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史500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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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史500疑案- 第15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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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中都存在着。
4。生存现实选择说。著名学者泰勒于1889 年提出了族外婚的社会意义: 
“外婚制借氏族间的不断的结合而促使一个成长扩散的部落可以自我巩固, 
使它能压倒任何孤立无援的小型内婚群体。在世界史上一再发生这样的故
事,即蛮族在其心中一定得面临两个简单而现实的选择:要不实行外婚,就
得被杀光。1949 年,学者斯特劳斯写道:原始人是自给自足的,但并没有什
么基础让队群间结合成更大的社会,迈向文化以及更广泛的社会整合的一个
重要步骤,就是要队群中的男性出让自己族内的女性,并从其他队群获得女
性为伴侣。他再一次强调了族外婚在象征和政治上的重要性。
5。族内性禁忌派生说。现代民族学家们则根据民族学的最新成果,认为
族外婚乃是族内性禁忌派生出来的现象。资料证明,几乎所有原始民族都有
在狩猎时期禁止性关系的习俗或遗迹。在一些民族中,与人类生存相关的许
多活动,如渔业、农事、手工业、商业、战争等,都有相应的性关系禁规。
这些禁规作为防止威胁群体的可怕危险的手段,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深蒂固。
那末,是什么力量使集体这样同仇敌忾呢?恐怕只有死亡的威胁。这种威胁
开始于具体事件,如狩猎期间发生男人或女人的争夺,造成死伤或逃亡,于
是产生了狩猎性禁忌等等。随着性禁忌的增多,原始群的生活被分为交替出

现的非性关系时期和乱婚时期,且前者时期越来越长,后者则缩短为屈指可
数的节日,性禁忌的发展使原始群几乎成为非性关系群体,而根深蒂固的鬼
神观念使人们不可能去缩短非性关系时期。于是,原始群成为一个个自我封
闭的、出生率日益下降的近亲交配群体,人类进步陷入了僵局。而摆脱危机
的办法只有一个:打破群体的界限,冲破原始宗教造成的心理压力,到群体
以外去寻找配偶。当蒙昧时代的女人从族外引进了新的基因,创造了强壮而
智慧的后代时,族外婚便逐渐成为一种制度。
可见,人类从乱婚发展到族外婚的原因,相当复杂,可以说,直至现在
仍为历史之谜。
(俞姡а
周代男女成婚年龄是多少岁? 
婚龄是指可以结婚的年龄。由于人类婚姻是一种社会性行为,男女结婚
后不仅要履行夫妻义务,而且还要承担对家庭及社会的责任,所以需要达到
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因此,历代大都对婚龄
作了规定。
关于周代的成婚年龄,由于史料记载不一致,故说法也不统一。概括历
代诸家所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男30 而娶,女20 而嫁说。这一观点最为通行,其主要依据出自《周
礼·地官·媒氏》的记载。“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
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即说男子30 岁、女子
20 岁是结婚的年龄。除《周礼》外,《礼记·内则》,《榖梁传·文公十二
年》也持这一观点。《礼记·内则》说:“男子二十而冠(指男子成年时举
行的加冠仪式),。。三十而有室,始得理男事。。。女十有五年而笄(指
女子成年时举行的及等仪式),二十而嫁。”《榖梁传·文公十二年》记载: 
“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娶。女子十五而许嫁,二十而嫁。” 
此外,《尚书·大传》及《白虎通·嫁娶》等篇还从男女的生理及劳动能力
等角度对这一观点作了说明。《尚书·大传》:“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通于纴织纺绩之事,黼黻文章之美。不若是,则上无以孝于舅姑,而下无以
事夫养子。”《白虎通·嫁娶》则说,男30 而娶,女20 而嫁,是因为“男
三十而筋骨坚强,任人为父;女二十而肌肤充盛,任人为母”。
二、男20 而娶,女15 而嫁说。与前说不同,《墨子》及《韩非子》认
为,周代的婚龄是男子20 而娶,女子15 而嫁。《墨子·节用上》说:“昔
者圣王为法曰:丈夫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十五毋敢不事人。此圣王之法也。”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也有“男二十而室,女十五而嫁”的记载。
三、男自20 至30 皆可娶,女自15 至20 皆可嫁说。这一观点实际上是
调和了以上两种说法。它认为《周礼》所言“男三十而娶,女十五而嫁”只
是指结婚的最高年龄,周代的婚龄是:男子自20 至30 皆可娶,女子自15 
至20 皆可嫁。《孔子家语·本命》记载,鲁哀公问孔子“男子十六精通,女
子十四而化,是则可以生民矣,而礼三十而有室,女子二十而有夫也,岂不
晚哉”?孔子回答:“夫礼言其极,不是过也。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
端,女子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于此而往,则自婚矣。”王肃也说:“度
其材品之贤愚,知识之早暮,气体之强弱,则男自二十至三十,皆可以娶;

女自十有五至二十,皆可以嫁。”(《周礼·地官·媒氏注疏》)自晋以后, 
有不少人赞同这一观点。如晋朝的谯周在其《五经然否论》中说:“周礼媒
氏曰,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内则云,女子十五而笄,许嫁也。是故
男自二十以及三十,女子自十五以及二十,皆得以嫁娶。”司马光也说:古
礼男30 而娶,女20 而嫁,“盖言其极至者,谓男不过三十,女不过二十耳, 
过此则为失时矣”。(《温公书仪》) 
四、贵贱有别说。这一观点根据周文王15 生子等事例,认为周代依据贵
贱有别的原则,结婚年龄也分为早晚两种,贵者十二三岁以后就可婚娶,贱
者则必须捱到二三十岁方可嫁娶。《左传·襄公九年》记载:“国王十五而
生子。”对此,《淮南子·汜论训》注曰:“国君十二岁而冠,冠而娶,十
五生子。”唐朝的杜佑持这一观点。他在《通典·男女婚嫁年纪议》中说: 
“三十、二十而嫁娶者,《周官》云,掌万民之判,即众庶之礼也。放下云, 
于是时也,奔者不禁。服经,为夫姐之长殇,士大夫之礼也。《左传》,十
五而生子,国君之礼也。且官有贵贱之异,而婚得无尊卑之殊乎。则卿士大
夫之子,十五六之后,皆可嫁娶矣。”清人孙诒让也赞同这一观点,并对此
作了解释,他认为国君之所以早娶,是因为重继嗣。而庶人相比之下就没这
样重要,所以一定要等到20、30 后才能嫁娶。“《春秋》左氏说,国君十五
而生子,礼也。二十而嫁,三十而娶,庶人礼也。。。文王十五而生武王, 
尚有兄伯邑考,知人君早有婚娶,不可以年三十,所以重继嗣也。”(孙诒
让《周礼·正义·媒氏疏》) 
除了以上4 种观点外,汉代的王充还有一说,他认为“男三十而娶,女
二十而嫁,法制张设,未必奉行,何以效之,以今不奉行也,礼乐之制,存
见于今,今人之民肯行之乎?今人不肯行,古人亦不肯举,以今之人民,知
古之人民也”。(《论衡·齐世篇》)即说30、20 嫁娶之法,周代虽有之, 
但未必实行过。
那么,以上几种观点中,哪一种最为正确呢?由于缺乏有说服力的材料, 
很难判断孰是孰非。因此,关于周代男女的婚龄是一个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
历史之“谜”。
(朱立东) 
古时婚礼为何“不举乐”? 
婚礼是人生之大礼,向来为中国人所重视。《礼记·昏义》说:“昏礼
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故君子重之。”为此,古人
创设了一整套繁冗复杂的婚姻礼仪。照理说,象男婚女嫁这样的大喜事,婚
礼应进行得热闹喜庆,但是,与新婚之喜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我国古代礼
制及历朝婚姻的礼仪中,都有婚礼不举乐(即禁止婚礼中鸣锣奏乐)的奇特
规定。《礼记·曾子问》:“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
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受礼制“婚礼不举乐”的影响,历
朝婚礼中也均无举乐之文,并且还制令引为明禁。如北魏禁止婚娶用乐。据
《北史·高允传》记载,高允针对当时婚娶丧葬不依古式的现象,谏曰:“前
朝之世,屡发明诏,禁诸婚娶,不得作乐。。。虽条旨久颁,而不变革,将
由居上者未能悛改,为下者习以成俗。。。今诸王纳室,皆乐部给伎,以为
嬉戏,而独禁细人不得作乐,此一异也。”北周亦禁婚礼作乐。《后周书·崔

猷传》:“时婚姻礼废,嫁娶之辰,多举音乐,。。猷又请禁断,事亦施行。” 
唐朝也尊古制,唐太极元年左司郎中唐绍请禁士庶亲迎广奏音乐,制从之(《新
唐书·舆服志》)。又《唐会要》卷八十三记载:“会昌元年十一月敕,婚
娶家音乐,并公私局会花蜡,并宜禁断。” 
那么,在古代礼制及婚俗中为何会有“婚礼不举乐”的规定呢?对此, 
古今人士众说纷纭,有许多种解释。
一种观点认为,婚礼不用乐是出于儒家的阴阳观考虑,因为在儒家看来, 
婚为阴礼,属阴,“乐由阳来,声为阳气”,乐属阳。而“古之制礼者,不
以吉礼干凶礼,不以阳事干阴事”。即说阴阳不相干,阴礼是不能用属阳的
“乐”来与之相配的,故作了“婚礼不举乐”的规定。这就是《礼记·郊特
牲》在解释婚礼不举乐时所说的:“婚礼不用乐,幽阴之义也,乐阳气也”。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礼不举乐是在于表示“重传世”及对父母的思念。
在古人看来,婚姻乃承“万世之嗣”,因此,婚娶之时,当思嗣亲,而“思
嗣亲,则不无感伤,故不举乐”。《白虎通·嫁娶》说:“嫁女之家,不绝
火三日,思相离也。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感亲年衰老,代至
也”。吕思勉先生也持这一观点,他在《中国制度史》中说:嫁女之家,三
夜不息烛,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都是“重传世之证”。
第三种观点则从民俗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婚礼不举乐是迷信习俗在婚姻
礼仪上的一种表现形式,其目的在于蒙骗邪魔。远古初民,由于受当时的科
学知识及认识水平的限制,对风电雷雨等自然现象不了解,以为有一种神秘
的超人力量在冥冥中支配着整个宇宙及人类的生活。人们对此心存恐惧,但
又克服不了,所以在生活上迷信鬼神。而恐惧鬼神,又逐渐产生了以迷信思
想为基础的各种奇风异俗。婚礼不举乐,实际上就是这种习俗在婚姻礼仪中
的一种表现形式。台湾的马之骕先生在其所著的《中国的婚俗》一书中谈到
了这一观点,他说:结婚乃大喜之事,尝因此而招鬼神的忌妒,魔鬼必来侵
害新娘。为了确保新娘的安全,所以故意作出相反的行为,不但不动乐,而
且还要大举哀,借以蒙骗魔鬼,使邪魔怪祟望而生畏。
第四种观点认为,婚礼不举乐是原始社会掠夺婚的一种遗俗。掠夺婚是
男子以强行掠夺的方式掠取女子为妻妾的一种婚姻形式,主要出现于原始社
会末期。从《易经》等典籍中可以看出,我国原始社会末期和奴隶社会初期, 
不仅存在过掠夺婚,恐怕还是个普遍的现象。如对《易经》中屡次记载的“匪
寇婚媾”,梁启超解释说:“夫寇与婚媾截然二事,何至相混?得无古代婚
媾所取之手段与寇无大异哉!”(《中国文化史·社会组织篇》)可见,寇
与婚并提,应该是掠夺婚的表示。而婚礼不举乐,有人认为就是这种掠夺婚
所表现的遗迹。女家三夜不息烛,是因为怕家中的女人被人夺走;男家三天
没有乐声,是怕女家来犯而保守秘密。陈顾远先生就持这一观点,他说,嫁
女之家三夜不息烛,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其来源或亦不无与掠夺婚有关, 
盖女家三夜不息烛,则因族内女子被夺而思其相离;男家三夜不举乐,则恐
女族来犯而隐密之故”。(《中国婚姻史》)蔡枢衡先生也赞同这种说法, 
他在《中国刑法史》上讲:娶妇不举乐的古礼“当是掠夺婚时代女族警戒掠
夺而男族警戒反掠夺习俗的残余”。
以上诸说,都有其一定的道理,但何说为是,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究。
(朱立东)

古人为何“同姓不婚”? 
“同姓不婚”是我国古代社会的一条婚姻禁忌。它规定,凡同姓者不问
远近亲疏,有无血缘关系,一律不得互相婚配。这一禁律创自周代。《魏书·高
祖纪》记载:“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绝同姓之娶。”自周以降,历代
相承,不仅为礼教所倡导,而且从唐朝开始还被规定进了法律条文。唐代法
律规定,同姓相婚的处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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