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 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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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 网络版- 第33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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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再生产按原有规模进行时,每一个已经消费掉的不变资本要素,都必须在实物形式上得到相应种类的新物品的补偿,即使不是同样数量和形式的新物品,至少也是同样效率的新物品。如果劳动生产力不变,那末,这种实物形式的补偿,就包含着不变资本在它的旧形式上具有的那个价值的补偿。但是,如果劳动生产力提高了,以致同一物质要素可以用较少的劳动再生产出来,那末,产品价值的一个较小的部分,就能够在实物形式上全部补偿不变部分。这时,余下的部分就可以用来形成新的追加资本,或者可以使较大部分的产品采取消费资料的形式,或者使剩余劳动减少。相反,如果劳动生产力降低了,那末,较大部分的产品必须用来补偿旧的资本;剩余产品就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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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利润,或一般说来,由剩余价值的任何形式再转化为资本的事实——我们撇开历史规定的经济形式不说,只把这种转化看作新生产资料的单纯形成——表明:劳动者除了要用劳动来获得直接生活资料以外,还要用劳动来生产生产资料的状况始终会存在。利润转化为资本,无非就是把一部分剩余劳动用来形成新的追加的生产资料。而这一过程会以利润转化为资本的形式出现,无非就是说,支配着这种剩余劳动的不是工人,而是资本家。至于这种剩余劳动必须首先经过一个表现为收入(而例如在野蛮人那里,它却表现为直接用来生产生产资料的剩余劳动)的阶段,那也只是说,这种劳动或它的产品,要由非劳动者占有。但是,实际上转化为资本的东西,不是利润本身。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只是表明剩余价值和剩余产品不是被资本家当作收入用在个人消费上。实际上这样转化的东西,是价值,是物化劳动,是直接体现这个价值的产品,或者是这个价值先转化为货币、然后交换来的产品。即使是利润再转化为资本,剩余价值的这个特定形式,利润,也不是这个新资本的源泉。这时,剩余价值只是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但是,使它变为资本的,并不是这种形式转化。现在作为资本来执行职能的,是商品及其价值。但是,对商品价值没有进行支付这一点,——只是由于这一点,这个价值才成为剩余价值,——同劳动的物化,同价值本身毫无关系。
  误解在各种形式上表现出来。例如有人认为,构成不变资本的商品同样包含工资、利润和地租这几个要素。又如有人认为,对一个人来说代表收入的东西,对另一个人来说则代表资本,因此,这只是主观的关系。比如说,纺纱业主的棉纱就包含着一个对他来说代表利润的价值部分。因此,如果织布业主购买棉纱,他就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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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纱业主的利润实现了,但是这个棉纱对他自己来说,只是他的不变资本的一部分。
  关于收入和资本的关系,除了我们在前面已经作过的说明以外,在这里还应指出:从价值方面来看,作为组成部分同棉纱一起加入织布业主的资本的东西,是棉纱的价值。不管这个价值的各部分对纺纱业主本人来说怎样分解为资本和收入,换句话说,怎样分解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这同商品本身的价值决定完全没有关系(撇开平均利润所引起的各种变化不说)。在这里,背后总是隐藏着这样一种看法:利润或一般剩余价值,是超过商品价值的余额,只有通过抬高价格、互相欺诈和让渡利润才能产生出来。在生产价格或者甚至商品价值得到支付时,表现为商品出售者收入形式的商品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当然也得到支付。不言而喻,这里谈的不是垄断价格。
  其次,说构成不变资本的各个商品组成部分,象一切其他商品价值一样,可以归结为各个价值部分,这些价值部分对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来说会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种说法是完全正确的。这不过是下面这样一个事实的资本主义的表现形式:一切商品价值都只是商品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尺度。但是,我们已经在第一卷中指出,这种情况根本不会妨碍任何一个资本的商品产品分割为各个单独的部分,其中一部分只代表不变资本部分,另一部分只代表可变资本部分,第三部分只代表剩余价值。
  施托尔希下面这段话,也表达了许多其他人的意见。他说:
  “形成国民收入的各种可出售的产品,在政治经济学上必须用两种不同的方法来考察:在对个人的关系上应看作价值;在对国民的关系上应看作财富;因为国民的收入,不是象个人的收入那样,按照它的价值来估计,而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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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它的效用,或者说按照它所能满足的需要来估计。”(《论国民收入的性质》第19页)
  第一,把一个在价值上建立起自己的生产方式,进而按照资本主义方式组织起来的国家,看成是一个单纯为了满足国民需要而工作的总体,这是错误的抽象。
  第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但社会生产依然存在的情况下,价值决定仍会在下述意义上起支配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各类不同生产之间的分配,最后,与此有关的簿记,将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重要。现在并没有放到更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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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章

竞争的假象

  以上已经指出,商品的价值或由商品总价值调节的生产价格,分解为如下几个部分:
  1.补偿不变资本的价值部分,也就是代表生产商品时以生产资料的形式用掉的过去劳动的价值部分;一句话,就是加入商品生产过程的生产资料的价值或价格。在这里,我们从来不是说单个商品,而是说商品资本,即资本产品在一定期间例如一年内借以表现的形式,单个商品只是商品资本的要素,单个商品的价值也同样分割为这些组成部分。
  2.可变资本的价值部分,这部分计量工人的收入,对工人来说,转化为工资;因此,工人就是在这个可变价值部分上再生产他的工资的;总之,在商品生产中新加到第一部分即不变部分上去的劳动的有酬部分,就是体现在这个价值部分上。
  3.剩余价值,即商品产品中体现无酬劳动或剩余劳动的价值部分。这个最后的价值部分,又采取各种独立的形式,这些形式同时又是收入的形式:资本利润(资本本身的利息,和资本作为职能资本的企业主收入)和地租(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一同发生作用的土地的所有者所有)的形式。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即不断采取工资(它总是要先通过可变资本的形式)、利润和地租这些收入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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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部分,和第一部分即不变部分的区别在于:由新加到不变部分即商品生产资料上的劳动所物化成的全部价值,都属于这个价值部分。如果把不变价值部分撇开不说,这样说是正确的:商品价值就其代表新加入的劳动来说,不断分解为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形成三种收入形式,即工资、利润和地租,【在加到不变资本部分上的价值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场合,不言而喻,这些都是价值的部分。当然,我们可以认为,它们是存在于体现这个价值的直接产品中,即存在于一个特殊生产部门如纺纱业的工人和资本家所生产的直接产品棉纱中。但是实际上,它们体现在这个产品中,和体现在任何一个有相同价值的商品中或物质财富的任何一个有相同价值的组成部分中是一样的,不多也不少。并且,工资实际是用货币支付的,也就是说,是用纯粹的价值表现支付的;利息和地租也是这样。对资本家来说,他的产品转化为纯粹的价值表现,的确非常重要;在分配上,这种转化已经成为前提。这些价值是由某种产品或商品的生产产生的,但它们是否再转化为相同的产品或商品,工人是买回他直接生产的产品的一部分,还是购买别人的不同种劳动的产品,这与问题本身没有关系。洛贝尔图斯先生在这个问题上绞脑汁是徒劳无益的。】它们各自的价值量,即它们各自在总价值中所占的部分,是由不同的、特殊的、以前已经说明过的规律决定的。但是反过来,说工资的价值、利润率和地租率是独立的、构成价值的要素,说商品的价值(如果把不变部分撇开不说)就是由这些要素结合而成,却是错误的;换句话说,说它们是商品价值或生产价格的组成部分,是错误的。【“只要指出这样一点就够了:调节原产品和工业商品的价值的一般原则同样适用于各种金属;金属的价值不取决于利润率,不取决于工资率,也不取决于为矿山而支付的租金,而是取决于获得金属并把它运上市场所必需的劳动总量。”(李嘉图《原理》第3章第77页)】
  我们立即可以看出这里的区别。
  假定资本500的产品价值=400c+100v+150m=650;这150m再分为利润75+地租75。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困难,我们再假定,这个资本具有平均构成,因而它的生产价格和它的价值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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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的;当我们把这个单个资本的产品当作总资本中一个和它的量相适应的部分的产品来看时,这种一致性总是会产生的。
  在这里,由可变资本计量的工资,占预付资本的20%;按总资本计算的剩余价值,占预付资本的30%,即利润占15%,地租占15%。商品中由新加入的劳动物化成的整个价值部分,等于100v+150m=250。它的量与它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没有关系。我们从这几个部分互相间的比例看到,用货币100,比如说100镑来支付的劳动力,会提供一个体现为250镑货币额的劳动量。从这里我们看到,工人所完成的剩余劳动,等于他为自己所完成的劳动的1 1/2倍。如果工作日=10小时,他就是为自己劳动4小时,为资本家劳动6小时。因此,被付给100镑的工人的劳动,体现在250镑的货币价值中。在工人和资本家之间,在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的不外就是这250镑价值。这就是新加到生产资料价值400上的全部价值。因此,这样生产的、由其中物化劳动的量决定的商品价值250,就形成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能以收入形式,即工资、利润和地租形式,从这个价值取出的份额的界限。
  假定一个有机构成相同,也就是说,所使用的活的劳动力和所推动的不变资本的比率相同的资本,不得不为同样推动不变资本400的劳动力支付150,而不是支付100镑;再假定利润和地租也按不同的比例来分配剩余价值。因为已经假定150镑的可变资本,和以前100镑的可变资本推动同量的劳动,所以,新生产的价值仍旧=250,总产品的价值也仍旧=650。但现在我们看到的是400c+150v+100m;并且这100m也许要分为利润45和地租55。新生产的总价值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比例极不相同;全部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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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的量也不相同,虽然它所推动的劳动总量还是一样。工资占预付资本的27 3/11%,利润占预付资本的8 2/11%,地租占预付资本的10%;因此,全部剩余价值略多于预付资本的18%。
  由于工资的提高,总劳动中的无酬部分改变了,因而剩余价值也改变了。在10小时的工作日中,工人为自己劳动6小时,而只为资本家劳动4小时。利润和地租的比例也不同了。已经减少的剩余价值,在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按改变了的比例进行分配。最后,因为不变资本的价值仍旧不变,而预付的可变资本的价值增加了,所以,已经减少的剩余价值,会表现为一个减少得更多的总利润率。在这里,我们把总利润率理解为全部剩余价值对全部预付资本的比率。
  工资价值、利润率和地租率的变动,不管调节这些部分互相间的比例的各种规律会起什么作用,总只能在新创造的商品价值250所划定的界限内进行。只有在地租以垄断价格为基础时,才会产生例外。这不会使规律有丝毫改变,只不过使研究复杂化。因为,在这种场合,如果我们只考察产品本身,不同的就只是剩余价值的分割;但是,如果我们考察它和其他商品比较而言的相对价值,区别就只在于,其他商品里包含的剩余价值,将会有一部分转移到这种特殊的商品上来。
  扼要地复述一下:
┌────────────────┬───┬─────┬────┐
│     产品的价值      │新价值│剩余价值率│总利润率│
├────────────────┼───┼─────┼────┤
│第一种情形:400c+100v+150m=650│  250│  150%│   30%│
│第二种情形:400c+150v+l00m=650│  250│ 66 2/3%│18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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