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当代经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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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当代经济史- 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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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60年代中期后的改革和80年代中期后的改革。 

     ①50年代中期后经济体制的改革。50年代中期,苏联国民经济不仅恢 

复到战前水平,而且国民经济规模进一步扩大,生产社会化程度有了提高, 

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更为密切和复杂。在这种情况下, 

苏联认为原有的经济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具体而有效地领导国民经济发展的 

 日益增长的要求”,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必须进行改革。赫鲁晓夫认为, 

部门管理体制存在种种弊端。主要表现在:机构庞杂,环节过多,管理和科 

技人员集中在上级管理机关,远离生产实际,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生产问 

题;部门壁垒,不利于跨部门的协作,使地区经济难以综合发展,资源得不 

到合理利用;部门专权,不利于调动地方党、政、工会组织动员职工挖掘生 

产潜力和管理经济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因而有必要改组工业建筑业管理体 

制。 

     1957年2月13—14日召开的苏共中央全会通过了《进一步改进工业和 

建筑业管理组织》的决议,决定改革工业和建筑业管理的组织体系。其基本 

精神是:改工业、建筑业管理的部门原则为地区原则,扩大各加盟共和国和 

地方的权力,把工业、建筑业管理的重心从中央移向地方。从1957年起在 

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取消部门管理、实行地区管理体制的改组。为此采取的 

主要措施包括下列几个方面:撤消中央和加盟共和国绝大多数部,把其管理 

权移交给105个经济行政区国民经济委员会;把原来中央各部管辖的绝大多 

数企业转交各加盟共和国和经济行政区管理,而把各加盟共和国的许多企业 

则转交经济行政区和地方苏维埃管理;改组中央经济计划管理机构;减少国 

家下达的控制数字和计划指标。改组后,由区域性的国民经济委员会和其他 

地方机构管辖的工业企业占全苏联工业总产值95%以上,而由中央各部直接 

管辖的部分不到5%。这样一来,苏联自工业化以来形成的部门管理体制就 

被地区管理体制所代替,也就是由原来的“部——管理总局——企业”的管 

理体制改变为“经济行政区国民经济委员会——管理局——企业”的管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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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苏联这次工业、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原打算解决部门割据和调动地方的 

积极性问题,但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这次改革既没有触及企业的改革,更 

没有触及所有制关系以及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关系。由于过分削弱了中央的集 

中管理,改革后出现了“地方主义”等不良倾向,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导致 

工业增长率下降的趋势更为明显。为了克服改组带来的新矛盾,后来采取了 

一些加强集中的措施。如合并国民经济委员会,在中央和加盟共和国建立一 

些集中管理和协调的机构,收回一些下放的权力等。与此同时,从1962年9 

月开始,开展以利别尔曼建议(该建议以利润刺激为核心内容)为中心的经 

济讨论,开始摸索经济管理方面的新形式。 

     ②60年代中期后经济体制的改革。1964年10月在勃列日涅夫执政后, 

面临赫鲁晓夫执政时期经济改组所造成的混乱局面。针对这种情况,1965年 

9月苏共中央全会决定进行经济改革,实行“计划工作与经济刺激新体制”, 

即所谓新经济体制。在全部工业企业中推行新经济体制于1972年完成,而 

整个国民经济各部门则于1975年才完成改行新经济体制。新经济体制的主 

要内容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改变工业管理的组织结构:撤消按地区原则建立的国民经济委员 

会,重新按部门原则建立中央和加盟共和国各专业部。 

     第二,改进计划工作:加强长期计划的作用,将过去以年度计划为主改 

为以五年计划为主;调整指标体系,把原来以总产值和成本为核心的体系改 

为以销售额、利润额和赢利率为核心的体系;减少下达给企业的计划指标, 

从1965年前下达给企业的30多个计划指标减少为9个,后来又增加到12 

个。 

     第三,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在生产方面,企业有权根据下达的计划 

指标自行编制年度计划。在完成计划任务以外,可以接受计划以外的加工定 

货任务,可以用自己的材料和废料生产计划以外的产品;在供销方面,企业 

可以直接同产品的使用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可以自行销售按调拨渠道销售不 

了的产品,有权对“一次定货”确定“一次性批发价格”;在劳动工资方面, 

企业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和劳动法,有权招收和解雇职工,并确定职工的附加 

工资和奖金;在财产物资方面,企业可以出卖、出租多余的或暂时不用的生 

产资料。 

     第四,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在企业中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实行基金付 

费制,提高银行贷款的作用,使企业简单再生产和部分的扩大再生产建立在 

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的基础上,减少企业对国家的依赖,并通过利润提成等 

办法,实行一定程度的“资金自筹”。 

     第五,加强经济刺激作用:企业的经济刺激基金来自企业的利润提成, 

它除了包括生产发展基金之外,还包括物质鼓励基金、社会文化措施和住宅 

建设基金。建立经济刺激基金,有助于把企业和职工的物质利益同企业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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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成果结合起来。 

     第六,改变物资技术供应办法:为了提高物资技术管理的灵活性和提高 

企业的责任心,在保证国家对主要物资计划分配的前提下,发展各种形式的 

 “批发贸易”,建立供求企业之间的“直接、固定联系”,提高经济合同的 

作用。 

     第七,调整工业品的批发价格:改革前的工业品批发价格是在1955年 

核定的,从 1967年起全面调整工业品批发价格。调整的原则要求价格最大 

限度地接近社会必要劳动量,新价格必须使每个正常工作的企业除补偿生产 

费用外,能有足够的利润上缴生产基金付费和建立经济刺激基金。 

     勃列日涅夫等人在 1965年执行的新经济体制涉及到了企业的管理体 

制,力图调动企业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然而,新经济体制只涉及到了国家与 

企业之间的行政权力关系,而没有调整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所采取 

的全部措施不过是对企业“让利放权”。让利放权的办法没有打破传统经济 

体制的旧格局,没有使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关系得到根本调整,企业吃国家“大 

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问题并没有获得解决。 

     1973年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管理的若 

干措施的决议》,该决议要求在工业中普遍建立联合公司,使联合公司成为 

部门管理的基本环节。由于联合公司的建立,苏联各部的管理层次从四、五 

级改为二级或三级管理体制:即部——生产联合公司或企业,部——全苏工 

业联合公司——生产联合公司或企业。1979年苏联又通过了《关于改进计划 

工作和加强经济机制对提高生产效率和工作质量的作用》的决议,决定进一 

步完善经济机制。上述两个决议并没有突破新经济体制的范围,其采取的措 

施带有修补的性质。 

      (3)80年代中期后经济体制的改革 

     1985年戈尔巴乔夫执政后,于1986年初召开了苏共二十七大,这次代 

表大会反映出要深入进行改革的意向。1987年6月苏共中央全会通过了《关 

于根本改革经济管理的基本原则》。同年6月3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 

了《国营企业(联合公司)法》。上述文件规定了企业实行“三自一全”的 

有关经济改革方案。 

     企业实行“自我补偿”、“自筹资金”、“自我管理”和“完全的经济 

核算”,其基本内容是调整企业与国家的利润(或收入)分配关系,其实质 

是要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该方案规定,企业的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 

以及劳动报酬,都依靠劳动集体所挣得的资金来实现。除了新建企业和已有 

企业重大的、涉及到整个国民经济比例关系的改建、扩建外,国家就不再为 

现有企业无偿拨款。企业自有资金不足可以向银行或其他企业贷款,同时由 

企业自己负责还本付息。实行上述办法后,企业与国家的财政关系以及企业 

内部的分配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第一,企业与国家财政关系的变化:在传统的体制下,国家与企业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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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关系是,企业所需的资金由国家无偿拨给,企业的利润除了少量以奖励提 

成的形式留归企业外,余下的不管多少都完全上缴国家和上级,企业的亏损 

相应也由国家补贴。这种办法被称为“利润余额上缴制”或“全民核算制”。 

在实行“三自一全”后,企业与国家的财政关系由原来的利润余额上缴制改 

为“定额上缴制”。定额上缴制有两种途径:一是按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上 

缴利润提成;二是按企业占用的国家生产基金数额一定的比例上缴“基金付 

费”。这两项上缴款也可合并为一项,即规定单一的利润 (或收入)上缴定 

额。实行此办法后,国家不再向企业无偿拨款,同时不管企业年终利润多少, 

上缴的数量不变,这就有助于企业改进经营管理。 

     第二,企业收入分配方式和劳动报酬制度的变化:按规定,企业的收入 

可以采用两种分配方式,一种是“建立在利润定额分配基础上的”。企业的 

销售收入扣除全部消耗 (成本)后为企业的利润;企业的利润首先按规定的 

定额完成向国家预算和上级机关的缴款任务,支付贷款利息,余下形成“剩 

余利润”归企业支配;企业的剩余利润按上级规定的定额建立“生产和科学 

技术发展基金”、“社会发展基金”、“物质鼓励基金”或其他类似用途的 

基金。按照这种分配方式,企业的工资含量可以按净产值或产量的其他计算 

单位的定额形成(即净产值的工资含量)。集体的经济核算收入是由工资基 

金和剩余利润组成的。第二种分配方式是实行“企业收入定额分配”办法。 

这种办法与前一种办法的重大区别是企业的劳动报酬基金的形成方式不 

同。实行前一种办法的企业用于职工个人分配的劳动报酬基金有两个来源: 

一是根据产量计算的基本工资;二是由剩余利润提取的物质鼓励基金,即附 

加工资或奖金。在这种情况下,职工的劳动报酬只是部分地(主要是物质鼓 

励基金)与企业的最终经营成果挂钩,而主要部分 (基本工资)与企业的利 

润还没有直接联系。而第二种办法则不同,工资基金和物质鼓励基金合并为 

一项“统一的劳动报酬基金”,这一基金还必须是在完成了各种上缴任务以 

及提取了生产和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社会发展基金之后才能确定,也就是 

说,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数量是企业收入的最终剩余。因而,企业职工的 

劳动报酬可与企业的最终经营成果联系起来。 

     在进行企业改革的同时,也要求对整个经济体制进行综合改革,采取相 

应的配套措施。如在计划体制方面,基本上取消指令性的计划制度,国家和 

上级给企业下达“控制数字”、“长期经济定额”、“限额”和“国家订货”。 

在价格体制方面,要调整价格结构,消除各部门、各企业之间不合理的盈利 

率差距;调整价格形成原则,使价格不仅反映生产企业的消耗,而且反映产 

品的社会效益和市场供求关系;调整价格制定和管理的权限,实行多种形式 

的价格体系。 

     戈尔巴乔夫等人提出的“三自一全”的经济改革方案,比以前“让利放 

权”式的改革前进了一步,它不仅涉及到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行政权力关 

系,而且涉及到两者之间的经济关系。然而,该改革方案也有很大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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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突出表现在:把调整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关系局限于财政关系即利润分配关 

系,而未触及产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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