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 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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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 网络版- 第3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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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形:400c+100v+150m=650│  250│  150%│   30%│
│第二种情形:400c+150v+l00m=650│  250│ 66 2/3%│18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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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剩余价值比以前减少三分之一,由150减为100。利润率下降略多于三分之一,由30%下降到18%,因为已经减少的剩余价值要按已经增加的全部预付资本来计算。但它并不和剩余价值率按相同的比例下降。剩余价值率由150/100下降到100/150,即由150%下降到66 2/3%,而利润率只由150/500下降到100/550,即由30%下降到18 2/11%。因此,利润率按比例来说比剩余价值量下降得多,但比剩余价值率下降得少。其次,我们看到,如果使用的劳动量和以前相同,尽管预付资本由于它的可变部分的增加而增大,产品的价值和总量却仍旧不变。预付资本的这种增大,对一个开始新营业的资本家来说,确实是件令人不安的事情。但是,从整个再生产来看,可变资本的增加只不过表示,在由新加入的劳动新创造的价值中,要有一个较大的部分转化为工资,因而要首先转化为可变资本,而不是转化为剩余价值和剩余产品。因此,产品的价值仍旧不变,因为它一方面受不变资本价值400的限制,另一方面受一个体现新加入的劳动的数字250的限制。这二者都没有改变。这个产品,只要它本身再加入不变资本,就会和以前一样,在同一价值量中,代表同样大的使用价值量;因此,同一数量的不变资本要素保持着相同的价值。如果工资提高不是因为工人得到自己劳动的一个较大的部分,而是相反,工人得到自已劳动的一个较大的部分,是因为劳动生产率已经降低,那末,情况就会不同。这时,体现同一劳动即有酬劳动加上无酬劳动的总价值仍旧不变;但体现这个劳动量的产品量将会减少,因而产品的每个相应部分的价格就会提高,因为每个部分代表了更多的劳动。已经提高的工资150不会比以前的工资100代表更多的产品;已经减少的剩余价值100,和以前相比,也只代表以前100所代表的产品或使用价值量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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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66 2/3%。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个产品加入不变资本,不变资本就会变贵。但这不是工资提高的结果,相反,工资提高是商品变贵的结果,是同量劳动的生产率降低的结果。这里产生一种假象,似乎工资提高使得产品变贵;但实际上,工资的提高,并不是商品价值变化的原因,而是这种变化的结果,而商品价值的变化是由于劳动生产率的降低所引起的。
  相反,如果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所使用的同一劳动量仍旧体现为250,但劳动所使用的生产资料的价值提高了或降低了,那末,同量产品的价值就会按同一数量提高或降低。450c+100v+150m使产品价值=700;而350c+100v+150m则使同量产品的价值只等于600,而不是等于以前的650。因此,如果推动同量劳动的预付资本增加了或减少了,而这种增加或减少是由于不变资本部分价值量发生变化,那末,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产品的价值就会提高或降低。相反,如果预付资本的增加或减少,是由于在劳动生产力保持不变时可变资本部分的价值量发生变化,那末,产品的价值就仍旧不变。不变资本的价值的增加或减少,不会由相反的运动得到补偿。可变资本的价值的增加或减少,在劳动生产率不变的前提下,会由剩余价值的相反的运动得到补偿,以致可变资本的价值加上剩余价值,也就是说,由劳动新加到生产资料上的、新体现在产品中的价值仍旧不变。
  相反地,如果可变资本或工资的价值的增加或减少是商品涨价或跌价的结果,也就是说,是这种投资所使用的劳动的生产率降低或提高的结果,那就会影响产品的价值。不过在这里,工资的涨落,不是原因,而只是结果。
  与此相反,如果在上例中,在不变资本400c保持不变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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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v+150m到150v+100m的变化,即可变资本的提高,不是该特殊部门例如纺纱业中劳动生产力降低的结果,而是为工人提供食物的农业中劳动生产力降低的结果,从而是这些食物变贵的结果,那末,产品的价值就保持不变。650的价值,就会和以前一样体现在同一数量的棉纱中。
  其次,从以上的说明可以得出结论:如果在那些以产品供工人消费的生产部门内,由于节约等等,不变资本的支出减少了,那末,这就会和所使用的劳动本身的生产率直接提高一样,引起工资的减少,因为这会使工人的生活资料便宜,从而引起剩余价值增加。因此,在这里,利润率的增长有双重原因:一是不变资本的价值减少,二是剩余价值增加。在考察剩余价值到利润的转化时,我们曾假定工资不是降低,而是保持不变,因为在那里,我们要撇开剩余价值率的变动来研究利润率的变动。此外,我们在那里说明的规律是普遍的规律,并且这些规律也适用于不提供工人消费的产品的、因而其产品的价值变化对工资没有影响的各种投资。
  因此,每年由新加的劳动新加到生产资料或不变资本部分上的价值,分化并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些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不会改变价值本身的界限,不会改变分为这些不同范畴的价值总和,就同这各个部分之间互相比例的变化不会改变它们的总和,不会改变这个既定的价值量一样。100这个既定数始终是100,而不管它是分为50+50,还是20+70+10,还是40+30+30。产品中分割为这几种收入的价值部分,完全和资本的不变价值部分一样,是由商品的价值决定的,也就是说,是由在各该场合商品中物化的劳动量决定的。因此,第一,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商品价值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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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定的,也就是说,商品各价值部分的总和的绝对界限是已定的。第二,就各个范畴本身来说,它们的平均的和起调节作用的界限也是已定的。工资是各个范畴的这种界限的基础。一方面,工资由自然规律调节;工资的最低限度是由工人维持和再生产自己的劳动力时身体上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最低限度规定的,也就是由一定量的商品规定的。这些商品的价值是由它们的再生产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从而是由新加到生产资料上的那部分劳动决定的,或者是由工作日中工人为生产和再生产这种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的等价物所需要的部分决定的。比如工人每天平均的生活资料的价值=6小时的平均劳动,工人就必须每天平均为自己劳动6小时。他的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和这个身体最低限度是不一致的;气候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劳动力的实际价值也就不同;它不仅取决于身体需要,而且也取决于成为第二天性的历史上发展起来的社会需要。但在每个国家,在一定的时期,这个起调节作用的平均工资都是一个已定的量。因此,其他一切收入的价值就有了一个界限。这个价值总是等于体现总工作日(在这里,它和平均工作日相一致,因为它包括社会总资本所推动的劳动总量)的价值减去总工作日中体现工资的部分。因此,这个价值的界限是由无酬劳动所借以表现的价值的界限决定的,也就是由这个无酬劳动的量决定的。如果工人为再生产自己的工资价值所必需的工作日部分的最后界限,是他的工资的身体最低限度,那末,工作日的另一部分——代表他的剩余劳动的部分,即表示剩余价值的价值部分——的界限,就是工作日的身体最高限度,即工人在维持和再生产自己的劳动力的情况下每天一般可以提供的劳动时间的总量。因为在当前的探讨中,说的是每年新加入的总劳动借以体现的价值的分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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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这里,可以把工作日看成是一个不变量,并且假定它是一个不变量,而不管它会或多或少地偏离它的身体最高限度。因此,形成剩余价值并分解为利润和地租的价值部分的绝对界限是已定的,是由工作日的有酬部分以外的无酬部分决定的,因而是由总产品中体现这个剩余劳动的价值部分决定的。如果我们象我已经做过的那样,把这些界限所决定的并且按全部预付资本计算的剩余价值叫作利润,那末,这个利润按绝对量来说,就等于剩余价值,因而它的界限也和剩余价值的界限一样,都是按照规律来决定的。但利润率的高度,也是一个要保持在确定的、由商品价值决定的界限以内的量。利润率是全部剩余价值对生产上预付的社会总资本的比率。如果资本=500(假定单位是百万),剩余价值=100,那末20%就是利润率的绝对界限。社会利润按这个比率在不同生产部门的投资之间进行分配,就产生偏离商品价值的生产价格,即实际上起调节作用的平均市场价格。但是这种偏离,既没有使价值决定价格的性质消失,也没有使利润的合乎规律的界限消失。每一个新经济的崛起,或每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都意味着该新生产部门的利润还没有完全被平均化,存在类似地租但归资本家所有的超额利润,尽管它已经影响到利息率和股票的价格,从而使股市走牛并影响到其它生产部门。而一旦投资的增加使得该新生产部门的利润与其它生产部门的利润基本平均化以后,经济发展和股市就都恢复了平静。商品的价值等于生产商品时用掉的资本加上包含在商品中的剩余价值,商品的生产价格则等于生产商品时用掉的资本k加上按一般利润率归它的剩余价值,例如按生产该商品所预付的资本(包括已经用掉的资本和单纯使用的资本)加上20%。但是这个20%的追加额本身,是由社会总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和这个剩余价值同资本价值的比率决定的,因此它是20%,不是10%,也不是100%。因此,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并没有取消利润的界限,只是改变了它在构成社会资本的各个不同的特殊资本之间的分配,按照这些资本在这个总资本中所占的价值部分,把它均等地分配给这些资本。市场价格固然会高于或低于这个起调节作用的生产价格,但是这些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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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互相抵销。如果我们考察较长时期的物价表,把商品实际价值因劳动生产力变动而发生变化的情况和生产过程因自然事故或社会事故而受到干扰的情况撇开不说,我们将感到惊奇的是:第一,各次偏离的界限比较狭窄,第二,这各次偏离的平衡具有规律性。在这里,我们也将发现凯特勒在社会现象上论证过的那种起调节作用的平均数的统治作用。如果商品价值平均化为生产价格的过程没有遇到障碍,地租就都是级差地租,也就是说,地租就以这种超额利润的平均化为限,这种超额利润本来是由起调节作用的生产价格给予一部分资本家的,而现在为土地所有者所占有。因此,在这里,地租的确定的价值界限,就是一般利润率对生产价格的调节所引起的个别利润率的偏离。如果土地所有权阻碍商品价值平均化为生产价格,并占有绝对地租,那末,绝对地租就会受到土地产品的价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而形成的余额的限制,因而受到土地产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超过按一般利润率应归各个资本的利润而形成的余额的限制。这个差额于是形成地租的界限;地租仍然只是已定的、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的确定部分。
  最后,如果剩余价值平均化为平均利润的过程在不同生产部门内遇到人为的垄断或自然的垄断的障碍,特别是遇到土地所有权的垄断的障碍,以致有可能形成一个高于受垄断影响的商品的生产价格和价值的垄断价格,那末,由商品价值规定的界限也不会因此消失。某些商品的垄断价格,不过是把其他商品生产者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具有垄断价格的商品上。剩余价值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会间接受到局部的干扰,但这种干扰不会改变这个剩余价值本身的界限。如果这种具有垄断价格的商品进入工人的必要的消费,那末,在工人照旧得到他的劳动力的价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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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这种商品就会提高工资,并从而减少剩余价值。它也可能把工资压低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但只是工资要高于身体最低限度。这时,垄断价格就要通过对实际工资(即工人由于同量劳动而得到的使用价值的量)的扣除和对其他资本家的利润的扣除来支付。垄断价格能够在什么界限内影响商品价格的正常调节,是可以确定和准确计算出来的。
  因此,正如新加入的、一般会分解为收入的商品价值的分割,会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间,工资和剩余价值之间的比率上遇到既定的和起调节作用的界限一样,剩余价值本身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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