贪利动机、报复动机、性动机、恐惧动机、好奇动机等等。
5.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在直接故意犯罪中,犯罪主体不仅有明确的犯罪动机,而且还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在有些情况下,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缺乏刑法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就不构成犯罪,犯罪目的不同,构成的犯罪也有差异。因此,探讨犯罪动机有必要研究犯罪目的。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期望通过实施犯罪来实现的结果。根据犯罪目的与危害行为是否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可以将犯罪目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只有通过特定危害行为才能实现的犯罪目的,如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期望被害人死亡的目的,就只能通过实施能够引起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特定的危害行为是实现特定犯罪目的的惟一手段,犯罪目的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实现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结果,犯罪目的的内容已完全包含于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中,没有必要在刑法条文中单独加以规定,也没有必要将其作为单独的犯罪构成要件。另一种情况是,不一定非得通过实旋特定的危害行
为才能实现的犯罪目的,如聚众赌博与营利目的之间就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所以,只有在刑法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能成为犯罪目的。当刑法明文要求某种犯罪只有具备特定目的才能成立时,这种目的就是该种犯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赵长青,2000)。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是有区别的,具体表现为:其一,从形成过程看,犯罪动机形成在先,犯罪目的产生于后,犯罪动机是产生犯罪目的的原因。犯罪目的的形成,使以前彼此融合在动机中的那些功能开始分化,激励行为的功能仍由动机保持着,但指向功能被分化了出来,担负这种指向功能的就是犯罪目的。此外,目的的具体选择和确定必然要受到动机斗争的影响。从这里也可以看出,犯罪目的形成于犯罪动机之后。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犯罪动机在先、犯罪目的在后,这并非意味着在发生时间上一定有多大间隔距离,它只表明这两种不同的心理现象有一定的先后顺序,至于具体时间上,一先一后有时是相差无几,甚至是先后都在瞬间发生的。其二,从意识水平看,犯罪动机比犯罪目的更内在和蕴藏。在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对自己确定的某种犯罪目的自始至终是十分清楚地意识到的,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正是为了达到这个犯罪目的;而对犯罪动机未必意识到,在实践中完全没有意识到或者模糊意识到的犯罪动机是存在的。其三,同一个犯罪动机可以体现在不同的犯罪目的中,而同一个犯罪目的也可以反映出不同的犯罪动机。例如,贪财动机可以体现在盗窃、抢劫、诈骗等不同的犯罪目的中;同样的杀人目的,可以因嫉妒、报复、排除障碍等犯罪动机而引起
(邱国梁,1988)。
    尽管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有区别,但两者的关系却非常密切。具体表现为:其一,从产生过程看,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都来源于行为人的不良需要,都是客观世界对行为人影响的结果。其二,从作用机制看,犯罪动机对犯罪行为的激发功能与犯罪目的对犯罪行为的指向、引导功能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使犯罪行为的发生。其三,从表现形式看,在多数情况下,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是可以相互印证的,即犯罪动机一定要表现为犯罪目的,而犯罪目的也必然反映犯罪动机。其四,从相互作用和转化过程看,两者也是密不可分的。一方面,在犯罪动机的斗争过程中,势必影响到犯罪目的的选择;另一方面,在犯罪目的的实现过程中,必然会对犯罪动机产生强化作用,正强化增强犯罪动机,负强化削弱犯罪动机(邱国梁,1988)。
二、犯罪动机的形成
关于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有人提出四过程论:第一过程,是犯罪能力和条件过程;第二过程,是犯罪目的和犯罪方式的决定过程;第三过程,是犯罪对象和手段的决定过程;第四过程,是犯罪目标和犯罪工具的运用过程(陆伦章,1981)。笔者认为,犯罪动机的形成是内外因交互作用的结果。但犯罪人的需要和外在犯罪诱因在各种动机的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因此犯罪动机的形成一般通过三种途径,即犯罪人的需要促使形成犯罪动机、犯罪诱因引起犯罪动机、需要与诱因共同作用形成犯罪动机。无论是哪条途径形成的犯罪动机,自我意识在其中都起着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犯罪动机的形成最终是犯罪主体的意识和意志运用的结果,是犯罪主体自己决定和自由选择的。
1.一定强度的需要促使形成犯罪动机
    在现实生活中,相当多的犯罪动机是犯罪人的需要的直接体现,犯罪人的需要是引起这部分犯罪动机的直接原因。一般说来,犯罪人的需要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强度水平。最初的、萌芽状态的需要,仅仅使犯罪人产生不安的感觉,由于强度微弱,所表达的信息模糊,所以还不足以在犯罪人的意识中明显地反映出来。处于这种状态的没有分化的、不明显的犯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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