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里德曼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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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曼文萃- 第9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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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一句,后者不是本文的任务。    
  弗里德曼所列出的“充分理由”之第(3)条,即纯信用货币的技术垄断特性,已经受到了人们,尤其是本杰明·克莱因的怀疑。克莱因的理论建立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上:货币的供应者建立其货币的信誉的必要性及建立该信誉的资本耗费的不断增加性。这一理论无懈可击,且已获得了广泛的认可。但他的论断是否适用于纯信用货币还是不清楚。历史地看,货币供应者是通过保证其货币对某种占主导地位的货币(一般是硬币)的可兑换性来确立其货币的信誉的。可以找出将其货币公平地兑换成硬币的长久而成功的私人货币供应者的大量的例子。然而我们却找不到完全不可兑换的信用货币的私人供给方面的任何例证(那些作为暂时的应急手段的信用货币除外,例如价值甚微的镍币、票据交易所的单据),也找不到这样的例证,除前面提到过的那两种贵金属以可变交换比率同时流通的情况外(与之相似的美国在1862-1878期间银行里同时存有美钞与黄金存款债务的情形亦除外),在同一社会里,私人货币供应者能将其货币兑换成不同种的主体交换媒介。然而,克莱因的论断似乎并不排除这种可能性:由不同的私人发行者发行的几种主导货币在同一社会里同时存在。    
  哈耶克在其关于货币非国有化的论述中认为,如果竞争性的货币发行的现行法律障碍得以消除的话,则这样一种结果是的确可能出现的。特别地,他认为,提供具有固定购买力的交换媒介(“实价美元”)的私人发行者将成为主流。尽管他承认一种单一的主导货币可能会逐渐在大范围地区内发展起来,但他预计,关于固定购买力的不同定义将适合于不同的地区与集团。因而,“许多不同的竞争性的货币发行者生存下来,而在边沿地区则广泛地交迭存在。”    
  完全撇开这样的安排将产生的政治力量问题不谈,我们仍然对哈耶克的设想表示怀疑,而宁愿赞同本杰明·克莱因早期的论断:“我认为,实行哈耶克的政策建议,即在通货选择方面实行完全的国内自由,并不能明显地减弱现今每个欧洲国家政府对通货发行所拥有的垄断力量。”    
  迄今为止,不论是哈耶克所认定的私人供给的具有固定购买力的货币将成为主导的论断,还是克莱因及我们对他的论断的怀疑,都还没有任何直接的经验依据来验证。但是,这些依据将从对各种极不相同的货币配置下的历史实践的阐述中而非哈耶克的建议中得出。不过,由于能使固定购买力货币发行更容易的现行体系内部的种种发展,在不久的将来,一些直接的证据大概会出现。    
  在美国,联邦国内贷款银行委员会于1980年授权联邦储蓄与贷款协会发放按价格水平进行调整的抵押贷款;1982年,又批准其接受按价格水平进行调整的存款。这种存款似乎没有理由通过支票或它们的等价物灵活地转让,这将在提供一种固定购买力货币的计算单位的同时提供一种交换媒介。显然,迄今为止,没有哪种存款与贷款利用了这种可能性。然而,自1982年以来,通货紧缩政策已经发挥作用,人们对进一步稳定未来价格水平的信心迅速增长,当并且只有当这种信心被摧毁时,真正的考验才会来临。    
  美国的另一发展(它正在实现过程中)是以物价指数表示的期货市场的引入。1985年6月21日,咖啡、糖,可可茶交易公司已得到商品期贸委员会(管理期货市场的联邦机构)的许可,开始引入一种以消费品价格指数表示的期货契约。这样的期货市场将使银行得以接受按价格水平进行调整的存款,依靠其期货市场的活动来避免风险,而不是通过使按价格水平调整的债务与按价格水平调整的资产等值来避免风险。就这一发展对货币体系的运行所具有的潜在影响而言,这一发展在我们看来大概是近期改革中最有希望的。    
  在美国早期的一个发展,是1974年废除了私人占有、购买和出售黄金的禁令。原则上,从那时起,个人在私人交易中就有可能使用黄金作交换媒介了,并且,也产生过一些小的激动。堪萨斯城的金本位公司为黄金存款及其以支票形式在个人间的转移提供了方便。然而,这是一种仓库内的运行——如以前一样,是一种百分之百的储备银行,而不是一种以黄金命名、以部分储备为基础发行的私人通货。遗憾的是,现行法律上的障碍,影响了使黄金既作为价值储藏手段或者资产组成部分使用,又作为计算单位或流通媒介使用方面的任何发展。所以,现在的情况只为下述问题提供了微乎其微的证据:如果这些障碍得以消除,将会发生什么情况呢?    
  在英国,政府现在发行一种将本息与物价指数联系在一起的有价证券,银行可以使用这种证券作为资产来与按价格水平调整的存款相抵。    
  这些可能性中的某一些是否会得到利用还有待观察。我们个人的看法是,只有当政府的货币政策导致急剧波动的通货膨胀,其波动幅度甚至大于近几十年来发生在美国与英国的通货膨胀的波动幅度时,这些可能性才会被利用。而且,即使如此,我们推测,作为计算单位与流通媒介的货币的固定购买力的运用将仅限于涉及到长时间延期支付的大宗交易,而不会被用于小宗的交易或现货交易。    
  更进一步的限定是,前一段所假设的那种情况——各主要国发生急剧波动的通货膨胀——不可能是不变的和持久的。它几乎一定会产生导致重大的币制改革的政治力量——在极端情形下,它是在恶化为恶性通货膨胀后出现的;然而更有希望的应是远在恶性通货膨胀发生之先就出现这种政治力量。    
  直到近几年前,真正的恶性通货膨胀只是发生在那些进行革命或经受永无休止的内战、或在大战中被打败的国家当中——1716至1720四年间,约翰·劳使法国银行券发行增大一倍的尝试也许是个例外。然而在现在,一些国家却似乎是在相对和平的环境中滑向恶性通货膨胀边缘的——玻利维亚、阿根廷、以色列就是其中最为突出的几个。这些国家的不幸经历,为我们提供了某些有关一种迄今为止尚鲜为人知的现象的证据。    
  近期出现的另外一种有趣的混合性发展,是在私人交易中欧洲货币单位(ECU)使用的增多。欧洲货币单位是加入了欧洲货币体系的那些共同市场国家各自货币的混合物,或者,按照时下的说法,是由包含在其中的每一种货币单位的特定数量而构成的一种一揽子货币。就任意国的货币(包括美元或构成它的其他任何一种货币)来说,其价值是构成欧洲货币单位的各种货币来表示的市场价值的加权平均数。尽管欧洲货币单位最初的创立只是为了清算政府间的贸易差额,但它现在已日益被用作私人债券发行或其它交易活动的计算单位。而且,某些国家的银行已开始提供以欧洲货币单位命名的存款——尽管在其他一些国家中,例如在德国,现在还没有允许银行这样做。迄今为止,欧洲货币单位一直可以与美元和大部分其他国家的货币相互换。然而,它的存在仅始于1979年,故它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它在未来的日子里将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还很不确定。    
  欧洲货币单位是一种由政府创造并发行的通货,它只能与其他由政府创造并发行的通货相互换,而这些由政府创造并发行的通货全部是纯粹的信用货币。尽管口头上仍赋予黄金作用,但它只是被包括用来作为中央银行平衡表上的一种‘储备资产”。欧洲货币单位的独特之处在于它的混合性质,在这一方面,它与马歇尔所建议的金银混合本位及后来人们所建议的商品储备制中的信用成分很相似。    
  欧洲货币单位确为各国的通货提供了一种替代物,所以,它也确实强化了通货竞争。然而,它的发展及广泛使用将体现着政府在货币领域里的联合行动(按照国际货币黄金组织的式样),而不是私人行动。如同与国家的通货的关系一样,私人行动将以生产内生货币并转换成欧洲货币单位(作为一种外生货币)的形式出现。    
  弗里德曼的“充分理由”之第(3)条与第(4)条,即技术垄断与外部效果,也受到了罗兰·沃伯尔的质疑。在一篇颇具深意的文章中,他得出结论说,这两者都不能为基础货币的生产上的政府垄断提供有效的证明。    
  对自然垄断,他得出结论说:“对于自然垄断的论点的唯一有效的捡验,是废除所有的进入限制,并允许私人发行者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自由的货币竞争。”在这一点上,我们完全同意他的观点。但是,正如前面指出的那样,我们对下述观点表示深深的怀疑:在政府货币牢固地建立之后,任何私人发行者都将有可能成功地进行竞争——尤其是在“纯信用货币”的供应上。正如我们已经提到的那样,历史不存在这样的先例。历史经验显示,政府发行的信用货币的唯一可能的替代物,是一种商品货币,与此同时,私人发行者提供可与该商品兑换的内生货币。我们认为,除非国家通货全面崩溃——如某种类似于世界范围的恶性通货膨胀的情况发生,即使是上述这种结果也是非常不可能的。    
  至于外部效果,沃伯尔的否定结论是针对下述这一基本问题的一种诡辩,即政府在货币体系中是否起关键作用。他说,即使存在外部效果,也不能得出结论说政府应该提供货币(更不用说作为一个垄断提供货币),而不是只提出强制性存款保险计划,或者通过借入或贷出私人货币而作为最后求助的贷款者发挥作用。”但是,这些政策建议中的任何一项都将与“货币和银行的安排配备权……留给市场”的要求距离悬殊。    
  总结我们关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没有任何经济方面的理由能够说明为什么不能将与某种交换媒介相联系的计算单位的决定,以及外生货币的提供留给市场。但是,历史经验表明,不仅任何私人创造的计算单位都将与一种商品联系在一起,而且政府将不可能长期漠然视之。在复杂多样的经济与政治环境下,以某种计算单位为基础,且以至少是得到政府担保的(通常不止于此)外生货币为基础的新的货币制度已经出现,这一制度将不会轻易被严密的私人货币体系所驱逐或取代。    
  自由银行业    
  近来一些学者指出,与“自由银行业”有关的历史经验并不象弗里德曼与其他作者所认为的那样令人不快。劳伦斯·怀特重新考察了1845年前的时期苏格兰的历史情形,并得出结论说,这段历史经验支持了“完全废除对银行业的控制”这种意见。罗克沃人、罗尼克、韦伯和金则重新考察了美国南北战争以前的历史情形,得出了类似的结论.他们认为以前对这一时期的研究,就总体上说,夸大了“盲目冒险的银行活动”的程度,夸大了贬值的银行券的过度发行的程度以及通常与这一时代银行业有关的某他一些弊病。    
  正如怀特最近所描述的那样,苏格兰的经历的确是最令人欣慰的。在    
  150多年的时间里,苏格兰一直实行自由银行业制度,具有完全的进入自由及最少的政府管理或限制。苏格兰的银行既是存款银行也是发行银行。它们发行的纸币广泛流通且在实际生活中是占主导地位的流通媒介。除少数情形外,由于银行间存在着相互接受对方发行的纸币的协议,不同银行发行的货币——1826年时有26种,在1845年自由银行时代结束之前有19种——都能以其面额等值流通。有些银行倒闭了,但其纸币的持有者遭受的损失很小,甚至毫无损失。而且这一体系完全是靠市场力量发展起来的,其中所存在的政府干预只在于政府对这些银行中的三家给予的某些特权。    
  然而,在接受这段历史与我们的现状间的联系之前,有必要对苏格兰经验所具有的几个特殊性质加以说明:第一,它仅仅涉及内生货币。外生货币或者由黄金构成,或者由英格兰银行的纸币(在英格兰银行停止黄金兑换的时期1797-1821)构成。第二,正如怀特所强调的那样,这些银行的股东对银行的负债承担无限责任。这样的结果,是银行的存款者和银行券的持有者能躲过因银行倒闭带来的劫难,全部的负担都落在股东身上。第三,苏格兰是一个古老的、既定的社会,有着相对稳定的人口,因而股东主要是由其中那些知名度很高、家资丰富、且非常珍视自己的诚实声誉,从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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