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__犯罪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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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__犯罪心理学- 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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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犯罪动机的特殊形式

一、不明显的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虽然错综复杂,但也有一定的范围,就一般情况来说,各种犯罪都存在着特定的犯罪动机,不至于相混淆。但这只是就一般情形而言的,对于一些特殊的个别犯罪来说,存在着一些犯罪行为与所出现的动机不相符合的情况,如犯罪人故意伤害其心爱的人,或杀害其向来崇敬的人,在该类情形中,犯罪人所出现的动机难以理解,这就是所谓犯罪动机不明显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无法从一般犯罪动机的观点予以说明,只能从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方面予以整体考察。从已有的相关研究来看,容易出现不明显犯罪动机的犯罪人主要有以下两种:
    1.少年犯
    由于心理未成熟的原因,少年所实施的犯罪往往在思想上欠考虑。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少年犯罪中所出现的动机在成人犯罪中很难发现。因此,对于少年犯罪的动机,不能依照成年犯罪者实施犯罪所出现的动机观点予以理解,应当从少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的这一人格特点的角度进行理解,否则就难以认清其犯罪的真正动机。
    根据我国台湾学者蔡墩铭的研究(蔡墩铭,1979),与成人犯罪相比,少年犯罪中常表现出下列特有的动机:
    (1)好奇动机
    少年由于血气方刚,富有冒险性,再加之社会见识不广,容易因好奇而表现出一些大胆的行为,并因此构成犯罪。
    (2)娱乐动机
少年常热衷于娱乐活动,即使该娱乐活动会给他人造成伤害,也在所不惜。只求自己欢乐而不顾他人权益,这在成人犯罪中也不乏其例,但这种情况在少年犯罪人中较多,故值得研究者注意。
(3)自我显示的动机
    少年容易表现出虚荣心,或想出人头地,但因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使其难以达到相应的目的。自我显示欲望极强的少年,一旦认为其无法以合法行为表现自己时,为了满足自我表现的需要,会使其以实施犯罪行为来达到自我显示的目的。
    (4)寻求刺激的动机
    部分少年往往不甘寂寞,为调节自己的单调生活,不免外出设法寻找刺激。在寻找刺激的过程中,极易惹事,因而构成犯罪。由于被禁止的行为对少年来说往往富有刺激性,因此少年为满足其寻找刺激的需要时极可能实施犯罪行为。
    (5)要求独立的动机
随着少年的成长会表现出要求独立自主的心理特点,对于少年的这种要求,若父母一味压制,则少年为满足该种需要,可能会实施犯罪行为。
我国学者邱国梁等人的研究也表明,青少年的犯罪动机除了具有犯罪动机的普遍性外,还具有下列特殊性:
(1)犯罪动机的产生易为外界刺激(诱因)引起
    从青少年犯罪动机的产生方式来看,很容易受诱因的驱使,这与青少年易受暗示、喜欢模仿的特点有关。这种形成犯罪动机的方式表明,这类青少年犯罪动机具有直观性、勃发性,不是事先计划、经过预谋的。这些违法犯罪青少年,在平时不一定已形成坏的习惯,但在外界诱因的作用下,由于青少年情绪和情感、意志方面的弱点,迅速产生了犯罪动机,突然导致犯罪行为。
    (2)犯罪动机易变化、不稳定
.  青少年犯罪动机在实施过程中具有易变性。一方面,在作案过程中,遇到情境的变化,如碰到阻力或障碍,往往情绪一激动,就会促使犯罪动机发生转化;另一方面,在作案过程中,犯罪动机不稳定,能偷则偷、可抢则抢,遇到异性则出现流氓行为。不少违法犯罪青少年在犯罪动机的实施过程中,一遇到挫折,还会产生攻击无辜之人的举动。这种犯罪动机的变化、转移,从动机斗争过程来看,往往是较短暂的,而且这种动机斗争的过程有时也是模糊的、不明显的。
(3)产生恶性转化的情况较多
青少年的犯罪动机不但容易转化,而且向恶性转化的情况较多。从违法犯罪青少年心理特征来看,认识的偏见和固执、情绪和意志的冲动性、性格方面的冒险性、人生观中的个人主义,都是促使犯罪动机产生恶性转化的消极因素。
(4)犯罪动机有强烈的情绪性和情感性
青少年犯罪动机的强烈情感性和情绪性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情绪和情感本身成为动机因素,直接起着驱使犯罪行为的作用;第二,青少年犯罪动机在实施过程中,带有浓厚的情感和情绪色彩,伴随着激烈情感和情绪的产生;第三,青少年犯罪动机的变化和转移,容易受到情感和情绪的影响。青少年犯罪动机的这种特征,与青少年情绪和情感的特点是分不开的。
(5)犯罪动机未被意识到的特征比较显著
    从青少年犯罪动机的特征来看,未被意识到的特征要比中、老年犯罪动机显著,这是青少年的意识水平还不够高的表现。有些青少年罪犯,从犯罪动机来分析,含有未被意识到的成分,或者开始是属于未被意识到的动机,随后才发展成为意识到的动机。
    2.精神病犯罪人
精神病发作中的行为,无动机可言,但精神病人并非是在心神丧失状态中实施了犯罪行为,虽然有犯罪动机出现,但因其属于异常人格,犯罪动机不同于正常人的犯罪动机。一般说来,精神病犯罪人在犯罪活动中常表现出以下几种动机特征:
(1)缺乏作案动机或犯罪动机
    他们的许多违法犯罪行为是由意识和意志障碍引起的,是精神处于异常状态的结果。
    (2)作案动机的奇特性
许多精神病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常常使正常人难以理解,主要表现为不合逻辑,动机与行为极不相称,或者动机不是对客观世界的真实反映,而是在脱离现实的幻觉、妄想的基础上产生的。
(3)动机所指向的目标的不确定性
    他们作案大多缺乏明确的目标,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往往是个人附近或眼前的人或物体,被害人往往是其亲属、朋友等。
    (4)动机缺乏利己性
精神病犯罪人的违法犯罪行动是其病态心理的反应,他们的行动并不是为了获取什么利益而进行的;同时,在违法犯罪活动之后,他们也不加掩盖,缺乏逃跑等行为,被捕后也能如实交代,并表示悔恨。
(5)动机具有冲动性和无意识性
精神病犯罪人的情绪极不稳定,他们易激惹,很细小的刺激就有可能引起暴怒发作,容易在一时的冲动之下进行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冲动产生与行为实施之间缺乏思考的过程,甚至本人也不知道为什么会产生违法犯罪行为。
二、激情犯罪的动机
激情是指强烈而短暂的、爆发式的一种情绪状态。在激情状态下,人的认识范围狭窄,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自我控制能力减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容易表现出明显不合逻辑、不协调、不计后果的冲动行为。
激情犯罪是指在激情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日本学者中田修指出:“一个人受到外在诱因的刺激,使其正常性格呈现麻痹状态,未经思索,即将冲动的感情瞬间化为沸腾的情绪表现出来,因而犯罪者,称为激情犯;人格被长期持续的热情所支配,湮灭理智而犯罪者亦属之。”前苏联学者B.H.库德里亚夫采夫在其《违法行为的原因》一书中精辟地分析道:“确切地说,激情控制这种机制已经到了如此地步,以致提出目的、选择方法,对所干事情的法律和道德评价的心理过程逐渐缩短,变成表面化,在出现所期望的客体以后有时马上就会转入行为。”“当一个人不是心平气和理智地解决业已产生的问题,而是恼怒、愤怒。愤慨或强烈冲动的时候,不仅对他本人,而且对周围人们都产生消极的影响。从强烈的心情激动到侮辱人身、流氓举动或其他违法行为只不过是一步之差。强烈的感情冲动会导致丧失理智,丧失理智就会导致实施肆无忌惮的违法行为。”(邱国梁,1988)
激情犯罪动机即是推动激情犯罪的动机,或者说是激情状态下的犯罪动机。关于此问题,理论上有不同见解。有人认为,激情犯罪无动机。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为在激情状态下,动机的产生和情绪的爆发几乎是同时进行的,它们共同起驱力作用。根据邱国梁先生的研究,激情犯罪动机具有以下特征:其一,激情犯罪动机是一种瞬间动机。一般而言,激情犯罪没有明确的预谋,这种动机也并非预先确定的,它只是在偶然的、意外的争执或矛盾激化过程中发生的。激情犯罪动机的产生不经过复杂的动机斗争和冲突过程,从内心情绪的激动到外部行为的发生时间很短。其二,激情犯罪动机具有一定的无意识性。因为激情的特征就在于意识控制的松弛,说话可能语无伦次,思维可能逻辑混乱,而动作更不受意识的支配。值得注意的是,激情并非完全不能控制,在激情状态下只是意识水平降低而不是完全无意识;否则,激情犯罪就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了。其三,激情犯罪动机导致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和危害性。因为激情犯罪动机是一种短暂的、爆发性的动机,在一时冲动之下,容易放纵自己的行为,往往不顾及行为后果,产生诸如杀人、重伤人、毁物等严重后果。其四,激情犯罪动机在青少年违法犯罪者中容易发生。因为青少年时期正是激情高涨期,有的青少年在激情犯罪动机的支配下,常因一言不合或微小矛盾就会挥拳就打,拔刀就刺,心狠手毒,不计后果。其五,激情犯罪动机导致的犯罪行为结束后,行为人往往会产生后悔心理。因为在激情犯罪动机产生时,主体缺乏慎重考虑,当实施犯罪行为后,一旦理智恢复正常,思前想后,容易懊悔不已。
综上可见,激情犯罪动机比起一般犯罪动机而言,更难于预测和预防。因此,犯罪心理学应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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