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__犯罪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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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__犯罪心理学- 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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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毫无疑问是一个事实。在许多罪犯身上,特别是在青年罪犯的身上,人们可能发现在犯罪以前就存在着非常强大的罪恶感,所以罪恶感不是犯罪的结果,而是它的动机。”显然,弗洛伊德对罪恶感与犯罪的关系的看法是独特的,他认为是犯罪人的罪恶感导致了犯罪,这实际上是将通常的犯罪因果关系颠倒了。通常情况下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产生罪恶感,在弗洛伊德这里,犯罪人的罪恶感产生在前,犯罪行为实施于后。弗洛伊德揭示了犯罪人深层的无意识犯罪动机,尽管带有明显的唯心主义倾向,但是,他把无意识引进犯罪动机领域是有创新意义的,这使我们对一些动机不明的犯罪有了新的认识途径,并为惩罚犯罪人提供了新的心理学方面的基础。
2.对犯罪行为的防治
弗洛伊德虽然没有直接专门研究对犯罪的防治问题,但他在对自己所提理论的阐述中涉及这一问题。
(1)重视法律的作用
弗洛伊德认为,法律对防止犯罪有很重要的作用。他曾批评那些片面强调道德而忽视法律的惩罚作用的主张,但是,他也看到了只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是不够的,还需要运用其他方法防止犯罪。他在《文明及其缺憾》一书中写道:“文明希望通过使用暴力打击犯罪的权利,来防止最赤裸裸的野蛮暴行,但是法律是不能够控制人们用比较谨慎而且狡猾的方法来表现攻击性的。”因此,还需要运用其他方法。    ’
(2)提倡运用认同作用和升华作用等方式防止犯罪
弗洛伊德提出,防止人们犯罪倾向的最重要的办法,就是运用认同作用的手段来发展人们的“目标被抑制的爱”,在这种广泛的爱的基础上发展人们的超我和道德心。他认为,认同作用在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联系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集体内成员之间的敌对感情就是通过认同作用而变为互相关心和体谅的感情的。人们对他人的友谊和对整个人类的爱也都是在认同作用下形成起来的。由于这种广义的爱的作用,人就得以形成和不断发展自己的超我和道德心,从而自觉自愿地抑制自己本能的犯罪倾向。
人们也可以利用升华作用对自己的本能目标加以修改,使本能冲动转向对社会有利的方面和对象,变破坏为有益,但是,这一途径的作用只能为少数人所用。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弗洛伊德揭示了犯罪心理产生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如无意识犯罪动机等等,对后续的研究有一些启发。但是,他对犯罪及其防治的分析是零散的、不系统的,他的观点不仅片面,过分夸大生物本能的作用,忽略社会生活条件的重要作用,而且具有典型的唯心主义倾向。
四、阿德勒的犯罪观
奥地利精神病学家阿德勒是弗洛伊德的忠实追随者,后来因在精神分析学的一些基本问题上与弗洛伊德发生严重的分歧,于1911年离开弗洛伊德,另立门户.创立了影响深远的“个体心理学”。
1.犯罪的原因和动机
阿德勒反对弗洛伊德的本能犯罪论。他认为,犯罪既不是由先天遗传本能决定的,也不是由后天环境决定的,“不管是环境或是遗传都没有强迫性的力量”,他把犯罪心理看作一种社会心理,把社会的价值观念、人的社会性视为行为的动力,并用“自卑感及其补偿”、“追求优越”等概念来表述人类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动力特征。
自卑感是阿德勒个体心理学最基本的概念。在法国哲学家尼采“超人哲学”观念的影响下,阿德勒发现了个体行为的动力因素——自卑与超越。他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是受“向上意志”或“权力意志”支配的,人人都有一种战胜、征服别人等追求优越的动机。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这种追求优越的动机会受到阻碍,此时,个体便会产生自卑感。人人都有自卑感,人人都追求成功与优越,这是构造人类精神生活的必要要素,罪犯也不例外。罪犯既不是疯子,也不是心智低能者,他们与其他人一样,不断地追求优越、克服自卑,但由于他们不了解社会的要求,不关心其他同胞,所以,他们追求的方向出现了错误。他在书中写道:“在罪犯的各种活动和态度中,都显现出他是在挣扎着要成为优越,要解决问题,要克服困难。他和别人的不同之处不在于他没有这种形式的追求,而是他所追求的方向。当我们看出他之所以采取此种方向,是因为他不了解社会生活的要求和不关心其同胞时,我们将会知道,他的行为是十分不明智的。”(A.阿德勒,1986)
阿德勒提出,个人的自卑感主要由个人的身体缺陷(如体弱多病、丑陋畸形、器官缺陷等)、低劣的社会经济条件和错误的家庭教育(如父母对孩子冷酷无情或溺爱娇惯)三类因素引起。一般人会采取符合社会要求的、适当的补偿行为克服自卑感。而那些身体有缺陷、受过错误教育以及社会经济地位低的人,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很有可能采取不符合社会要求的、过度的补偿行为来克服自卑感。这样做往往会触犯社会禁律,导致犯罪。
2.对犯罪的防治
阿德勒十分重视对犯罪的预防和对犯罪人的矫治。他认为,犯罪人选择与社会相悖的方式克服自卑,与他们在三大生活领域(即友谊、职业和爱情)的失败有关。他们生活中没有友谊,至多只是同流合污的朋友,他们不能和正常社会的一般人为友;大多数罪犯是不学无术、无一技之长的人,他们认为工作很辛苦,不能像其他人一样和困难搏斗,缺乏合作精神;他们没有美好的爱情生活,对他们来说,性生活是征服,是占有。他们最根本的问题是缺乏社会兴趣和合作之道。所以,预防犯罪的途径就是要找出罪犯在儿童时期所遭受的合作障碍,培养他们的社会兴趣,教会他们怎样与人合作。要特别注意以下三类儿童:第一类是身体有缺陷的儿童;第二类是被宠坏的儿童;第三类是受到忽视的儿童。应当培养他们的社会兴趣和合作之道,这样就会使犯罪数目大大减少。
从上述可以发现,阿德勒对个体犯罪心理及其预防的探讨是有创新意义的。犯罪人为了克服深刻的自卑感而选择了一条与社会背道而驰的道路来追求优越,往往与他们本人在三大生活领域中的失败有关,而失败的关键在于他们不关心同胞,缺乏社会兴趣和合作之道。这些深邃的见解对于我们分析现时社会中一些犯罪案件也是有极大的启发意义的。
五、其他学者对犯罪行为的精神分析
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被很多学者用于犯罪行为的研究之中,其中影响较大的有瑞士精神病学家奥古斯特·艾希霍恩(August Aichhom,1878~1949,他被认为是第一位运用精神分析概念解释犯罪行为的研究者)、美国精神病学家威廉 希利(William  Healy,1869 1963)和弗兰茨·亚历山大(F.G.Alexander,1891~1964)、英国的女精神分析学家凯特·弗里德兰德(Kate Friedlander)、美国的临床心理学家弗里茨.雷德尔(Fritz Redl,1902…)、美国精神病学家戴维·亚伯拉罕森(David Abrahamsen)等人。他们用精神分析学的基本观点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很有价值的观点,使我们对犯罪人的心理有更深层次的了解。现将这些学者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1.运用潜意识理论分析犯罪人的无意识犯罪动机
一些学者认为,对犯罪人犯罪行为的分析不仅应注意他们的有意识动机,而且更应该注意他们的无意识动机。在那些持极端的精神分析学观点的人中,甚至把某些犯罪行为模式看成是无意识动机的象征性反应。例如,一个持枪抢劫犯使用武器,被看成是缺乏男子气概的反向作用,枪被看成是男子气概的象征。当他说“举起手来”时,他是在用象征性的方式弥补其无意识的男子气概缺乏感。入室盗窃犯罪被看成是无意识的强奸欲望的替代性反应。美国精神病学家弗兰茨 亚历山大对一位女偷窃狂的无意识犯罪动机的精神分析,使法官相信了他的解释,对这个女孩判了缓刑,并规定她继续接受精神分析的治疗。亚历山大和希利对一名惯盗进行精神分析后发现,这名犯罪人犯罪行为的后面掩藏着下述四种无意识动机:①对自卑感的过度补偿;②摆脱罪恶感的企图;③对他母亲的怨恨反应;④直接追求对在监狱中过无忧无虑生活的依赖倾向的满足(吴宗宪,1997)。
2.运用人格结构理论分析犯罪人的人格缺陷
弗洛伊德把人格分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部分,本我是犯罪的内在因素,自我和超我是约束本我的两个控制系统,因此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与犯罪人的自我和超我的发展密切相关。后继的精神分析学者对犯罪人的自我和超我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1)犯罪者的自我及其特征
艾希霍恩很早就开始了对犯罪者的不完善、不成熟的自我进行分析,在用精神分析理论探讨少年犯罪问题之后,他提出了“潜伏性少年犯罪”的概念。艾希霍恩认为,初生婴儿是一种不合群的动物,家庭教养的作用就在于随着他们的成长,使他们从不合群的状态中摆脱出来,进入到适应社会的状态。在这个过程中,儿童与父母的关系十分重要。如果儿童没有与父母产生情感依恋,没有经历认同父母的人格特点的心理过程,没有学会像父母那样的心理控制能力和恰当的行为方式,就会使他们具备犯罪的倾向,随时都有可能犯罪。这种状态被艾希霍恩称为“潜伏性少年犯罪”。具备潜伏性少年犯罪状态的青少年具有这样的人格特征:①以冲动性方式寻求需要的即刻满足;②认为满足自我的需要比满足他人的需要更为重要;③只管满足其本能的需要,而不管满足需要的手段的社会性质,即不分对错、缺乏罪恶感(吴宗宪,1997)。
雷德尔等人在对犯罪少年精神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少年犯罪自我”,并详细描述了少年犯罪自我的症状,它们是:经不起挫折,不能处理稳定感、焦虑感和恐惧感,缺乏对诱惑的抗拒力,兴奋、醉心于群体的心理强烈,不能升华,不会照管自己的东西,害怕新事物,不能处理过去的外伤性经验,不能处理罪恶感,忘掉自己参与事件的原因,不能迅速置换,无限制地要求得到爱和满足,不会灵活运用过去得到满足的体验,不会评价社会现实,不能借助于经验进行学习,不能借鉴别人的经验,对失败、成功、失策的反应异常,不能忍受竞争性刺激,在群体内不能正确评价自己,没有选择、评价工具的能力(森武夫,1982)。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雷德尔等人进一步发展了“薄弱的自我”的观点,并提出了薄弱的自我具有下列主要特征:①低的挫折耐受力;②对恐惧和焦虑的极端性反应;③低的诱惑抵抗力;④兴奋感染;⑤缺乏对所有物的爱护;⑥对规则和日常工作缺乏现实主义的态度;⑦不能从经历中吸取教训;⑧对失败过度恐惧;⑨一次“成功”之后就极度地骄傲自满;⑩放弃或抨击错误的事件。
他们还认为,犯罪少年的自我缺陷与父母的错误教养方式有关,是由于儿童没有得到爱,受到粗暴的对待等造成的。
(2)犯罪者超我的缺陷
研究者十分重视对犯罪人超我的研究,可以说,不适当的超我的形成及其功能,是精神分析学解释犯罪行为的核心。超我的缺陷主要以下面几种形式表现出来:
1)发展不足的超我
艾希霍恩认为,犯罪少年有一种发展不足的超我,这使得他们长期保持幼稚的行为方式,难以控制本我的表现,按照“快乐原则”行动,以致构成了犯罪。其主要原因是他们没有或缺乏父母之爱。
弗里德兰德提出,犯罪人由于早年的亲情剥夺,与父母没有形成亲密的依恋关系,形成了无力的、有缺陷的超我,由于超我无力,不能控制本能冲动,从而形成明显的反社会性格,所以他们采用攻击外界,使周围人受苦的行动来摆脱心理冲突,获得直接的满足。  
2)严厉的超我
与上述无力、软弱的超我相反,有一些犯罪人则是在严厉的超我支配下犯罪的。一般而言,神经症病人的超我十分强大,过分严格,在犯罪性神经症中,无意识冲突是在改变环境的尝试中“无意识显露的”,神经症性犯罪人有一种惩罚性超我,他们体验着对被压抑的童年期愿望的极端的无意识罪恶感,无意识显露的愿望是追求法律制裁部门的惩罚。斯托特(D.Stott,1982)根据对英国城市格拉斯哥的少年犯罪人的观察,提出少年犯罪行为通常都是对家庭压力做出的反应。他们犯罪的动机包括逃离家庭、通过追求刺激而回避压力、敌意、检验忠诚、补偿性冒险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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